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毕业后面临的第一件事情肯定就是面试求职了,那么相应的求职技巧就很重要。感谢阅读《关于毕业求职的“试用期陷阱”》内容,职场资讯网小编向您推荐一些求职技巧知识,希望能够帮到您。

毕业求职,警惕试用期陷阱!

毕业求职了,必然会经过一个试用期,试用期虽然是劳资双方打量彼此的一个窗口,但是有些东西你也要了解,不要陷入试用期陷阱。

1

陷阱1:先试用再签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改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

陷阱二:试用期成随意期

试用多久才正常?劳动合同采用把试用期与合同期限相挂钩的制度,明确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然而,现实中常常出现试用期超期,甚至无端续期的现象。

3

陷阱三:试用期变白用期,说炒就炒,辞退理由莫须有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然而在现实中,辞退理由往往简化到不过关不适合不符合条件等模糊的说法上去。

专家建议

劳动合同是规避试用期陷阱的重要武器。在通知试用前,务必要先签订劳动合同,看清合同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注意检查薪资、职位是否和录用函上相同,合同是否包含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条件、报酬等内容。

入职前恶补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知识,当自身权益受损害时要敢于维权,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投诉,也可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维权。

zc530.COM编辑推荐

大学毕业生“试用期”陷阱需警惕


大学毕业生找工作谨防试用期陷阱

刚十一月,不少明年要毕业的大学生已投入到找工作之中。对七百万数量之巨的大学毕业生群体来说,工作试用期陷阱值得关注。记者调查发现,一些工作试用期频现程序违规、超期设置、待遇打折等诸多怪现象,更为某些用人单位获取廉价劳动力提供了理由,大学生试用期变白用期。

根据教育部最新统计,明年毕业的大学生数量将达到七百万之多,如此庞大的求职群体,很容易遭遇一些形形色色的陷阱,而辛苦劳动被白用的试用期陷阱,就十分典型。刚走出校门的学生仔,在校时没有习得相关的法律常识,加之缺乏足够的社会阅历,很容易被坑蒙拐骗。尤其是,求职者同千军万马PK、历经千辛万苦、殊为不易地拿到个offer,哪怕新单位提出经过一年试用期才能正式入职这种明显不符合同法要求的条款,职场新人除了接受似乎也别无选择。有的上了贼船,拉都拉不下来。

毕业生容易误入霸王潜规则,可以说是图样图森破的代价,但谁都是从年轻一步步走过来的。所以,要最大限度规避毕业生掉进试用期陷阱,也得从社会层面找原因。从过往报道和分析来看,法规不健全成为很多人归因的突破口。其实,当前法律法规的约束性条款已经比较完备,如劳动合同对试用期员工权益的保护,从工资怎么发到最终要不要正式录用,都有相当明确的规定。问题在于,很多应届生被试用时,跟用人单位签的是试用期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因而丧失了法律层面的保护。

又比如,劳动合同法采用把试用期与合同期限相挂钩的制度,明确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知道这一条款的又有多少呢?当毕业生沉浸在通过面试的喜悦中时,却不知道背后埋伏着经过一年试用期才能正式入职的大坑。

所以,法规不健全不应成为被坑的理由。更大的问题在于,毕业生缺乏基本的法律素养,被骗了还在帮人数钱;与此同时,鲜有企业因肆意任性付出代价,毕业生遇到试用期陷阱,多是忍气吞声当自己倒霉,助长了企业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嚣张,而惯常的劳动监察也多有走过场之嫌,即便监察部门认认真真核查,挂一漏万同样在所难免。

据此,要避免毕业生刚走出社会就成为他人的廉价劳动力或零价劳动力,需全方位着手。站在大学生的角度,在校期间应或多或少学点劳动合同法等基础法律知识,起码要在脑海中形成哪些是陷阱的概念,大学并非无学,用心者处处皆有学问;社会层面也要为大学生初入职场搭好平台,企业是否存在违规操作现象,企业管理者是否有足够的法律意识,劳动监察部门应提高监管能力,一旦发现大学生投诉,应果断出击严加打击,因为一个投诉的背后,或牵涉到一群人。

