招聘个人简历。

大学生就业难已经成为社会一个难以回避的问题,同时求职技巧也就显得尤为重要,扬长避短掌握技巧是关键。感谢阅读《窃取劳动成果的招聘骗术》内容,职场资讯网小编向您推荐一些求职技巧知识,希望能够帮到您。

(1)简介

此种情况主要出现在一些小规模的广告或设计公司,由于自身缺乏足够和优秀的创意,另行聘请高水平的工作人员又需要较大代价,便想出借招聘新人来获取新鲜创意的点子。

这些企业有一套完整的招聘考核体系,从笔试、复试、到面试,每个环节环环相扣。很多人往往败在最后,尽管面试很顺利,薪金福利、工作时间、内容都能接受,最终却得不到OFFER。

(2)案例

林先生是一个刚毕业的大学生,自学成才成为一个手机铃声制作人。毕业以后,在南方找到了一个工资和福利都不错的公司,但这家公司要求林先生在正式上班之前,做一套他们指定的铃声做为最后考核。一套铃声9个格式,林先生在一天内就搞定,他很有把握地发了过去,但那家公司却以林先生的做的铃声不能令他们满意为由而拒绝了他。后来,林先生在另外一家公司工作了一段时间之后,才知道有的做手机铃声的公司,用招聘的方法来骗取那些应聘者的作品。由于应聘者得到的测试曲目都是各不相同的,而其为了能进入公司,个个竭尽全力,所以一次下来,能顶公司员工一周的工作量,一些公司就这样骗取应聘者的劳动成果。Www.zC530.COM

(3)应对措施

1)在设计之前,事先讲明版权归属问题,与雇佣方谈好价格。

2)设计完成后,先交打印样图,不要一上来就给电子版,以防他说不满意你的设计而后又直接在你文件上稍稍改动,占为己有。

3)不要相信我们的报酬会让你满意和长久合作之类的空头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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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季会出现哪些骗术?


遭遇各种骗局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但时下一些骗子将招工骗术包装得冠冕堂皇,让求职者一时难辨真伪。据一项大型调查显示,70%求职者表示曾遭遇过职场陷阱。马上就进入毕业季了,每年这个时候是用工招聘活跃时期。一些不法分子则利用打工者求职心切的心理,设置种种诈骗陷阱。

骗术一:以名企招工为幌子,骗钱后逃之夭夭

打着知名企业的名义设招工点行骗,一旦事主交了报名费和押金,骗子便毫无踪影。由于知名企业影响较大,打工者见招工广告就信以为真,等交清了报名费或押金后,骗子则逃之夭夭。或者假借知名大酒店要招聘公关先生、小姐,以丰厚报酬诱惑当事人,然后再叫当事人交所谓的押金、培训费、服装费,将钱财骗到手后即关掉手机走人。

这种黑职介一般都是皮包公司,临时租用场地进行违法活动。由于没有正规出身,他们有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打着大企业的名号招摇撞骗,承诺包进,欺蒙求职者。这些非法机构未经劳动部门、工商部门等机构批准,不具备开展职业介绍服务的资质,有些甚至根本无营业执照,打着介绍工作的名目向求职者收取中介费、资料费等各类费用,却迟迟不给介绍工作。虽然缴纳的钱不多,但是他们会继续这样行骗,积少成多后也会有一大笔金额。

骗术二:以高薪诚聘为幌子,巧立名目多次敛财

黑职介打着高薪招聘的幌子诱骗求职者面试后,往往以交纳服装费、体检费、培训费等名义收取应聘者钱款,向其开具收据却并不盖章,也不为应聘者安排工作。待应聘者发现上当要求退款时,不法分子便以收回收据盖章为名,将应聘者手中的收据和合同收回,随后逃匿。应聘者既无法要回所交纳的钱款,又失去了报案的证据。有的不法分子之间还相互勾结,互为中介公司和用工单位。所谓的中介公司在收取求职者相关费用后,要求其到用工单位进行面试,之后用工单位便以种种理由称应聘者不合格,不能录用;或者用工单位设置一些应聘者难以接受的苛刻条件,让应聘者主动提出放弃应聘。当应聘者要求中介公司退款时,不法分子便以由于应聘者自身原因,未被用工单位录用为由拒绝退款,致使求职者利益受损。有求职者诉称,自己在职介所看到有福利很好的单位,马上按要求交了一大笔中介费,兴高采烈地去上班,却发现并不像中介承诺的那样高薪,待遇很低,工作强度却很大,要求退款时,双方又是推三阻四百般刁难。

另外,目前市场上一些职介机构的收费标准也很高,且巧立名目,设立报名费、信息费、咨询费、会费、服务费、资料费等种种名目,求职者在登记时往往先要缴纳200~500元不等的费用,介绍工作后缴纳的费用可能更高。

