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职场竞争激烈,即便好工作不易寻,即便经济还未全面恢复景气,依然有大批职场人义无反顾地递交辞职报告。
据()曾做过的《完美离职》调查报告指出,职场人的离职原因中,“对薪资福利不满”高居第一位,超过半数的受访者表示自己的离职归根结底是因为“钱”。
无论离职理由是因为“薪资”、“个人发展”、“工作环境”抑或是“人际关系”,有一个离职的要点千万别忘了——离职也要“完美”,走得既没有金钱纠纷,也不让自己委屈纠结,更能让前东家赞赏你的职业成熟度。
离职“金钱纠纷”快速问答通道
培训费
问:公司曾出资给予过我培训,并且签过培训协议,在我离职后,要把这笔培训费用还给公司吗?
答:如劳动者与公司订有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离职时应赔偿公司,但违约金的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公司实际提供的培训费用。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竞业禁止违约责任
问:我与公司签过竞业禁止协议,现在我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却反要我赔偿违约金,并且告知我以后再也不能进入同行业工作。公司可以这样做吗?
答:如公司并未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你经济补偿,那你就不用赔偿公司所谓的违约金。并且,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奖金问题
问:如果我在公司发放年终奖之前离职了,公司有权不给我发年终奖吗?
答:如果雇佣双方的劳动合同或企业的规章制度上明确有年终奖,而且明确了年终奖对应的年度,员工在做满了这个年度之后离职,应当有年终奖。有些企业没有年终奖,但是会针对季度或者年度有其他奖励,比如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发放一定的奖励,其性质与年终奖有所差异,不能简单地认为是年终奖,这要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补充福利
问:我离职了,公司要求我把补充公积金、补充医疗保险用现金形式偿还给公司,请问这样做合法吗?
答:补充公积金、补充医疗保险、分房、培训等都不是国家强制要求单位给予职工的福利待遇。企业给予员工这些待遇,是企业自己可以决定的。为了留住人才,给予这些待遇,企业可以设置一些条件,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即可。不过,如果要求员工在离职时退回已给出的待遇,企业应当与员工有明确的约定,或者内部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才行。
带薪年休假
问:我10月份离职,但已经把全年的带薪年休假都休完了,公司要求我把多休的年假折算成钱“还出来”,请问这样做合法吗?年休假又该按什么比例折成工资呢?
答:带薪休假分为两种,一种是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另一种是企业在国家规定的年休假之外,额外给予员工的年休假。前者有法律强制性,后者则有企业自主性。对前者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一位员工离职时,把不属于自己应休的年假给休了,企业无权要求员工退还给企业,同样员工也不需折钱还给企业。对于后者,企业则可以根据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约定,或自己的规章制度来决定如何做。如果有明确约定或规定要求员工退还年休假给企业的,员工需按照约定或规定执行。
医疗理赔
问:我所在的企业给员工购买了商业医疗保险,我在离职时有一笔4000多元的医药费还没有报销完成,但这笔费用的发生是我在职时,请问我有没有权利要求公司报销这笔费用呢?
答:商业保险是由商业保险公司理赔的,在职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你只需要根据商业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材料,就可以获得理赔,与公司无关。你已经提交了理赔材料,保险公司审核属于理赔范围的,就应该给你理赔金额。(完)
本篇文章劳动法咨询智慧提供:特约劳动法专家苗其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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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时要远离的4件事
大学生就业难已经成为社会一个难以回避的问题,同时求职技巧也就显得尤为重要,扬长避短掌握技巧是关键。感谢阅读《离职时要远离的4件事》内容,职场资讯网小编向您推荐一些求职技巧知识,希望能够帮到您。
不管你是被炒掉的,还是自己决定辞职,离职的时候都会很伤心的。你可能不记得做正确的事情,但以下是四件是你应该避免发生的。
1、即使你认为他们该骂,也不要责骂你的上司和同事。
离职的时候,你的情绪可能会高涨,特别是当你不欢而散时。你可能想冲动地告诉你的上司和同事你对他们的想法。即使他们真的活该被你骂,也不要这样做。你永远不知道在路上会遇到谁,也不知道有一天你会和谁共事。
2、不要破坏公司财务或偷东西。
你可能觉得自己被上司误解了,自己很生气。然而,故意破坏和偷窃是犯罪行为。你的行动不仅会破坏自己的名誉,还可能会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3、不要忘记要介绍信。
如果你离职是因为一些不愉快的原因,这条建议听起来非常奇怪。然而,你要在简历中写进这次工作经验,所以要确保自己能从这份工作中得到一个好的介绍信,或者至少是一封中肯的介绍信。如果你是因为一些可怕的攻击而被炒掉,这条建议就是不现实的。但是,如果你的离职不是因为这么严重的事情的话,你就可以向你的上司要一封介绍信,即使起这封介绍信起不到预想的作用。
4、不要向接替你工作的人说上司或者同事的坏话。
首先,这样做看起来你只是吃不到葡萄说葡萄酸,你从中得不到任何东西。其次,你的接任者自己会搞清楚这些事情。最后,这可能会对你自己不利,因为你的同事可能会和你有完全不同的经历。
这样做出丑的人只会是你自己。你的潜在雇主可能会猜测是什么样的原因促使你和前任上司的关系这么恶劣,并怀疑这全是你的错。
离职时这四件事不能做
大学生就业难已经成为社会一个难以回避的问题,同时求职技巧也就显得尤为重要,扬长避短掌握技巧是关键。感谢阅读《离职时这四件事不能做》内容,职场资讯网小编向您推荐一些求职技巧知识,希望能够帮到您。
不管你是被炒掉的,还是自己决定辞职,离职的时候都会很伤心的。你可能不记得做正确的事情,但以下四件事是你应该避免发生的。
1、即使你认为他们该骂,也不要责骂你的上司和同事。
离职的时候,你的情绪可能会高涨,特别是当你不欢而散时。你可能想冲动地告诉你的上司和同事你对他们的想法。即使他们真的活该被你骂,也不要这样做。你永远不知道在路上会遇到谁,也不知道有一天你会和谁共事。
2、不要破坏公司财务或偷东西。
你可能觉得自己被上司误解了,自己很生气。然而,故意破坏和偷窃是犯罪行为。你的行动不仅会破坏自己的名誉,还可能会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3、不要忘记要介绍信。