假期后求职谨的陷阱


陷阱一:街头张贴高薪广告

一些人在街边发放小广告,或在电线杆、电话亭等处粘贴招聘广告,广告打着直招、急招的名义,称面试通过就直接上班,更标榜薪酬可观、待遇优厚。这些公司大都没有营业执照,很多是不法分子抄来整理的信息资源,再利用这些招聘信息引诱求职者上当。当应聘者将押金交上后,招聘人员就人间蒸发了。

对策:大多正规企业会选择在《广州日报》等权威媒体上刊登广告,而没有一家正规企业会在路边到处张贴广告。求职者在应聘过程中应留意招聘地点是否固定,不要听信街头小广告。找工作应到正规人才市场,选择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正规劳务中介单位。

陷阱二:无执照黑中介诈骗

黑中介常常以介绍工作为由收取押金,却无法提供令求职者满意的职位信息。还有些黑中介要么租用高档写字楼以降低应聘者的警惕;要么索性就在厂区临街租下一间档口,宣称有工厂开业急招员工,实施诈骗活动。有人一般隔两三天就换个地点,有的时间长的隔几个月或半年换一个地方,并换新的名称继续行骗。

对策:求职者尽量不要到街头摊位求职,而应通过正规的中介所应聘,这些机构要有营业执照,包括一些民办介绍单位,都要有固定的场所,其工作人员应有工作证、职业介绍许可证;关于收费事项、服务承诺都须上墙公开。

陷阱三:不法分子搭讪伺机诈骗

人才市场信息张贴栏和附近公交站周边有许多不法分子,在求职者中寻找目标伺机搭讪,一旦求职者上钩,他们就将求职者骗到指定地点进行诈骗。求职者在现场填写个人资料时,不法分子趁机偷看或者用手机偷拍窃取信息,然后冒充求职者所应聘的单位打电话,以交各类押金为由,甚至在应聘过程中直接向应聘者索取证件,骗取求职者财物。

对策:对于求职过程中无事献殷勤的陌生人,应聘者不要予以理会。在求职时要保管好个人信息,接到用人单位的来电时应保持冷静,对用人单位提出的要求仔细思考,切勿盲从。也不要将自己的身份证、暂住证等证件随意交给招工者,以防被利用。

陷阱四:巧立名目骗取钱财

骗子公司往往利用求职者求职心切的心理行骗,并设立各种名目,要求求职者把钱汇过来。一旦有人上钩,骗子还会抛出报名费、面试费、置装费、体检费、培训费、登记费、档案保管费、预留职位费、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钱财。还有一种情况就是骗子主动出击,谎称自己有门路,可以为应聘者打通关节找到理想工作,之后他们就以收取打点费为由行骗。

对策:对于这些违法的收费项目,求职者要善于拒绝。在招工过程中要留心中介机构的职业资质,对于一些没有工商注册的中介机构抛出的好工作,不要交费。在签订中介合同、劳动合同时也要注意看清条文,不要轻易交纳各类费用。

陷阱五:网络求职泄漏个人信息

网络求职存在信息安全方面的隐患,由于快捷、便利,又节省成本,在网络上投简历、找工作成为越来越多求职者的选择。可是,一些骗子正是借助网络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进行诈骗。

对策:求职者可通过搜索引擎查询有关公司的信息,如果是传销机构或骗子公司,或许已有类似经历或已识破骗局的网友会在网上披露。正规公司留下的电话号码多为固定电话号码,如是私人手机号码,就应该提高警惕。网络求职者确定单位后,最好前往实地考察,了解企业是否正规合法,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求职者填写个人简历时,一定要确保个人信息不被泄露出去,可只留本人联系电话,最好不留家庭电话。上招聘求职网时,先要看看别的求职人员的核心联系方式是否被任意公开,如果已被公开,那就要小心了。

