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签订单独的试用期合同吗?。

职场百态频道整理了各种职场技巧,各种职场故事。感谢阅读《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签订单独的试用期合同吗?》内容,职场资讯网小编向您推荐一些职场百态知识,要注意的问题。欢迎您的参考,希望能够帮到您。

在职场中,一些用人单位担心员工不能过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是很麻烦的事情。亦或者,认为办理社会保险就要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内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等试用期通过正式录用之后在缴纳社会保险。因此,只与员工签署单独的试用期合同。

那么,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签订单独的试用期合同吗?小编整理相关法规,欢迎有需要的小伙伴阅读参考。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单独的试用期合同,试用期不成立,该份单独的试用期合同就一份期限为试用期期限的劳动合同。

这样做有什么法律风险呢?

第一,试用期不成立,就不可以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比较低,有明确细致的录用条件,告知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相反,要解除正常的劳动合同对规章制度和程序的要求很高,很多情况下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操作不当,还有可能要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的两倍)。

第二,签订单独的试用期合同,其实就是一份期限为试用期期限的劳动合同,就是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再签订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总计就是签订了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到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就符合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条件了,这时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用人单位要消除误区,不要与劳动者签订单独的试用期合同。

zc530.COm小编推荐

在试用期单位不为员工缴纳社保合法吗?


职场百态频道整理了各种职场技巧,各种职场故事。感谢阅读《在试用期单位不为员工缴纳社保合法吗?》内容,职场资讯网小编向您推荐一些职场百态知识,要注意的问题。欢迎您的参考,希望能够帮到您。

许多人进入一家新的用人单位时,都会经历一段试用期。试用期原为用人单位与新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用来相互了解彼此的期限。但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自身利益,故意在员工处于试用期的时候损害员工权益,最常见的就是不为员工缴纳社保。那么,在试用期单位不为员工缴纳社保合法吗?员工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在试用期单位不为员工缴纳社保合法吗?

需要明确的是,试用期单位不为员工缴纳社保是违法的。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中,因此,员工一旦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必须在试用期间就开始为员工缴纳社保。《社会保险法》中更是做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员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员工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如果员工遇到在试用期,用人单位不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情况,不要惊慌,我国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一旦遇到这种情况,首先应与用人单位沟通,沟通无果,该员工就可以以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为由提出离职,并要求该用人单位赔付自己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并补缴试用期的社保。如果仍旧得不到解决,该员工可以选择向当地社保经办单位或者劳动监察大队举报,要求该用人单位补缴社保。

用人单位能赔付多少钱呢?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一旦出现这种情况,会有相关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如果用人单位逾期不改正,将会对用人单位处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试用期单位不为员工缴纳社保合法吗?这是一定不合法的,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与《社会保险法》都明确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员工一旦遇到这种情况,应该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等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件、社保记录等,然后前往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人社局咨询投诉或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相信能够保护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间劳动关系的证明,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各项权益及义务的具体保障,因此用人单位在新员工入职的第一天,就应该与其签订合理的劳动合同。那么如果用人单位想要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在满足哪些合同解除条件时,可以直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呢?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录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提出的具体要求和标准。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如果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和标准,双方将继续履行所订立的合同;如果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和标准,或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合同中规定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就可依据规定解除与该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为规范生产经营过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而制定的内部规定。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规章制度能够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中的行为进行管理,并对用人单位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如果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严重到一定程度时,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用人单位在依据这一条作出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决定时,必须同时掌握两个标准:一个是劳动者的“失职”、“营私舞弊”必须是严重的;另一个是劳动者的行为必须对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对劳动者不严重的失职行为或者未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用人单位不能依据该规定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已经不能再从事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其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即使劳动者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分,但因其行为性质的严重性已经超过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前三项情形,故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

从某些角度来说,劳动合同确实会比较偏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的利益就要受损。如果劳动者满足以上条件中的任意一条,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给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损害的话,用人单位就可以单方面直接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免造成用人单位自身利益的受损。

试用期辞职,有工资吗?


我们都知道试用期员工还不是正式的员工,但在试用期间是有一定工资拿的,而且还有得按一定的标准给。要是在试用期间发觉自己并不适合这个岗位的,而打算在试用期间离职的,只要提前三天跟公司说明就可以走人。但是,实际中也有人在试用期间上了几天班就发觉自己不合适这个岗位,因此向公司方面提出了离职。试用期间离职是不复杂,而且试用期间所干的工作都是有工资给的。

试用期辞职,有工资吗?