如果你离职是因为一些不愉快的原因,这条建议听起来非常奇怪。然而,你要在简历中写进这次工作经验,所以要确保自己能从这份工作中得到一个好的介绍信,或者至少是一封中肯的介绍信。如果你是因为一些可怕的攻击而被炒掉,这条建议就是不现实的。但是,如果你的离职不是因为这么严重的事情的话,你就可以向你的上司要一封介绍信,即使这封介绍信起不到预想的作用。
4、不要向接替你工作的人说上司或者同事的坏话。
首先,这样做看起来你只是吃不到葡萄说葡萄酸,你从中得不到任何东西。其次,你的接任者自己会搞清楚这些事情。最后,这可能会对你自己不利,因为你的同事可能会和你有完全不同的经历。
这样做出丑的人只会是你自己。你的潜在雇主可能会猜测是什么样的原因促使你和前任上司的关系这么恶劣,并怀疑这全是你的错。(完)
离职跳槽时该给你的钱!
分手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恋爱如此,工作亦是如此。当你决定离职以后,并非只要做好工作交接,悉数归还公司财产,收拾东西走人即可,你和公司、公司和你还有很多没了结的账要坐下来好好盘算。特别收集了职场人最关心的经济补偿问题,并邀请劳动法专家为您一一解读:离职时,你一定要争取到的各种经济补偿!
1.合同到期后公司不续签,员工可以得到怎样的补偿?
我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马上就要到期了,如果公司不再和我续签合同,我能获得什么补偿吗?如果是我自己不想和公司续签,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还会给予我补偿吗?这两种情况有什么区别?具体的经济补偿又该怎么计算?
专家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由此可见,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企业不跟劳动者续签合同,原则上企业都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但有一个例外,就是当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这就是说,要把你不和单位续签劳动合同分情况来对待。如果是单位降低了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你不和单位续签”与“单位不和你续签”是一样的结果,单位都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了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而是你主动不和单位续签劳动合同,那单位就不需要向你支付经济补偿了。
经济补偿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进行计算,其内容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被公司裁员了,可以获得怎样的经济补偿?
1)被裁员了,可以获得几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我在这家公司工作了近2年半的时间,现在公司要裁掉我,说赔偿我一个月的工资,请问这样合法吗?我应该获得几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呢?
专家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济补偿。”所以劳动者在被企业裁员后,要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就必须要准确地计算出在企业工作的时间。
如果你在这家企业工作的时间是2年不满6个月,你应该得到2个半月工资的赔偿,如果是2年整6个月或者2年6个月以上,你应该得到3个月工资的赔偿。不过,如果你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那么企业向你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另外,企业如果要裁员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否则除了上面我们提到的赔偿外,企业还要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
2)在试用期内被裁员,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吗?
我与公司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目前我还未转正,公司却以战略调整为由要裁掉我,请问我能获得经济补偿吗?金额会是多少?
专家解答:
劳动法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是不区分试用期员工和正式员工的,所以即使是在试用期被裁员,同样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其计算方式也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计算: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企业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不满六个月的,企业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企业没有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要被裁员,则还需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赔偿。
3)派遣员工被裁,可以获得多少经济补偿?
我与一家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被派往一家公司工作,现在这家公司要裁掉我们这些派遣员工,而且他们以我们是派遣员工为由,不支付我们经济补偿,请问我们该找哪家公司索赔?
专家解答: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而你们的用人单位实际上是那家人力资源公司,而并非你们现在所服务的公司。
单纯从法律上说,你们是人力资源公司派遣到用工单位的人员,你们所服务的公司并没有直接解雇你们的权利,而是应该将你们“退回”人力资源公司,在退回的过程中,你们所服务的公司并没有支付你们经济补偿金的义务。按照《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公司需要遵守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替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但他们一般不愿意来承担这笔费用,必然会要求你所服务的公司承担这笔费用,这样就形成了责任的传导。这一传导过程你们并不需要去干涉,你们只要坚持至少有一家单位应支付你们的经济补偿即可;如果你们所服务的公司不肯支付,派遣你们的人力资源公司就必须承担这个责任。如果人力资源公司也不愿意支付补偿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你们可以把实际用工单位和人力资源公司一同起诉至仲裁,要求他们履行劳动合同义务,或者给予替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
4)因为犯错被辞退,还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吗?