陷阱六:签试用合同够钟炒人

一些用工单位在试用期不与应聘者签订合同,同时试用期长、待遇低,待期满后即以各种借口辞退员工。等应聘者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时,因为没有签合同,连相关证明都拿不出来。

对策:即使在试用期也必须签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即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应在试用期之前。求职者与企业签合同时要看企业是否经过工商部门登记以及企业注册的有效期限,否则所签合同无效;还要看合同字句是否清楚完整,并是否有一些必备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

陷阱七:生死合同逃避事故赔偿

一些企业会事先起草好劳动合同,合同中写明有工人在生产过程中注意安全,出现安全事故厂方不负任何责任等条款,外来务工人员一旦签下了这类生死合同,遇到安全事故很难获得赔偿。

对策:这类生死合同一定不要签,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要静下心来认真阅读各项条款,对不明白的约定要多咨询细掂量,避免在发生纠纷时,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

陷阱八:偏僻处面试抢劫绑架

有一些不法之徒以招聘员工为由将受害者骗到偏僻地点,随后对其进行抢劫、绑架。

对策:求职者到陌生的地方应聘时要提高警惕,接到面试通知后,首先要核实企业的资料;对方如果用移动电话联系时,必须索取对方的固定电话,面试前尽量通过对方的固定电话预约面试时间,了解企业信息。正规单位一般会将地点设在单位所在地,对一些租用房间作为应聘地点的公司单位,求职者应提高警惕。另外,绝大多数招聘单位不会主动派车去接应聘者,应聘时最好不要单独前往,不要与陌生人到偏僻地方,不要将手机等财物借给陌生人。

陷阱九:应聘主管,惨变业务员

一些公司为骗取劳动力,粉饰招聘岗位,提供不实的招聘信息。原本应聘客户主管却变成业务员,应聘储备干部却变成勤杂工,名义上招聘文秘,实际上是找陪酒小姐。应聘岗位就这样玩起了变脸,求职者也因此沦为廉价劳动力。

对策:在求职时应仔细询问工作细节,弄清楚职位的具体工作内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写明岗位和工种。一些技术性不强却开出高薪的工作岗位,多半是骗人的或是让人加入不法行业。女性求职者要特别警惕那些不限专业、工作经验,却对年龄、相貌提出要求,且对工作性质描述模糊的招聘信息。

陷阱十:假招聘真宣传

一些机构根本没有招人计划,而是打着招聘的幌子,只是为了吸引人来听课,拓展培训业务。某些公司常年招聘,但打出来的招聘信息从不更换或者很少更换,且从不透露到底要招多少人,招聘会上这些公司往往发给求职者很多宣传单、介绍公司文化的资料等等。

对策:这类公司的目的,大多是为了宣传或者积累人气,他们实际上并不缺人,所以往往只招不聘。求职者一定要查清楚底细,了解用人单位是否真有用人意向,再去应聘,不要为那些常年招人、常年换人的单位浪费时间和精力。

警惕试用期的几大陷阱


试用期工资怎么算?警惕试用期几大陷阱。试用期不是白用期!关于试用期,劳动者必须知道:试用期不是法定条款,可以不经历;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一、什么是试用期?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互适应的时间阶段。试用期的开市也是劳动关系的开市。使用人员在使用期间,应该与用人单位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合同并加以约定。二、试用期是强制规定的吗?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三、试用期时间多长?最多不能超过6个月。四、需警惕的试用期几大陷阱陷阱一:只签订试用期合同。1、部分用人单位只于毕业生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为3个月到6个月不等,目的是为了能在试用期内使用廉价劳动力还能方面解除劳动合同。2、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陷阱二:随意延长试用期。1、很多用人单位随意延长试用期,造成毕业生无限期被试用。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陷阱三:工资福利差。1、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借口压低毕业生工资且为落实各类相关福利;2、《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陷阱四:强加试用期。1、用人单位以熟悉多种岗位为由,要求毕业生在多个岗位试用,增加试用期。2、《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陷阱五:拒交或欠交社保。1、很多用人单位都以试用期不用交社保,过了试用期再为毕业生办理社保为由拒交或欠交社保。2、事实上,一旦劳动关系建立,用人单位就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劳动者一词为理由接触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应支付赔偿金。陷阱六:先试用,再聘用,试用是必经环节。试用期不是法定条款,可以不经历。实际上,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也就是说,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当然也可以不约定。而且如果约定试用期,则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陷阱七:试用合格不合格,单位说了算。考核标准必须透明化,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在使用其中,除劳动者违背劳动法的相关条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可见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有前提的,即必须能够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就业“试用期”六大陷阱分析