只要新员工在试用期间按时上班,并为此付出了劳动,公司方面就需要给付相应的工资。但是在现实用人,单位中有很多人,什么话都没留下,就拍拍屁股走人的,就不同了。如果说新员工没有在离职前三天或合理期限内告知用人单位,说明自己不适合这份工作而需要离职的,因此给公司方面遭受损失的,那么公司方面可以根据相关明确的证据资料要求劳动者予以赔偿,届时便有可能拒发工资。

实践中,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离职有很大的自由性,同样地,公司方面也有很大的自主性。按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而在实际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综上所述,需要找工作还是应该好好选择,慎重就业,结合自己的能力与喜好,那样就能长久的工作了。

简单试用期员工辞职报告


简单试用期员工辞职报告篇【一】

尊敬的xx:

您好!

在与公司正式签订合同之前,我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以下是我的辞职书。今我之请辞,既不为薪水待遇,亦不为制度约束,更不为人情世故,实为自身原因,个人问题为要。

如水的时光匆匆流走,一去不回。来烟草的日子三月有余。这段时间,我经历了几次系统的学习,经过两个月的实践学习,经过一个月的单独工作。几个月下来,无论是从工作上还是为人上我都受益匪浅。烟草给了我们一柱光,照亮了我们前进的路。但是朝向光走去的时候,身后总会有影子。我稍一回头,瞥见了自己的影子。 固然,客户经理的工作给了我很大的锻炼和提高。但于我来说,选择一份工作并不是单方面因为要锻炼自己,而是觉得公司是一个平台,可以发挥我的特长,可以释放我的能量,可以实现我自身的价值,从而让我可以为公司谋取效益,增加利润。而时隔三月,我并未为公司谋取效益,增加利润,并未找到自身价值的所在,也并未感觉自己有多大的空间可以开发。.........

真心希望领导可以批准我请辞的要求!

此致

敬礼!

辞职人:

2017年xx月xx日

简单试用期员工辞职报告篇【二】

尊敬的公司领导:

您好!虽然我在公司的时间不是很长,但是在递交这份辞职信时,我的心情十分沉重。现在公司的发展需要大家竭尽全力,由于我状态不佳,个人的一些事情已经影响到了我的工作,感觉目前自已无法为公司做出相应的贡献,自已心里也不能承受现在这样坐在公司却无所作为,因此请求允许离开,望领导能批准我的辞职。我希望公司领导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商量一下工作交接问题。本人在2010年5月19日离职,希望能得到公司领导的准许!

感谢诸位在我在公司期间给予我的信任和支持,并祝所有同事和朋友们在工作和活动中取得更大的成绩和收益!

此致

敬礼!

辞职人:

2017年xx月xx日

简单试用期员工辞职报告篇【三】

尊敬的xx:

您好!

在与公司正式签订合同之前,我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以下是我的辞职书。今我之请辞,既不为薪水待遇,亦不为制度约束,更不为人情世故,实为自身原因,个人问题为要。

如水的时光匆匆流走,一去不回。来烟草的日子三月有余。这段时间,我经历了几次系统的学习,经过两个月的实践学习,经过一个月的单独工作。几个月下来,无论是从工作上还是为人上我都受益匪浅。烟草给了我们一柱光,照亮了我们前进的路。但是朝向光走去的时候,身后总会有影子。我稍一回头,瞥见了自己的影子。 固然,客户经理的工作给了我很大的锻炼和提高。但于我来说,选择一份工作并不是单方面因为要锻炼自己,而是觉得公司是一个平台,可以发挥我的特长,可以释放我的能量,可以实现我自身的价值,从而让我可以为公司谋取效益,增加利润。而时隔三月,我并未为公司谋取效益,增加利润,并未找到自身价值的所在,也并未感觉自己有多大的空间可以开发。.........

真心希望领导可以批准我请辞的要求!