我因为在工作中犯了错给公司带来了损失,现在老板很生气,要辞退我,请问这种情况下被辞退,我能获得经济补偿吗?
专家解答:
首先,对于比较严重的错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严重失职,是指员工的岗位职责担负着某些重任,员工应当起到足够的注意义务,而实际上员工却没有承担这一责任,致使损害的发生。这里的重大损害,包括经济损失、名誉损害等各类损害情形。
其次,对于损害结果够不上重大的员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要注意“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程序性要求。劳动者犯了错,说明他对于所承担的工作职责还不能完全胜任,公司作为雇主,有义务对其进行充分的培训,帮助其胜任工作岗位。对于性格、条件不适合这个岗位的员工,可以调整到其他合适的岗位。如果缺乏这一步骤,直接按照条款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行为。
此外,不得忽视的是,不胜任工作的劳动关系解除,企业一方面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员工,另一方面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再者,如果员工连不胜任工作条款都不符合,而公司希望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员工不同意协商,或者协商达不成一致,则公司方面只能退让。
3.公司变更工作地点,员工可以获得补偿吗?
我们公司原先在杭州市区,现因为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迁到郊区,且在上海开设了办公地点。可很多同事觉得搬迁后的工作地点太远,尤其在郊区下班晚了非常不安全,因此不愿意搬去郊区工作;而一些被调派到上海的同事也不想去异地发展,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得到经济补偿吗?
专家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也有同样的规定。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指出:“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但不包括导致经济型裁员的客观条件。不过考虑到实际情况和立法意图,并非所有企业搬迁都适用解除的规定,而是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且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搬迁,才能算是触发条件。
你的公司从市区搬迁到郊区,交通等条件与市区不可相提并论,即使提供班车,员工的上下班也会有重大影响。从你的描述来看,很多员工都认为新的工作地点太远,且晚上下班不安全,不愿意过去工作,说明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确实产生了困难。所以公司这样的搬迁应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有些单位认为,发生这样的事,单位无须与员工协商,直接要求员工到新的办公地址去上班即可。如果有些员工不愿意,让他们自己辞职好了。这种想法是不对的。
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基于签订当时的各方面条件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说明工作地点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条件。假设单位事先告知工作地点将发生重大变化,显然会影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决定。所以劳动合同签订时没有明确说明将来工作地点会发生大变化的话,单位搬迁就应该遵循《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对于你所在的公司来说,公司应该征求每位员工的意见,还在杭州工作的员工,如果同意到郊区工作的,就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不同意去的,则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金。而对于那些需要到上海工作的员工,因为先前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地点在杭州,现在改变了工作地点,就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同意去上海的员工,可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不同意去的,公司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金。
4.被公司调岗,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吗?
最近我公司陷入裁员风波,公司在周末用快递的形式给被裁员工发出“强制转岗通知书”。通知书在周一下午被送到被裁员工家,员工本人却在公司上班,但通知书上指明需要员工“在周一9:00到新岗位报到”。请问如果签收这份通知书是否就表示自己已经同意转岗了?如果拒收退回,是否可以在今后的裁决中表示自己没有收到公司的转岗通知呢?遇到这样的情况,这快递是该收还是不该收呢?
专家解答:
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岗位是否可以由单位单方面变更?这不是一个容易说清楚的问题。有些人说,劳动合同既然约定了,那应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可是,所有的变更都需要协商一致,带来的结果是,劳动者只能往好的岗位调整。遇见少数工作能力差、工作不适合的员工,因为不可能协商一致,单位只好忍气吞声得用。
有些人说,岗位调整属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用人单位有权作出自己的调整。这种看法的问题在于,如果单位可以随心所欲得调整工作岗位,那就不用担心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了。但凡看哪个员工不顺眼,就调整岗位让他去扫地,然后把人逼走。
可见,上述两种看法都过于极端。立法者是明智的,他们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说明什么样的调整是合法的,什么样的调整是不合法的。全中国的岗位太多了,无法归纳出一个简单明了的规则。所以,模糊性的原则是现在通用的判断标准,那就是“充分合理性”。
这家单位给员工统一发出《强制转岗通知书》,指明应该到新岗位报到。那这种调整员工是否必须接受呢?这要看调整的内容是否具有充分合理性。在具体判断充分合理性的时候,我们要看新的岗位是否能够发挥员工的工作能力,是否符合员工的成长利益,此外也要看新岗位是否与公司内部的岗位空缺状况、业务发展情况相匹配。所以,员工若收到这样的通知书,不用担心是否可以签收。你签收也好,不签收也好,都可以对这一调整提出自己的异议。即使签收,也不代表同意,只是代表收到了快递而已。对于收到通知书,不接受调整的员工,可以集体向劳动仲裁提出恢复劳动关系的申请,这样是最合适的解决方式。
5.竞业协议的补偿金是怎么计算的?