陷阱一:试用合格再签合同

先试用再签劳动合同,一般有试用阶段不签劳动合同、仅仅签订试用期合同、同时签订试用期合同和劳动合同等表现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试用期是依附于劳动合同、以劳动合同为前提条件的,没有劳动合同就没有试用期条款,不存在单独的试用期合同。不仅如此,在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不签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的,劳动者还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主张双倍工资补偿。

陷阱二:试用期与合同期限不符

不少用人单位规定的试用期限过长,或者随意确定试用期限,如有的单位仅与劳动者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却长达6个月。《劳动合同法》采用把试用期与合同期限相挂钩的制度,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也就是说,试用期的长短与劳动合同期限有一种对应关系。如果试用期约定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劳动者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部分按照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除此以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劳动者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以试用期满后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时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陷阱三:擅自延长试用期或多次试用

有的用人单位在第一次试用快要结束时,以时间太短、考察不全面、还需继续努力为理由,对原来的试用期进行延长或与劳动者重新约定一个或者多个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19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劳动者重复约定试用期,也不得对原来约定的试用期进行延长。如果单位在一次试用的合理时间内依然不能判断劳动者是否能胜任工作,应该承担由此而带来的风险。

陷阱四:试用期工资低于最低工资

一些用人单位把试用期职工当作价廉物美的劳动力,试用期工资常常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甚至还出现零工资试用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权益受最低工资标准和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80%的双重保护,试用期既不是廉价期,也不是白用期。

陷阱五:不缴纳社会保险

一些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往往以试用期满再说为由,不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同样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享受包括社会保险权在内的所有劳动权利,不能因为劳动者的试用期身份而加以限制或与其他劳动者区别对待。此外,社会保险是国家实施的一项强制性的保险制度,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因任何一方的意思改变而改变。因此,不管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私下约定免缴社会保险,还是用人单位以商业保险取代社会保险,都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

陷阱六:随意辞退劳动者

一些用人单位认为,既然是试用,就可以随心所欲地解除劳动合同,有的单位甚至走马灯式地更换试用人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解除试用期员工,也需要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严重失职、劳动合同无效等法定解除情形。试用期最常见的解除理由就是:不符合录用条件,但需要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不能证明就随意解除,属于违法解约,劳动者有权主张赔偿。

工会工作者特别提醒广大劳动者,借用法律的慧眼,辨别试用期条款中的暗道与陷阱。同时,还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一旦发现自己的权益受损,如试用期工资过低、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违规延长试用期等,要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运用法律武器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上试用期的陷阱


又到毕业季,不少大学生已经开始了,而且各地校园招聘也陆续开始,这时候找工作的学生就要注意用人单位设置在试用期上的陷阱。试用期不能超过法定期限,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等。

由于就业压力较大,劳动者求职心切又缺少必要的维权知识,一些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上玩起了花样,故意设置一些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规避责任和义务,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防范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上设置的六大陷阱。

陷阱一:试用合格再签订。

先试用再签劳动合同,一般有试用阶段不签劳动合同、试用期等同于合同期等表现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试用期是依附于劳动合同、以劳动合同为前提条件的,没有劳动合同就没有试用期条款,不存在单独的试用期合同。

陷阱二:试用期期限超过法定期限。

一些用人单位规定的试用期限过长,如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却长达6个月。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约定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劳动者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也可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部分按照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此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劳动者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陷阱三:擅自延长试用期或多次试用。