遗憾在这个时候向公司正式提出辞职,或许我还不是合格的正式职工,不需要写这封辞职信。当您看到这封信时我大概也不在这里上班了。

在公司工作近四个月中,学到了很多知识,公司的营业状态也是一直表现良好态势。非常感激公司给予了我这样的机会,在良好的环境工作和学习。虽然在公司里基础的操作知识及日常行为知识已经基本掌握,但俗话说学无止境,有很多方面还是需不断学习。提出辞职我想了很久,公司的环境对于对我们很照顾(但是外出送货也担当一定的风险),鉴于我的个性,要在公司自我提升及成长为独挡一面的能手,处于保护的环境下可能很难。我自己也意识到了自己个性倾于内向,你们也有经常提醒我这一点,其实,这不管是对于公司培育人才或是我自身完善都是突破的难点。虽然我的观念是:人需要不断的发展、进步、完善。我也一直在努力改变,变得适应环境,以便更好的发挥自己的作用。但是我觉得自己一直没什么突破,考虑了很久,确定了需要变换环境来磨砺。

一些日子下来,我发现现在处境和自己的目的并不相同(一个月工资还不够吃钣的,当然除了吃钣之外所剩的不多)。而且当初您说好:先在仓库早班做一段时间,然后再让我做单证。到现在已经接近四个月的时间了,我想适应一项工作不应该用这四个月的时间,其实,在后来的接触当中我也知道自已来这儿的目的是不可能实现了。一直以为没有价值的事情还不如不做,现在看来,这份工作可以归为这一类了。四个多月的时间就这样白白浪费掉了。我想,应该换一份工作去尝试了]

我也很清楚这时候向完公司辞职对公司对自己都是一个考验,公司正值用人之际,不断有新项目启动,所有的前续工作在中心上下极力重视下一步步推进。也正是考虑到公也司今后在各个项目安排的合理性,本着对公司负责的态度,为了不让公司因我而造成失误,我郑重向公司提出辞职。至于剩下的事,留给其它的同事去做吧。

离开这个公司,离开这些曾经同甘共苦的同事,确实很舍不得,舍不得同事之间的那片真诚和友善。

但是我还是要决定离开了,我恳请公司和领导们原谅我的离开。

祝愿公司蒸蒸日上 !

此致

敬礼!

辞职人:

2017年xx月xx日

下班后用人单位强制员工做这些事情,你有权说NO!


关于加班前有996,后有007,但今天,编辑想谈的话题是单位下班后的聚餐是否属于加班?除此之外,利用公休日开展团建活动、强制征用朋友圈、下班后是否应回复微信也引起社会热议。企业到底有没有权力要求员工做这些事情?员工是否可以向企业索要加班费?下面来看看小编为大家搜集相关信息整理出的结论,欢迎阅读,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强制性”聚餐必须参加吗?

目前,企业晚餐是否属于加班,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加班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

在此基础上,企业在法定休息时间组织活动也应当按照自愿参与原则,如果硬性要求参加,就属于加班。职工有权要求企业依法给予补休或是支付加班工资。

企业可以强制员工转发朋友圈吗??

随着微信等社交平台的发展,生活与工作的交接点越来越大,很多企业强制要求职工在私人社群、朋友圈分享工作内容,还要求动员身边的亲朋好友也要转发。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如果职工在签订合同时,合同中规定的工作内容与企业的活动宣发相关,那么,企业要求其发朋友圈的行为就是部署的一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职工有义务完成。

如果员工的劳动合同中并没有相关的职责义务,那么,企业就无权强制要求员工进行该操作。

下班后的工作微信必须回复吗?

下班后,员工是否有义务“随时准备”及时收到指示、通知和回复?如果需要很长时间,是不是算是隐形加班呢?

有关专家认为,从理论上讲,员工有权在下班时间拒绝雇主下达的工作指令。

至于下班后通过微信工作算不算加班,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要求加班费的,对加班事实的存在,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目前,许多单位实行加班审批制度。只有企业批准的延期工作才属于加班。但是,如果企业在员工下班后安排工作,并明确要求员工在明天上班前完成工作,这一要求显然要求员工利用下班时间完成工作,这应该属于加班。”

企业能强制员工做早操吗?

现实中,有些企业把体育运动作为一项工作内容,例如要求员工提前到公司做早操,这是否合乎情理呢?