我于近日主动辞职。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上有一条是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上面说竞业限制补偿金是一次给的,相当于我半个月的月工资。我的竞业限制协议年限为2年。请问竞业协议的补偿是怎么计算的?如果我的竞业协议上的单位只是集团下面的一个小公司,我还可以进这个集团内的其他行业吗?比如集团是卖涂料、油墨、橡胶等的,我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公司是卖橡胶的,是不是意味着我还可以进涂料、油墨行业?
专家解答:
竞业限制是一种对员工的义务。在竞业限制期内,员工不能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竞业限制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竞业限制期必须是员工离职后开始计算,这里的离职包括员工自己辞职,也包括因各类原因公司辞退员工。
(二)竞业限制期最长不能超过2年。《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三)竞业限制期内公司必须按月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四)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员工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具体的竞业限制期限、经济补偿金额、违约金额都需要双方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所以,你的问题很清楚,竞业限制的补偿必须按照你和公司的约定来计算,不能将其他名目的钱计算入内。如果没有约定,则双方可以在离职时补充约定。如果双方达不成一致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由仲裁合理确定。
更重要的一点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公司必须按月支付给你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而不是一次性支付。所以你们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关于竞业限制的实施范围,依法应当是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以及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所谓的本单位,是指与你建立劳动关系,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的公司。即使你所在的公司是集团中的某一家公司,也不能将全部集团的业务作为竞业限制范围。所以,简单分析,你只是不能去做橡胶生意的公司罢了。当然,如果需要获得准确的判断结果,需要调取你公司的营业执照等材料才能最终确定。
本文专家解答由特约劳动法专家苗其巍智慧提供(完)
离职避免四件事
不管你是被炒掉的,还是自己决定辞职,离职的时候都会很伤心的。你可能不记得做正确的事情,但以下四件事是你应该避免发生的。
1、即使你认为他们该骂,也不要责骂你的上司和同事。
离职的时候,你的情绪可能会高涨,特别是当你不欢而散时。你可能想冲动地告诉你的上司和同事你对他们的想法。即使他们真的活该被你骂,也不要这样做。你永远不知道在路上会遇到谁,也不知道有一天你会和谁共事。
2、不要破坏公司财务或偷东西。
你可能觉得自己被上司误解了,自己很生气。然而,故意破坏和偷窃是犯罪行为。你的行动不仅会破坏自己的名誉,还可能会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3、不要忘记要介绍信。
如果你离职是因为一些不愉快的原因,这条建议听起来非常奇怪。然而,你要在简历中写进这次工作经验,所以要确保自己能从这份工作中得到一个好的介绍信,或者至少是一封中肯的介绍信。如果你是因为一些可怕的攻击而被炒掉,这条建议就是不现实的。但是,如果你的离职不是因为这么严重的事情的话,你就可以向你的上司要一封介绍信,即使这封介绍信起不到预想的作用。
4、不要向接替你工作的人说上司或者同事的坏话。
首先,这样做看起来你只是吃不到葡萄说葡萄酸,你从中得不到任何东西。其次,你的接任者自己会搞清楚这些事情。最后,这可能会对你自己不利,因为你的同事可能会和你有完全不同的经历。
这样做出丑的人只会是你自己。你的潜在雇主可能会猜测是什么样的原因促使你和前任上司的关系这么恶劣,并怀疑这全是你的错。(完)
面试谈薪时必知的六件事
1、如果面试官问,你的期望薪资是多少时,该如何作答?
其实面试官问你的期望薪资是非常正常的一个问题,他是需要了解你的希望薪资是否与企业职位的薪酬是否匹配。作为求职者,只要将你心目中可以接受的薪资告之即可,只要你认为你可以称职所面试的职位。
2、和HR谈了期望薪资,对方非常爽快地答应了,是不是表示我的薪酬开低了呢?怎么样回答才可以游刃有余?
和HR谈期望薪资,对方非常爽快地答应了;多数是因为你的期望薪资,是在对方企业可接受的的薪资范围内,不一定就表示你的薪酬开低了。其实谈薪酬,作为求职者,只要你开出的薪酬是你自已可以接受认可的;就不要太过计较薪酬是否开低或开高了。因为不同的公司有不同的薪酬架构,可能其它公司同一个岗位薪酬是有高的或低的;最主要的薪酬求职自已可以接受。
3、刚完成一个面试,但是现在后悔工资谈底了,我该怎么挽回呢?