骗术三:以问题合同为陷阱,试工试用没完没了

利用各种报刊和互联网发布高薪招聘广告吸引求职者。应聘者在应聘时,由于求职心切,往往不细推敲合同条款便草率签字。比如合同中规定当天安排工作、提供一次以上的面试机会、如应聘者主动提出终止合同、按协议退款10%-15%等。待所谓的面试不通过之后,应聘者一旦提出终止合同,只能拿回少量退款。即使应聘后也经常以试工试用为理由,试工试用没完没了,只为降低用人成本。试用期工资设置极低,录用后待遇诱人,不过绝不会正式录用,不是在试用期内找个理由开除,就是试用期满解聘,让求职者有苦说不出。

在此,提醒广大求职者,要提高自身识假防骗能力:

一要远离街头小广告。

二要避免误入黑职介的圈套。

三要避免堕入合同陷阱。

四要学会用网络甄别骗局。

劳动合同求职陷阱


一、劳动合同期限

合同内容:开头要列明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基本信息。且双方应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

常见花招:目前一些用人单位片面强调用工的灵活性,千方百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期限很短。

解决方案:用人单位和职工应相互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从国际通行情况及今后趋势看,长期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成为主流。律师提醒,有三种情形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过错等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不签合同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合同内容: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常见花招: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只拿空白合同给劳动者签名,或干脆不签劳动合同,所签合同的内容也由老板随意决定。

解决方案:《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不签劳动合同,将付出高昂代价。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超过1年仍未订立,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只给空白合同签名,则可能构成欺诈。

三、同一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合同内容: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

常见花招:试用期满才签劳动合同、试用期很长、工资很低、试用期不参加社保等。

解决方案:首先要明确,试用期是包含在合同期内的。企业不能以试用期为由不签订劳动合同,且试用期内也必须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试用期的工资也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同时,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律师说,这意味着如果已有试用期,则劳动者今后调整岗位,或者离开单位后又重新回来等,都不能再有试用期。

四、休息休假首列合同必备条款

合同内容:双方应确定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

常见花招:很多企业严重超时加班,有的还规定单位可根据生产需要,随时要求员工加班,员工不得拒绝。

解决方案:企业因生产需要,可以加班,但要与工会和乙方协商,且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因此,所谓要求员工加班员工不得拒绝这样的条款,也是霸王条款,无效。《劳动合同法》有一个亮点,就是首次把休息休假列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给予劳动者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等带薪假期,并按约定支付工资。

五、不能随意调整岗位和工作地点

合同内容:双方应约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常见花招:一些企业为用工方便,在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约定上大而泛之。有的还规定,单位可随时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和地点。

解决方案: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是劳动纠纷多发的问题,双方明确约定很重要。首先,企业在约定工作岗位和地点上要比较明确。其次,双方要特别约定岗位是属于管理技术岗位还是生产操作岗位。因为这两类岗位对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有直接的影响。一旦单位在合同期内因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原因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地点的,双方应协商一致。

六、用人单位生死合同无效

合同内容:双方应约定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常见花招:一些单位没有明确告知劳动者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有些合同还规定,如果因为劳动者操作不当或违章操作,发生的工伤事故单位概不负责之类的生死合同条款。

解决方案:用人单位如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并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至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的所谓生死合同条款,也是无效。只要被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都要承担相应责任。用人单位还应根据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岗位,按规定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七、随意约定高额违约金无效

合同内容:劳动合同可以有服务期与竞业限制条款。

常见花招:一些用人单位规定,如果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就按服务年限的比例支付数万元的违约金。

解决方案:《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两种情况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一是,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双方可以约定服务期。如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可按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甲方提供的培训费用,并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二是,如劳动者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双方可约定劳动者负有保密义务,用人单位可与其约定竞业限制,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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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上试用期的陷阱


又到毕业季,不少大学生已经开始了,而且各地校园招聘也陆续开始,这时候找工作的学生就要注意用人单位设置在试用期上的陷阱。试用期不能超过法定期限,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等。

由于就业压力较大,劳动者求职心切又缺少必要的维权知识,一些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上玩起了花样,故意设置一些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规避责任和义务,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防范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上设置的六大陷阱。

陷阱一:试用合格再签订。

先试用再签劳动合同,一般有试用阶段不签劳动合同、试用期等同于合同期等表现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试用期是依附于劳动合同、以劳动合同为前提条件的,没有劳动合同就没有试用期条款,不存在单独的试用期合同。

陷阱二:试用期期限超过法定期限。

一些用人单位规定的试用期限过长,如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却长达6个月。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约定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劳动者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也可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部分按照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此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劳动者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陷阱三:擅自延长试用期或多次试用。