《劳动法》中只对工作时间做了规定,并没有对工作内容进行解释,上班前做早操是不是延长了工人的工作时间,劳动部门难以界定。但如果是因为员工不参加早操,公司以扣工资的方式进行处罚,劳动监管部门应进行调查。

用人单位希望职场新人“稳”字当先


6月,不少毕业生已经找好了工作。一些用人单位表示,根据以往的经验,很多毕业生通常把第一份工作当跳板。不久前在一次用人单位研讨会上,九州恒润科技公司的人力资源负责人告诉记者,“应届生不踏实,吃着碗里看着锅里,第一份工作干不长,这样的例子企业已经见怪不怪了。” 

半数职场新人不满发展空间 

一项“关于第一份工作满意度”的调查显示,超过半数人认为第一份工作发展空间不大。郑慧在一周前离开了工作了一年的某小型机械制造公司,开始人生的第一次跳槽。“虽然月薪不低,有3000多元,但小公司管理不健全,倒闭的风险性较高,再做下去没什么出路,与其等破产时灰溜溜地走,还不如趁现在还稳定的时候跳。”郑慧说,现在已和3家企业联系过,而这次择业她更看重企业的实力是否能为自己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像郑慧这样认为第一份工作发展空间不大的在调查中占了56%,可见职场新手刚“上路”时还不大会选择,但很快就学会持“战略”眼光择业了。 

在“对第一份工作不满意的原因”的调查中,虽然“薪水低”占20%的比例,但排名在“发展空间不大”之后,位居第二,调查中,有60%的人认为第一份工作薪水与期望值差不多,认为薪水比期望值低很多的只有28%,认为薪水比期望值高的则占12%。对薪水的重视率降低意味着人才在择业时趋向理智,受金钱“诱惑”更少。刚进一家医药器材公司做销售的小马现在底薪才1000元,但他仍勤奋工作,他说他的目标是部门经理,“刚开始薪水少点无所谓,努力两年,手上有足够多客户,做出成绩就能升职了。” 

调查显示,职场新手在一年内更换第一份工作的占36%,考虑在两年内跳槽的占28%,有24%的人认为工作3年或者更久再换岗为宜,此外,有12%的人在半年内就有跳槽的打算。 

两大原因促使新工作难“稳” 

从事IT业的Thomas说毕业3年来连自己都数不清换了多少个工作了,觉得不合适就跳,有时甚至工作不到一个月就走人了。他自己坦言是当年毕业的首份工作定位不清,导致日后的接连跳槽。 

“你先到这个企业挂个名,稍后再作别的选择……”这样的话语成为各高校老师们做学生思想工作的常用语。一到大四毕业前夕,高校就业指导处的老师们纷纷铆足了劲,想尽法子帮助学生落实就业单位。 

北京一些高校就业处的老师坦承,让学生先就业后择业,的确成为高校目前推动学生就业的有力方式。学生就业率的高低是高校来年招生的“招牌菜”,是学校综合实力的一张“名片”,作为“门面”,高校大多给就业办下了硬任务,而追求高“就业率”也为学生在未来工作中缺乏职业规划留下了隐患。 

另一方面的原因是,刚刚走出学校的大学生,大多心态较高,干一段时间后,发现与自己的理想有一定差距时,就会不计后果的跳槽,而没有一定的长期发展规划。 

应届生职业发展还需“稳”字当先

企业建议:增职业生涯设计课 

不少用人单位呼吁各大高校,能不能增加一个“职业生涯设计”课程。他们表示,其实,大学生们在技能、技巧方面都没有问题,但是在心理方面应该增加课程。高校应帮助大学生在低年级的时候对自己职业生涯有一个比较明确的规划。当毕业生找到首份工作后,也应先踏踏实实干上两三年,做出一定成绩再为自己的未来发展做打算,而不要轻易否定一个用人单位。 

高校回应:企业参与高校的就业教育 

现在有一些新的辅导理念,一个是全程就业指导,就是从大学一年级开始,让学生接触社会,有一个职业规划,有一个职业的准备,然后在大三、大四时好好地培养自己,企业可参与到高校的就业教育里面来,达到共赢。 

专家支招:大学生要为自己的前程买单 

某就业指导专家说,大学生是自身就业问题的主要当事人,不能过分依赖外在环境。大学生在入学时就要考虑自己的职业前程问题,提早关注并准备就业问题,抢在毕业之前把就业问题解决好。在就业观念上还要向更加自强自救方面的转变,提倡以稳为先,因为没有人会为你的职业前程买单。(完)

员工哺乳期解除合同合法吗?