有些用人单位往往以时间太短、考察不全面、还需继续努力为理由,在原试用期届满后延长或与劳动者重新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劳动者重复约定试用期,也不得对原来约定的试用期进行延长。如果单位在一次试用的合理时间内依然不能判断劳动者是否胜任工作,就应承担由此而带来的风险。

陷阱四:试用期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一些用人单位把试用期职工当作价廉物美的劳动力,试用期工资常常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甚至零工资试用。

《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权益受最低工资标准和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的双重保护,因此试用期不是廉价期、白用期。

陷阱五:试用期内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有些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以试用期不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中,或试用期满再说为由,不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往往不懂或不敢提出异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同样存在劳动关系,不能因劳动者的试用期身份而加以限制或与其他劳动者区别对待。同时,社会保险是国家实施的一项强制性的保险制度,不管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私下约定免缴社会保险费,还是以商业保险取代社会保险,都是无效的。

陷阱六:试用期内随意辞退职工。

一些用人单位认为,既然是试用,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可以无条件、随心所欲地解除劳动合同,很多职工也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严重失职、劳动合同无效等法定解除情形,才能依法解除试用期职工,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有权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关于求职到入职期间常见的招聘陷阱,纯干货!


找工作过程中,总是会遇到各种各样的诱惑,而往往这种诱惑当中存在了不为人知的“陷阱”。有些企业挂羊头卖狗肉,打着无学历、无经验都能拿高薪的名头,欺骗了大量的职场新人。这就是所谓的“招聘陷阱”。下面小编就给大家总结一下,我们在找工作时,从求职到入职期间常见的招聘陷阱。

一、从应聘到面试

陷阱1:收费名目花样多

如今求职者在海量的招聘信息前“天女散花”,但真正有回音的却不多。广种薄收令人心烦,偶尔接到面试电话就容易让人失去戒备。当求职者跑到用人单位面试,有时会遇见单位收取“档案费”、“押金”、“光盘费”、“体检费”等等收费要求,这些费用还不便宜,大多成百上千,单位还头头是道:我们招人需要成本。

国家劳动力市场有管理规定:不允许招聘单位收取任何押金或是其他类似的费用。一家单位真正有招聘需求时,怎么会设置收费这样的门槛?所以遇见面试拉起收费大旗的单位一定要坚决说“不”,因为这种费用的背后几乎百分百是骗局!

陷阱2:假招聘,真推销

给你一份产品,要求你在一周内尽力推销,并以此作为考核应聘者的测试。《水煮三国》中给大家讲过这样一个故事。最近,这种考察模式似乎从“超女”类活动中得到了真人体验式的启发,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一些正规企业的招聘题板之上。不花一分钱,就能既简单地找到销售高手,又能解决当前业绩问题,可谓一箭双鵰。更令人疑惑的是,似乎没有法规明确这样的行为合法与否。可是仔细琢磨会发现,这样的招聘方式无法防止作弊,缺乏公平性。如果招聘单位无法坚持一个相对公平的选拔模式,其动机就非常值得怀疑,他是否在暗示求职者自己买下产品以换取就业机会呢?这样的企业怎能值得托付自己的职业生涯?

陷阱3:个人信息要保护

面试时需要提供个人身份信息以及身份证件是司空见惯的。可是部分不自觉的单位索取的信息未免过于详细,诸如家庭成员、居住条件、收入水平等等,很多私人信息令求职者踌躇不已,到底填还是不填?更有甚者,尚未面试,不少单位已拿起别人的身份证复印,说要留档。可是,身份证复印件结合求职者填写的信息,真不敢想象一旦招聘单位有恶意的话,求职者会多出多少自己根本不知道的信用卡、手机号。

二、签订劳动合同不可马虎

陷阱1:先做后签少保障

目前很多用人单位都做不到先签合同后上班,这是现状的无奈。但是有些单位里好几个月的求职者还没有签合同,这是值得警惕的。特别是对于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大学生来说,毕业后必须再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否则就业协议书中的条款无法适时终止效力,在违约金等方面会给应届生造成很多不便。

为了防止单位故意不和求职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强调:“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陷阱2:文字游戏要看清

你的劳动合同上有没有规定离职后不能去同行单位?你的劳动合同上有没有规定培训违约金?你的劳动合同上是否禁止你兼职?有多少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仔细看过了每一个条款?

