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咨询小编什么情况下会导致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小编根据这个问题搜集了相关法律规定信息,下面跟着小编一起看看,希望会对遇到同样问题的大家有所帮助。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这一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作了具体规定。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订立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可以由用人单位拟定,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拟定,但劳动合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才能签订,否则,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否无效,主要的认定依据是看其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条件有三:
其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这里的“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威胁”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威胁或者乘人之危,违反了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必须遵循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因此,以此种手段订立和变更的劳动合同无效。除此之外,其他诸如采取恐吓、威逼等手段,使对方当事人违背其真实意思而订立和变更的劳动合同也是无效劳动合同。需要指出的是,该项内容不仅指用人单位,也包括劳动者在内。
其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这主要是指用人单位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的条款中,只规定自己的权利,而对涉及劳动者的条款,则更多地规定的是义务,对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利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则不作规定。这种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劳动合同。
其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法律法规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违反了法律法规特别是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自然无效。这种无效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况,一是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用人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或者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劳动者不具备劳动行为能力或者尚不满16周岁等。二是劳动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工作时间超过国家规定,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劳动报酬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等。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法律之所以不规定无效劳动合同的起算时间从履行的时候起,主要是因为无效劳动合同的订立从一开始就是错误的,而对建立在错误基础之上的劳动合同是不应予以承认的。zc530.com扩展阅读
使用注水简历所签劳动合同无效
所得薪酬等要返还 单位有损失要赔偿
最近,南京的晚报披露了一份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针对南京高校研究生诚信状况进行的一次专业心理调查,结果表明:至少有1/4的研究生并不抵触在求职中改变自己的履历,进行造假行为,具有造假倾向。大学生的“诚信”形象遭遇前所未有的“危机”。
在世人面前,这种造假行为让造假者失去了“诚信”;而在法律面前,他们为自己挖的则是陷阱:劳动合同面临无效、到手的薪金还要吐出来、还有可能被索赔损失!而在为简历“注水”时,后者他们也许并不详知。
记者近日约见了几个正在求职的毕业生,他们谈了几种不同情况的简历造假现象。
夸大:胆儿小的也是班干部
某经贸学院应届研究生毕业生小王:现在大学生的简历哪有不做假的啊?只是程度不同而已。胆儿大的说得夸张点,胆儿小的也能给自己安个班干部、优等生的。我读本科时,做过个人网页,我就把这点“本事”说成了我当过网络团队领导。你要是实在没有过工作经历,可以写你在学校的社团经历啊,谁去调查?要说正常包装你实在不会,可以上网,网上就有专门的网站教你如何写简历。
找“枪手”:把假的变成真的
某研究生院毕业生小于:目前,毕业生学历做假的还真不多,因为一般学校的毕业证书网上都能查,是真是假,一查就查出来了。
现在做假证太简单了。但我们没必要办假证,如今假证在城里不好使,最多边远的乡镇、县城还能骗骗人。城里的学生在学历上做假,也就是找‘枪手’帮忙考个四级证书、六级证书。我就替人考过三次四级考试。
造假:从里到外都是假的
社科院刑法研究生小张:当然,也有大骗的,像前不久,自考本科生刘志刚冒充北大博士在郑州出事就是个例子,但那例子太个别。与其说刘志刚胆子太大,不如说被他骗的人责任心太差,这个骗子把整个简历都改了,学习和工作经历都是虚假的、编造的,郑州航院却把他作为高级人才招聘到该院工作。后来还是因为他对航院给他的待遇不满足才引起郑州航院调查的,这才发现刘的众多信息均为虚假情况,才向警方报案,检察机关已经以涉嫌诈骗罪对刘志刚提起公诉。
简历不实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上述求职者的行为显然是用一种欺骗方法来获取招聘单位的认同。那么,这种有所泛滥的简历注水行为,造假者又该承担什么责任呢?