职场,繁重的工作可能让你剪不断理还乱,效率也久久不见提高。其实,这都是因为你没有用对方法!小编来告诉你。感谢阅读《员工哺乳期解除合同合法吗?》内容,职场资讯网小编向您推荐一些职场百态知识,要注意的问题。欢迎您的参考,希望能够帮到您。

有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于女员工的选择顺序为单身—已婚已孕—有男朋友—已婚未孕。有些用人单位会趁女员工怀孕期间,打着保护女性的名号,实则将其边缘化,逼迫女员工主动辞职。还有些用人单位知道休产假的女员工不可辞退,就想方设法将刚休完产假但仍处于哺乳期的女员工开除。那么,用人单位在员工哺乳期解除合同真的合法吗?

哺乳期解除合同真的合法吗?

女员工从怀孕到哺乳期结束整个期间,找工作的难度会直线上升,为了保护这部分弱势群体,我国法律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当女员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用人单位是不可以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用人单位单方面非法辞退女员工,需要付出数额巨大的赔偿。但如果是女员工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或者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与女员工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非法在哺乳期解除合同后的赔偿有哪些?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直接单方面辞退哺乳期的女员工,那么女员工可以申请获得以下赔偿:

1、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相当于2倍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2倍)

2、怀孕、产期、哺乳期“三期”内所有的工资

3、工资和加班工资(如有拖欠)应一并发放。

协商在哺乳期解除合同后的赔偿有哪些?

当用人单位与哺乳期的女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也需要给女员工提供经济赔偿。具体补偿金额为女员工工作年限*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如果女员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最后,如果是女员工主动提出辞职的,那么用人单位就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赔偿。所以如果女员工被公司约谈在哺乳期解除合同的情况,遇到诱导自己主动辞职时,一定不要屈服,更不要在主动辞职单上签字,必要的时候可以留下相关的证据,然后通过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过不了试用期的六类人,有你吗?


现在满大街都是人才,但企业要招个满意的人却并不是十分容易。好不易通过简历筛选,几轮面试后,新人报到了,以为这下可以松口气,但事实并非如此。出于招聘成本考虑(时间和精力上的),不是万不得已,通常企业是不会有意刁难新人不让他过试用期。但是,这并不是说试用期就是保险期,一切万事大吉了。以我个人经验看,通常企业会在试用期考察候选人以下几个方面:

1.个人的真实业务能力

是骡子是马,这时该拉出来了,真实的环境下,简历上的那些水分自然也就会挤掉了。

2.是否能适合公司企业文化?是否可以融入团队?

有能力的人并不一定适合公司的需求。曾经有一位小男生,平时与团队中的其他成员都很少说话与沟通,这就让人很难想象今后是否可以一起工作。成功不是孤立的,他必须依靠集体的智慧和力量去获得,在试用期间,要注意与同事间建立友好合作的融洽关系,不仅要让领导认可你,更要让同事认同你。

3.待人处事是否符合职场规则

关于这个方面很琐碎也很细节,比如坐着的姿势像躺着,永远给人心不在焉的感觉;与人交谈,永远也不看对方眼睛,让人总觉得在开小差;有事早走也不打声招呼,病了也不会打个电话请个假等等,这些表现,还真不是原则性问题,但放在一块儿总感觉这人来自火星。

4.犯错却找借口

因为是新人的关系,难免会犯错,犯错不可怕,可怕的是犯了错,却找一堆理由来为自己开脱;或者说总是犯同样的错误。错了就是错了,如果一个人连承担错误的勇气都没有,是很难有大的发展。

5.主动与被动

有些新人让人感觉工作的主动性不够。比如,发现问题不会主动来询问为什么;不会、不懂也不会主动询问与学习。还是那位小男生,工作小节和计划都是问他要了好几次才迟迟上交,没有一次是主动自己交的。主动性强的新人,至少让人感觉你有这份工作的意愿。

6.“草莓族”

草莓族的特性是外面光鲜夺目,却质地棉软,稍一施压就整个抵抗不住变成一团稀泥,但是它的表层也疙疙瘩瘩挺有个性,和他们相处拿捏要十分小心。一个团队中,人人平等,谁也不会因为你是新人就迁就你,谁愿意和草莓新人相处呢?

每个人都有试用期的经历,也能明白试用期新人的不容易,但是职场上的事,并不会因为你是新人就能得过且过,如果真是这样,“新人”可真的是张“免死金牌”了。(完)

《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签订单独的试用期合同吗?》由职场百态编辑撰写而成,内容素材主要来源于网络,希望在您职场百态过程中能帮到您!我们把大量的“单位个人简历”内容汇集于专题再现给您,希望您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