中国人比较好面子,觉得仔细看就是对单位不信任。可是求职者是否知道近两年来,单位里的劳动合同越来越厚,因为单位越来越有利用劳动合同保护自己权益的意识了!在实践中吃了亏,单位很快会在劳动合同中将漏洞补上。于是,一份份格式的劳动合同对求职者的限制也越来越多。因此求职者也要大胆地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于自己理解不明了的条款应勇于提问,这样有利于双方的沟通,也预防将来发生矛盾。

应届毕业生求职需防陷阱


大学生就业难已经成为社会一个难以回避的问题,同时求职技巧也就显得尤为重要,扬长避短掌握技巧是关键。感谢阅读《应届毕业生求职需防陷阱》内容,职场资讯网小编向您推荐一些求职技巧知识,希望能够帮到您。

谨防毕业生求职陷阱

网上传销活动日渐猖獗

日前,在河北师范大学,刚刚毕业的邓菲向记者讲述了她同学小王亲历的网上求职不慎误入传销窝点的事儿。

一个多月前,即将毕业的小王从网上看到河南一个项目公司招聘销售员,从网上百度后看到这个公司的网页很正规,就按照其邮箱地址发去了自己的简历。没想到当天就收到了回复,让他直接去面试,往返路费都给报销。

小王辗转坐车,终于在一个小区的单元房内找到了这家打着某某科技旗号的公司,当时心里就有点犯嘀咕。面试者对学业和求职情况兴趣不大,反而对小王的家庭和社会关系很感兴趣,不到十分钟就告诉小王可以先试用,说公司统一安排住宿,现在就需要提供身份证等证件。小王在手机、钱物被收走后,意识到自己进入了传销组织。后来,他趁机偷偷地跑了出来,并及时报了警,公安、工商部门迅速对那个传销窝点进行了查处。

对照小王这个事例,市打传办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现代网络信息平台发展迅速,传销分子不断变换手法和形式,在网上开辟专门网站,集中散布传销信息,以资本运作、电子商务、网络销售、网络加盟、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网络直销、网上培训、点击广告即可获利等形式出现或在网上建立传销系统,从事传销活动。同时,在互联网上发展传销人员,要求交纳一定费用或购买产品、积分、返利等,要求继续拉人加入或发展下线,人数越多,获得报酬就越多,靠编造谎言蛊惑人心,引诱群众上当受骗,陷入传销而不能自拔。

传销组织为何青睐大学生

近日记者看到这样一则消息,某地查处一个上百人的传销组织,其中四成人员为大学毕业生。对此,不少市民想问,大学毕业生群体为何会成为传销组织盯住的对象?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大学毕业生之所以被传销组织青睐,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因:大学毕业生离开父母身边,自立意识较强,而社会接触面不广,思想单纯,容易轻信他人,缺乏社会经验和识别陷阱的能力,容易上当受骗。一些外地的大学生,被谎称招工就业的传销组织欺骗,家人很难发现子女已经上当被骗;传销组织的诱骗技术和手段不断翻新。他们利用一部分大学生想早日创业的心理,以公司招募业务合作者、经销商、代理商、开办网店等形式为噱头,向学生们灌输他们的所谓创业理念,蛊惑学生到公司合作。有的学生就会上当受骗。

此外,许多大学毕业生都有积累实践经验的渴望,传销组织正迎合了他们的这种心理,大肆鼓吹锻炼人、轻松赚大钱的谎言。而这些学生一旦入套,他们会通过强大的心理攻势和严密的组织控制,慢慢将学生们俘虏,最终使其一步步掉入传销泥淖,沦为传销组织者的敛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