北京一报社人事处负责人认为:简历造假还真没有必要。用人单位在招聘的时候,一般都会与学校联系,对简历进行核实。前不久报道的江西理工大学为在校的主要学生干部建立一份专门的学生干部档案。将学生干部档案加盖学校公章后在网上公示,从而有效地防止了毕业生假冒学生干部现象的发生,也使该校学生干部在求职就业时不再“空口无凭”,而且该份档案还将与其他档案一起进入人事档案袋进行保存。而用人单位一旦发现应聘者有造假行为,即不予录用。
现在,用人单位都强调应聘者的实际能力。在录用前,应聘者一般都要经过二到三轮的技能笔试和面试,有的甚至还有实习期。过五关斩六将的激烈竞争后,那些在简历中夸大其词、把别人经历说成自己的、找人替考证书的等水分都将随之蒸发。
百密仍有一疏,简历造假者也有可能凭借注水简历而录用。在录用后,用人单位发现其欺骗行为的,该造假者应承担哪些责任呢?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黎建飞认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简历造假者采取欺诈方式订立的劳动合同当然就无效。这对于造假者就没有任何好处了,劳动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劳动合同正在履行的,也立即终止。造假者已经在用人单位取得的工资、保险、公积金等一切酬劳等都得返还给单位,户口、档案都得退回原籍,还得赔偿单位由此造成的损失。
简历造假,不仅要受到道德的谴责,还要承担劳动法上的责任。更甚者还将受到刑事制裁。刘志刚因伪造虚假简历被公诉,对于泛滥的文凭、简历造假现象,更是有着一种警示意义。(完)
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到期也不能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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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之后,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如果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期间;在医疗期内的职工等情况,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也不能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合同到期也不能终止合同的11种情况:
1、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需等到职业健康检查后确定无碍后才能够终止;
2、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需待医学观察期结束,经诊断非职业病后才可终止合同;
3、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视伤残等级而定:一至四级,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合同到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五至六级,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不能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合同,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劳动者可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4、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正常情况下需待法定医疗期结束才可终止劳动合同。如果法定医疗期届满前已经治愈的,亦可以终止合同。
5、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一般来说,用人单位需待女职工哺乳期结束才可终止劳动合同。但如果女职工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则难以获得法律的特殊保护,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意见认为可以终止。
6、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只能等到退休时才可终止合同;
7、合同期满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关系,必须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且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关系,必须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9、劳动者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且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目前主流意见是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关系,必须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注意:实践中各地有不同意见,全国绝大多数地区持该意见,上海除外)。
10、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11、职工协商代表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
在以上11种任何一种情形之下,用人单位即使和劳动者合同期满,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一定要符合规定,若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劳动者可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给自己争取最大的补偿和待遇。
什么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需支付违约金
职场,繁重的工作可能让你剪不断理还乱,效率也久久不见提高。其实,这都是因为你没有用对方法!小编来告诉你。感谢阅读《什么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需支付违约金》内容,职场资讯网小编向您推荐一些职场百态知识,要注意的问题。欢迎您的参考,希望能够帮到您。
大部分人都知道,当用人单位想要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时,如果劳动者没有重大过失的话,用人单位是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赔偿金的。但却很少有人知道,在某些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是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这次我们就来具体说说,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解除合同需要支付违约金。
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以上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除了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和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这两种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以赔偿金、违约赔偿金、违约责任金等其他名义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如果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索要其他类型的违约金时,是可以拒不支付的。
什么情况下,你会毫不犹豫地跳槽?
马云曾说:“员工离职的理由林林总总,最真实的只有两条:钱,没给到位;心,委屈了。这些归根究底就一条:干得不爽。”不知不觉又过了一年,领导还是一样成天为了鸡毛蒜皮小事找你麻烦吗?单位内部人际斗争不断,自己好像站错队了该走该留?现在的工作虽然稳定但没什么发展性,该趁着年后转职吗……那么,遇到什么情况,你会毫不犹豫地跳槽呢?