其实都说了,求职不要太过在意面试时工资谈低了,最主要的薪酬是自已可以接受的。作为求职者你怎就知道工资一定是谈低了呢,说不定如果你的薪酬开高了,企业不会录用你呢。所以薪酬在自已可以接受的范围就可以了。如果一定要再挽回的话,可以在HR通知你上班时,婉转跟对方说明,现有另一家企业通知你上班工资比较他开的高,但本人很想到他们企业上班,工资可否再提高。但会冒着失去此份工作的风险,求职者考虑清楚再去行动。
4、和HR谈过薪资后,对方说要商量一下,可是一直没有回音,请问我该打电话去追问吗?如果对方说开出的薪酬太高了,那我是不是可以降低要求?这样做会不会让对方我觉得太随便。
可以打电话去咨询,不然如果对方一直都不联络你,你一点机会都会没有。如果对方说开出的薪酬太高,只要你觉得你非常想入职该职位的话,完全可以降低要求。如果对方真的是需要你的话,肯定不会觉得你太随便,反而会觉得找到了好人才。
5、应届毕业生该如何开口谈薪呢?没有工作经验是不是只能等别人开价?
其实在HR眼中应届毕业生和其他所有求职者都是一样的,都可以提出自已的薪酬要求;最主要的是求职者,要怎么证明你符合应聘岗位的工作要求;如果你证明了自已符合岗位要求,都可以提出你的薪酬要求。但前提是要企业HR认为你合适。作为应届毕业生,要有一定共识,先想想你可以提供给企业什么?你给企业可以创造什么价值?想清楚了,这样谈薪酬就好谈了。
6、在面试环节中,主动提及薪资的话HR有何感想?
在面试环节中,求职者主动提及薪资,在HR看来是非常正常的一个情况。“劳资关系”顾名思义,劳动者与企业就是主要以资金维系的嘛,所以作为劳动者与企业谈薪资是非常正常的。
其实作为求职者要明白,面试者主动谈及薪水在HR看来是非常正常的一件事情;不然大家出来工作的主要目的是为什么?不都是为了薪水吗?只要面试者,你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等与应聘岗位相匹配的话,你就大可主动的与HR谈薪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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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时该给你的钱,一分不能少!
分手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恋爱如此,工作亦是如此。当你决定离职以后,并非只要做好工作交接,悉数归还公司财产,收拾东西走人即可,你和公司、公司和你还有很多没了结的账要坐下来好好盘算。特别收集了职场人最关心的经济补偿问题,并邀请劳动法专家为您一一解读:离职时,你一定要争取到的各种经济补偿!
1.合同到期后公司不续签,员工可以得到怎样的补偿?
我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马上就要到期了,如果公司不再和我续签合同,我能获得什么补偿吗?如果是我自己不想和公司续签,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还会给予我补偿吗?这两种情况有什么区别?具体的经济补偿又该怎么计算?
专家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由此可见,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企业不跟劳动者续签合同,原则上企业都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但有一个例外,就是当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这就是说,要把你不和单位续签劳动合同分情况来对待。如果是单位降低了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你不和单位续签”与“单位不和你续签”是一样的结果,单位都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了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而是你主动不和单位续签劳动合同,那单位就不需要向你支付经济补偿了。
经济补偿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进行计算,其内容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被公司裁员了,可以获得怎样的经济补偿?
1)被裁员了,可以获得几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我在这家公司工作了近2年半的时间,现在公司要裁掉我,说赔偿我一个月的工资,请问这样合法吗?我应该获得几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呢?
专家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济补偿。”所以劳动者在被企业裁员后,要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就必须要准确地计算出在企业工作的时间。
如果你在这家企业工作的时间是2年不满6个月,你应该得到2个半月工资的赔偿,如果是2年整6个月或者2年6个月以上,你应该得到3个月工资的赔偿。不过,如果你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那么企业向你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另外,企业如果要裁员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否则除了上面我们提到的赔偿外,企业还要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
2)在试用期内被裁员,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吗?
我与公司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目前我还未转正,公司却以战略调整为由要裁掉我,请问我能获得经济补偿吗?金额会是多少?
专家解答:
劳动法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是不区分试用期员工和正式员工的,所以即使是在试用期被裁员,同样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其计算方式也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计算: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企业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不满六个月的,企业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企业没有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要被裁员,则还需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赔偿。
3)派遣员工被裁,可以获得多少经济补偿?
我与一家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被派往一家公司工作,现在这家公司要裁掉我们这些派遣员工,而且他们以我们是派遣员工为由,不支付我们经济补偿,请问我们该找哪家公司索赔?
专家解答: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而你们的用人单位实际上是那家人力资源公司,而并非你们现在所服务的公司。
单纯从法律上说,你们是人力资源公司派遣到用工单位的人员,你们所服务的公司并没有直接解雇你们的权利,而是应该将你们“退回”人力资源公司,在退回的过程中,你们所服务的公司并没有支付你们经济补偿金的义务。按照《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公司需要遵守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替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但他们一般不愿意来承担这笔费用,必然会要求你所服务的公司承担这笔费用,这样就形成了责任的传导。这一传导过程你们并不需要去干涉,你们只要坚持至少有一家单位应支付你们的经济补偿即可;如果你们所服务的公司不肯支付,派遣你们的人力资源公司就必须承担这个责任。如果人力资源公司也不愿意支付补偿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你们可以把实际用工单位和人力资源公司一同起诉至仲裁,要求他们履行劳动合同义务,或者给予替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
4)因为犯错被辞退,还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吗?
我因为在工作中犯了错给公司带来了损失,现在老板很生气,要辞退我,请问这种情况下被辞退,我能获得经济补偿吗?