有些用人单位往往以时间太短、考察不全面、还需继续努力为理由,在原试用期届满后延长或与劳动者重新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劳动者重复约定试用期,也不得对原来约定的试用期进行延长。如果单位在一次试用的合理时间内依然不能判断劳动者是否胜任工作,就应承担由此而带来的风险。

陷阱四:试用期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一些用人单位把试用期职工当作价廉物美的劳动力,试用期工资常常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甚至零工资试用。

《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权益受最低工资标准和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的双重保护,因此试用期不是廉价期、白用期。

陷阱五:试用期内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有些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以试用期不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中,或试用期满再说为由,不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往往不懂或不敢提出异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同样存在劳动关系,不能因劳动者的试用期身份而加以限制或与其他劳动者区别对待。同时,社会保险是国家实施的一项强制性的保险制度,不管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私下约定免缴社会保险费,还是以商业保险取代社会保险,都是无效的。

陷阱六:试用期内随意辞退职工。

一些用人单位认为,既然是试用,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可以无条件、随心所欲地解除劳动合同,很多职工也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严重失职、劳动合同无效等法定解除情形,才能依法解除试用期职工,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有权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识破美丽的招聘谎言


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大学生单纯、容易轻信和求职心切的心理,在招聘中编织美丽的谎言引其上钩。他们在介绍本单位情况时,或言过其实、夸大其辞,或避重就轻,故意使用一些笼统的、含糊不清的词句,以迷惑并吸引大学生前去应聘。这些美丽的谎言极具欺骗性,被谎言引诱上钩的大学生,即使明白了真相逃出来,有时也要付出违约的代价。

律师提醒,在求职过程中,大学生切莫因求职心切而忽视或放松了对用人单位的考查,更不能仅凭一篇美丽动听的介绍词便与对方草草签下就业协议。就业市场就好比婚姻介绍所,它只是双方认识、交往的一个媒介,双方是否合适,还有待于进一步的了解,只有真正了解了,真正情投意合了,才能“谈婚论嫁”。如果不加考查就将自己草率地“嫁”出去,也许等待自己的是一段痛苦的“婚姻”。

对于选择和确定职业这样一件人生大事,毕业生一定要慎之又慎。在签约前,应对用人单位的运行情况、拟安排的岗位、工作条件、用工制度及工资住房、养老保险等各项待遇进行详细了解,切忌草率从事。并要善于识破美丽的谎言,避免上当受骗。下面是几种常见的美丽谎言:公布过期或虚构的职位空缺???有一些用人单位为壮大声势,吸引求职者的眼球,在职位推介中,刊登一些已过期的所谓“招聘”,而所报的薪金待遇亦可能与真实情况有异。头衔修饰???有一些公司为了提高入职要求,或吸引较高学历的应聘者,将职务头衔修饰得美轮美奂,例如将保险推销员修饰成财政计划者,将电脑操作工修饰成信息工程技术员。开出具有诱惑力的高薪???工资高得让人心动,这是吸引对行业无知者的常见手段。打出“急聘”、“大量求聘”字眼???表面看起来是求贤若渴,实则超员招聘,用择优劣汰为名,白白剥削试用期劳力。同一公司长年累月在报章刊登广告,仿佛永远请不到合适的员工???不要当真,这也许是他们为测试市场动态、人力资源流动情况使用的一种招数。

劳动法加班费规定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签订劳动合同的七大陷阱


陷阱一:签署空白合同

刘某与某公司的劳动纠纷一案中,用人单位提交的劳动合同中,工资标准为2500元、期限自2008年3月开始,为期两年零六个月。而刘某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事后在仅有双方签字盖章的空白劳动合同上补填的内容,并提交了入职申请表,证明真实的入职时间为2006年5月,提交银行打卡记录,证明真实的工资收入为每月4000元。因此该案中工资标准(标准越高经济补偿金数额越高)及劳动关系期限成为当事人的争议焦点。

提示:由于劳动合同的格式化填写特点,书面劳动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填写内容不完整、甚至是空白合同签字盖章的现象十分普遍,出现劳动争议纠纷后在空白劳动合同之上倒签时间、补填内容等虚假行为不断发生。劳动者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前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尤其重视格式化劳动合同中需要特别约定的空白填写内容,不在有空白格的劳动合同上签字,自己坚持保留一份劳动合同原件。

陷阱二:合同内容约定不明

张某与某公司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岗位为行政助理,在工作期间发生争议。用人单位以张某工作不能达到公司要求为由,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同时称无须向张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张某则主张某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需要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在审理过程中,在审查张某工作是否能够达到公司要求这个重要事实时,却发现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关于张某工作内容的约定是达到甲方要求,而什么是甲方要求则没有予以明确。