专家解答:
首先,对于比较严重的错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严重失职,是指员工的岗位职责担负着某些重任,员工应当起到足够的注意义务,而实际上员工却没有承担这一责任,致使损害的发生。这里的重大损害,包括经济损失、名誉损害等各类损害情形。
其次,对于损害结果够不上重大的员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要注意“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程序性要求。劳动者犯了错,说明他对于所承担的工作职责还不能完全胜任,公司作为雇主,有义务对其进行充分的培训,帮助其胜任工作岗位。对于性格、条件不适合这个岗位的员工,可以调整到其他合适的岗位。如果缺乏这一步骤,直接按照条款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行为。
此外,不得忽视的是,不胜任工作的劳动关系解除,企业一方面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员工,另一方面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再者,如果员工连不胜任工作条款都不符合,而公司希望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员工不同意协商,或者协商达不成一致,则公司方面只能退让。
3.公司变更工作地点,员工可以获得补偿吗?
我们公司原先在杭州市区,现因为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迁到郊区,且在上海开设了办公地点。可很多同事觉得搬迁后的工作地点太远,尤其在郊区下班晚了非常不安全,因此不愿意搬去郊区工作;而一些被调派到上海的同事也不想去异地发展,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得到经济补偿吗?
专家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也有同样的规定。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指出:“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但不包括导致经济型裁员的客观条件。不过考虑到实际情况和立法意图,并非所有企业搬迁都适用解除的规定,而是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且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搬迁,才能算是触发条件。
你的公司从市区搬迁到郊区,交通等条件与市区不可相提并论,即使提供班车,员工的上下班也会有重大影响。从你的描述来看,很多员工都认为新的工作地点太远,且晚上下班不安全,不愿意过去工作,说明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确实产生了困难。所以公司这样的搬迁应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有些单位认为,发生这样的事,单位无须与员工协商,直接要求员工到新的办公地址去上班即可。如果有些员工不愿意,让他们自己辞职好了。这种想法是不对的。
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基于签订当时的各方面条件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说明工作地点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条件。假设单位事先告知工作地点将发生重大变化,显然会影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决定。所以劳动合同签订时没有明确说明将来工作地点会发生大变化的话,单位搬迁就应该遵循《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对于你所在的公司来说,公司应该征求每位员工的意见,还在杭州工作的员工,如果同意到郊区工作的,就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不同意去的,则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金。而对于那些需要到上海工作的员工,因为先前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地点在杭州,现在改变了工作地点,就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同意去上海的员工,可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不同意去的,公司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金。
4.被公司调岗,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吗?
最近我公司陷入裁员风波,公司在周末用快递的形式给被裁员工发出“强制转岗通知书”。通知书在周一下午被送到被裁员工家,员工本人却在公司上班,但通知书上指明需要员工“在周一9:00到新岗位报到”。请问如果签收这份通知书是否就表示自己已经同意转岗了?如果拒收退回,是否可以在今后的裁决中表示自己没有收到公司的转岗通知呢?遇到这样的情况,这快递是该收还是不该收呢?
专家解答:
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岗位是否可以由单位单方面变更?这不是一个容易说清楚的问题。有些人说,劳动合同既然约定了,那应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可是,所有的变更都需要协商一致,带来的结果是,劳动者只能往好的岗位调整。遇见少数工作能力差、工作不适合的员工,因为不可能协商一致,单位只好忍气吞声得用。
有些人说,岗位调整属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用人单位有权作出自己的调整。这种看法的问题在于,如果单位可以随心所欲得调整工作岗位,那就不用担心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了。但凡看哪个员工不顺眼,就调整岗位让他去扫地,然后把人逼走。
可见,上述两种看法都过于极端。立法者是明智的,他们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说明什么样的调整是合法的,什么样的调整是不合法的。全中国的岗位太多了,无法归纳出一个简单明了的规则。所以,模糊性的原则是现在通用的判断标准,那就是“充分合理性”。
这家单位给员工统一发出《强制转岗通知书》,指明应该到新岗位报到。那这种调整员工是否必须接受呢?这要看调整的内容是否具有充分合理性。在具体判断充分合理性的时候,我们要看新的岗位是否能够发挥员工的工作能力,是否符合员工的成长利益,此外也要看新岗位是否与公司内部的岗位空缺状况、业务发展情况相匹配。所以,员工若收到这样的通知书,不用担心是否可以签收。你签收也好,不签收也好,都可以对这一调整提出自己的异议。即使签收,也不代表同意,只是代表收到了快递而已。对于收到通知书,不接受调整的员工,可以集体向劳动仲裁提出恢复劳动关系的申请,这样是最合适的解决方式。
5.竞业协议的补偿金是怎么计算的?
我于近日主动辞职。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上有一条是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上面说竞业限制补偿金是一次给的,相当于我半个月的月工资。我的竞业限制协议年限为2年。请问竞业协议的补偿是怎么计算的?如果我的竞业协议上的单位只是集团下面的一个小公司,我还可以进这个集团内的其他行业吗?比如集团是卖涂料、油墨、橡胶等的,我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公司是卖橡胶的,是不是意味着我还可以进涂料、油墨行业?
专家解答:
竞业限制是一种对员工的义务。在竞业限制期内,员工不能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竞业限制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竞业限制期必须是员工离职后开始计算,这里的离职包括员工自己辞职,也包括因各类原因公司辞退员工。
(二)竞业限制期最长不能超过2年。《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三)竞业限制期内公司必须按月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四)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员工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具体的竞业限制期限、经济补偿金额、违约金额都需要双方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所以,你的问题很清楚,竞业限制的补偿必须按照你和公司的约定来计算,不能将其他名目的钱计算入内。如果没有约定,则双方可以在离职时补充约定。如果双方达不成一致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由仲裁合理确定。
更重要的一点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公司必须按月支付给你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而不是一次性支付。所以你们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关于竞业限制的实施范围,依法应当是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以及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所谓的本单位,是指与你建立劳动关系,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的公司。即使你所在的公司是集团中的某一家公司,也不能将全部集团的业务作为竞业限制范围。所以,简单分析,你只是不能去做橡胶生意的公司罢了。当然,如果需要获得准确的判断结果,需要调取你公司的营业执照等材料才能最终确定。
离职时小看了这件事,差点让我吃了大亏
在求职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您知道?需要的求职技巧您知道?职场小编告诉你,在求职过程中切忌夸夸其谈,切忌过于自信,切忌自我炫耀,切忌左顾右盼以及切忌形象糟糕。感谢阅读《离职时小看了这件事,差点让我吃了大亏》内容,职场资讯网小编向您推荐一些求职技巧知识,希望能够帮到您。
网友提问:“提出辞职后,与上司最后一次的谈话有哪些禁忌?”
最近做了一个有关离职面谈内容的小调查——“离职面谈,到底哪些问题会让你有所保留?”(多选题),结果显示:46%的受访者选择了“真实的离职原因”,排在第一位。紧随其后的选项是“关于上司的”,42%的受访者投了这一项。还有38%的受访者选择了“关于对公司的看法”,31%的受访者选择了“关于同事的”。
由此可见,不少人都觉得离职面谈不能太实诚,尤其是离职原因及对上司、同事和公司的真实看法不能毫无保留地讲出来。也有位网友解释了在回答时如此小心和有所保留的原因:“我们公司之前辞职的同事告诉我,离职面谈的时候,人事主管会偷偷录音,还是小心点好。”
而在有所保留这个层面上,做到什么地步是比较恰当的呢?锦囊君建议你遵循一个原则——要尽量简短,多说多错,不要留下任何对你不利的东西。曾有撰写职场技巧类书籍的作者说过:“离职面谈最好简短、专业,避免任何可能会被用来反对你的东西。在你开口之前,问问自己:‘当我不在,无法澄清的时候,别人会怎么看我的评论?’尽量让谈话简单明了,令人愉快,这会帮你避免暴露太多,为自己挖下陷阱。”
那么具体哪些说法可能是对你非常不利的呢?一定要控制情绪,避免做出以下行为:抓住机会大肆批评公司政策、提出空洞且无法实行的建议、一味炮轰仍在职的其他同事、表达对上司本人的不满甚至撕破脸、过度夸赞下家公司条件间接贬低现公司……
最后,总结一下在离职面谈时经常会出现的问题及比较安全的回答思路:
1.“为什么打算离开?”
回答思路:如果只有上司在场且和他关系比较亲近,一味敷衍容易被看出来,反而影响你们的关系,这时候可以适当透露部分真实且客观的离职原因,比如在现公司已经没有什么升职的空间了,而恰好别处有这个机会。如果和上司关系疏远,甚至不佳,尽量说是自己个人的原因,如搬家后路远、想要进修学习、家庭因素等。
2.“如果满足你XXXX,是否能考虑留下?”
回答思路:面对这种挽留条件,未必不能答应,但要注意是不是能完全解决你真实的离职问题,且是否为“空头支票”,会不会只是“缓兵之计”,公司找到替代者是否会被“卸磨杀驴”。如果去意已决,就表达下对公司和领导培养至今的感谢,但自己确实另有规划,希望将来会有继续合作的可能等。
3.“你觉得公司在哪方面还有不足,有什么建议吗?”
回答思路:别把自己看到的问题全盘托出,可以说些无伤大雅、有一定可行性且不会针对公司其他人的建议,比如:公司地处偏僻、交通不便可以提出增设班车的建议等。
总之在职场上,行业内的圈子可能本就不大,“山水有相逢”,能好聚好散就别落人话柄。(完)
钱少事多身兼数职,该离职吗?