提示:格式化劳动合同中的填充内容,是劳资双方需要特别重视的重要劳动权利义务的约定,书面劳动合同需要通过劳资双方就内容进行详细约定,才能起到规范用工、定分止争的作用。

陷阱三: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不随便事前约定

李某与某公司签订为期五年的书面劳动合同,某公司为李某办理了户口进京手续,同时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北京户口)》。该补充协议约定,原劳动合同已经执行满一年的,根据合同解除、终止或无效日距劳动合同约定的到期日的年限,由李某按照每年8000元向某公司支付违约金。最终,该约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条款。

提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进行了专项培训、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两种情形之下,可以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此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陷阱四:竞业限制过于泛滥

郑某入职某公司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在合同期满离开公司后三年内不得在与公司生产同类产品的公司任职,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但未就补偿数额进行约定。因为郑某已经遵守了竞业限制规定,最终法院按照郑某离职前工资标准的50%酌情确定了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

提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通常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该案中郑某的岗位是驾驶员,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范围,但因为其已经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陷阱五:利用关联公司规避经济补偿责任

陈某自入职B公司后,B公司一直以A公司名义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A公司的经理系B公司法定代表人,后B公司于2011年1月注销。陈某主张其在2009年8月至9月B公司办理注销期间,被派往A公司工作。A公司则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提示:由于关联公司不能在劳动法律关系中被视为同一用人单位,一些用人单位往往利用具有关联关系的不同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工作年限中断,最终会影响到经济补偿金的数额。面对用人单位这样的规避行为,在证据方面能够确认公司之间具有关联关系,都会连续计算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为劳动者争取更多的补偿利益。

陷阱六:滥用劳务派遣,逃避用工主体义务

苑某原是某单位下岗职工,2003年9月9日到B公司工作。2010年4月,B公司要求将合同换签变更为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苑某不同意,诉至法院。B公司认为因苑某与其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苑某与B公司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协议,故不应认定苑某与B公司之间的关系为劳动关系。

提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岗位一般设置在具有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特征的岗位上,而目前实践中劳务派遣岗位、派遣公司资质没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加之劳务派遣恰恰又能满足委派单位降低用工成本的需要,致使劳务派遣制度发展过于迅速,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负面效应,加剧了劳资关系的矛盾。劳动者在入职之前要明确用工形式,了解劳务派遣关系的法律意义,慎重选择劳务派遣公司,依据法律规定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陷阱七:违反法律强行性约定,排除劳动者法定权利

付某2008年7月1日与甲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9年7月。合同约定:付某承诺,入职一年内不结婚、怀孕、否则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一切责任由付某承担。付某2009年6月生育一女。付某向公司请假,甲公司不允许,并以付某无故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认为,付某2009年2月25日至2009年6月1日因怀孕休病假,甲公司应按照本市最低工资80%的标准向支付上述期间的病假工资,甲公司无须向付某支付病假工资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其上述请求不予支持。

提示:相关部门应进一步从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方面完善女职工权益保护的相关制度,加大对用人单位执行保护女职工权益相关法律规定的检查和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明确法律责任,强化救济措施,为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提供完备的法律支持。劳动、工商等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形成女性职工权利保护联动机制。同时,女性也要及时适当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粉饰职位信息骗取劳动力


粉饰职位信息骗取劳动力

(1)简介

一些职位照实说不能引起求职者的推崇,可能连看也不看一眼,招聘者只能投其所好将职位描述得美轮美奂,其实不过是金玉其表。

譬如,行政经理=打杂的,市场总监=拉业务的,财务分析师=保险推销员求职者满心欢喜报到之后,才大呼上当。

(2)案例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的毕业生小薛同学时,她向记者述说了自己求职受骗的经历。一天,小薛接到太平人寿保险公司的电话,竟然被告知她已被该公司录取为储备经理人。小薛在兴奋之余不免纳闷,自己从未向该公司投送简历过呀?他们怎么会知道自己的电话?

但小薛还是兴冲冲地来到该公司,可去过方知,原来是该公司从某上的公开资料里选中了自己。而所谓的预先被录取的职位储备经理人则被换成了理财专员。经过一番培训后,小薛才知道,原来该公司把自己招来就是做保险业务员。小薛所学的专业是网络编辑,与保险业没有任何关系,而不善言谈的小薛竟然被业务经理夸成了他见过的最适合做保险的毕业生,不做保险将是终身遗憾。真是令人哭笑不得。

(3)应对措施

求职者虚荣心作祟是遭遇此类问题的主要原因。不要被听上去体面的职位迷惑,仔细询问职位工作内涵和细节,是必须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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