[论坛网友“荷兰三剑客”求助]
我所在的部门有一个同事离职,他的活都扔给了我接手,领导也没说这是暂时的还是长期如此,而且那位同事所负责的工作我从来都没有做过,包含很多技术性的东西,我也不懂。我现在待遇又低,还要做那么多活,该离职吗?——论坛网友“荷兰三剑客”
[网友“阿斯克尤”点拨]
我曾看到过一句话,觉得挺精辟的:“百分之百的老板会低估员工的能力,百分之百的员工会低估老板的智商,百分之百的老板会高估员工的耐力,百分之百的员工会高估公司的薪水。”我觉得话里所说的百分之百有两层含义:一是大多数角色(老板和员工),一是大多数情况,这意味着这些情况是一种规律。更深层次地解读一下这句话,可以分为四层含义:
1.很多老板不喜欢授权,不相信员工的创新能力,怀疑员工的品性,不做决策只做平衡;
2.很多员工都不相信老板,觉得老板目光短浅、行为诡异、对问题视而不见、不能公平地处理问题;
3.有一种现象,姑且称之为“欺负老实人”。尤其是在管理上,信任谁就把工作交给谁做,结果忙的忙死、闲的闲死,但这些人即便做好了工作,也总是得不到升迁,最多给加点薪水。我见到很多类似的情况,那就是刚升职加薪的人却离职了,当老板的非常伤心、气愤和郁闷。
4.很多员工总觉得自己拿得太少,原因在于总是和那些拿得多的人和拿得多的公司去比较,而不去估量客观情况。很多人只看到自己的优势,看不到自己的劣势。
所以说换位思考很重要:
1.如果你是上司,你除了把工作交给信任的人,还有更好的方法吗?如果你真的觉得工作压得你喘不过气,你可以替上司想想解决方案,一方面解决上司的难题,一方面解决自己的困难,何乐而不为?
2.现在给你加的工作让你在工作量和工作难度上真的对你压力非常大吗?如果没有,作为你的上司,为什么不给你加工作呢?也许你的上司高估了你的耐性,也许你低估了你上司的智商,是不是啊?
3.遇到这样的问题,是不是要先和你的上司沟通一下,这总比一走了之好吧。也许上司正在考虑给你加薪呢,也许他很快就招到新人了呢?也许你可以通过新的工作内容学到新本事呢?为什么我们现在坐在这里猜呢?就因为沟通不充分。再说,你去找新工作就能保证情况一定比现在好吗?
4.我曾经一个人干3个人的工作,也没累死;也曾经一个人同时干过4个岗位的工作,也没累疯;反倒是因为这些经历让我获得了升迁的机会,升上去就没下来过。
5.其实,上司越是不公平地对待我们,我们的筹码就越多。你现在走,对你的上司可能会造成压力,但是绝对没有遗憾。因为你看看,给你加点工作你就想跑,而且早晚会跑,跑就跑吧!
如果你不想双赢,为双方一起想想办法,那么请看下面一段话:如果选择权在你手里,你可以狠点;如果没得选择,你就忍着点;如果现实把你逼疯了,你就滚远点。简而言之:要么狠、要么忍、要么滚!(完)
回答离职原因时的六大忌
关于离职原因的问题,在面试时遇到的话确实比较难回答。毕竟之前选择离职都是由于各式各样的原因,稍回答的不合适就可能会使你整个面试前功尽弃。因此,即使是工作能力再强、个人素质再高的求职者,在这个问题上,也会遇到麻烦。
如何回答才最合适?
首先,离职原因问题可能面试一开始就会问到、可能在中间问到,也可能出现在面试结尾时,因此,你要确保你回答这道题时,最终选用的答案不会前后矛盾。其次,最好在面试前对这个问题做个认真准备,经过事前分析与准备及面试过程的临时筛选,你基本上可以找到适合你自己当时的回答方式。最后,不管你最终选用什么答案,都不应伤害之前的公司、老板、上司、同事、客户,也不要伤害自己,但又要让考官相信并且能够接受,这才是成功的答案。
下面结合论坛上网友的讨论,给出回答离职原因问题的六大忌:
1、收入太低
这样回答会使对方认为你是单纯为了收入取向,而且很计较个人得失,并且,会把“如果有更高的收入,会毫不犹豫跳槽”的观念作为对你的思维定势,从而影响对你的评价。
2、人际关系复杂
现代企业讲求团队精神,你对人际关系胆怯和避讳,可能会被认为你在人际交往中缺乏协调能力。从而妨碍了你的从业取向。而如果招你来就是为了让你帮助协调单位人际关系,那你的回答就与要求背道而驰了。
3、分配不公平
现在企业竞争中很注重努力和结果的结合。效益薪金、浮动工资制度是很普遍的,旨在用物质刺激手段提高业绩和效率;同时,很多单位都实施了员工收入保密的措施,如果你在面试时将此作为离开原单位的借口,则一方面你将失去竞争优势,另一方面你会有爱打探别人收入乃至隐私的嫌疑。
4、领导频频换人
工作时间,你只管做自己的事,领导层中的变动,与你的工作应该是没有直接的关系的。你对此过于敏感,反映你个人角色的不明确。
5、上司存在问题
既然在社会中发展,就得和各式各样的人打交道,什么样的上司都可能碰上。假如你挑剔上司,则说明你缺乏工作上的适应性,那么,很难想象你在遇到客户或关系单位的人时会不会凭好恶行事。
6、工作压力太大
现代企业讲究快节奏,企业中的各色人等皆处于高强度的工作生存状态下,有的单位在招聘启事上干脆直言相告,要求应聘者能在压力下完成工作。这已经是大势所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