公司只顾发展,没有人文关怀前几天看到微博热搜,一个小伙子因为父亲去世请假八天,被公司辞退。该公司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强烈谴责,最近几年,这种事情也屡见不鲜,公司作为一个盈利机构,只顾追赶业绩,连最起码的人文关怀都做不到,这样的公司是没有人情味的,再待下去公司也不会感激你的付出,将心比心,如果你遇到这种情况,还能在这家公司做得下去吗?赶紧准备跳槽吧!
长时间在工作中得不到学习和成长工作中的幸福感,除了你取得的成绩和获得的报酬之外,还有一部分来自于你能够在工作中不断地学习到新的东西,感觉到自己在进步,这点能够带来任何物质都无法替代的充实感和幸福感。每个人的职业发展,其实就是一个不断学习进步和提升的过程。这就意味着如果你在这份工作中无法得到成长或进步缓慢,你的职业发展也将进入低谷期。所以,如果你的工作内容或者是工作环境,让你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无法学习到新的东西,那么是时候该考虑换个环境了。
越来越难以维持工作和生活的平衡人在职场奋斗,终极目的都是为了让自己和所爱的人获得幸福。职场人在一边为生活奋斗的同时,也要学会平衡生活、享受生活。当一份工作压力过载,并无限地倾轧你的生活时,在半年以上的时间里,你都始终沉浸在一种职场焦虑的状态,这就表明了你的职场焦虑已经超出了负荷。那么这个时候你就应该考虑换一个工作环境,放慢你的脚步,走出这种恶性循环状态。
跳槽作为职场的转折点,对职场发展至关重要。每个人在面临是否跳槽的选择时,若想要做出最优判断和选择,都需要因事制宜,因时制宜,因人制宜。总的来说,如果你的工作已经不值得继续奋斗,那么请果断离开。
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解这些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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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顾名思义,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解有偏颇,有的劳动者担心签了就不能离职了,有的认为是终身制的“铁饭碗”;有的公司则担心签了后,员工消极怠慢工作,又不能以合同到期为理由予以解除劳动关系。那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如何理解、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好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来说,就意味着可以长期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无疑更加稳定,这种合同适用于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维护其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对于劳动者来说,有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概率会大大降低。至少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了。
//哪些情形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于“铁饭碗”?//有些劳动者认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等于拥有了“铁饭碗”、“护身符”,认为自己可以更自由自在,安全感也倍增。但是,这真的是一个“铁饭碗”吗?如果你这么认为,就是大错特错了。无固定期限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如果出现了法定情形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同样也能解除。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如果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法定情形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一种比较稳定的合同,能给员工安全感,但是,若员工触犯了公司利益,也是可以解除的,所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既不是劳动者的“铁饭碗”,也不是用人单位的“紧箍咒”,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长期、稳定劳动关系的保障,求职者还是应该理性对待。
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今天小编来跟大家讲讲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和优势,有需要的小伙伴一起来了解一下。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形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本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没有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就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就建立了一种相对稳固和长远的劳动关系,只要不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因此,法律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并不能随意的要求签订或者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优势: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长期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这种合同适用于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这种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维护其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有利于实现长期稳定职业,钻研业务技术。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什么时候投简历效果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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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刚出来求职的大学生都不知道什么时候才是适合投简历的时候,准备好简历以后,自然就需要发送简历,别以为只要简单地按一下发送键就可以了,其实技巧还是挺多的,用上技巧可以让你的简历发送得更有效,避免简历“石沉大海”。现在就与各位分享求职简历的发送技巧。
什么时候投简历效果最佳?
什么时候发送最高效?
经过精心的设计和准备,您已经完成了求职信和简历的优化。立刻寄出去?
且慢,我们知道时间就是通常的Outlook,Foxmail的或网页接收邮件,邮件将最新上市的第一家,也是时间排序。如果我们能为您在招聘时您的电子邮件,他的求职信总是先上市,那么我们就能来的电子邮件中脱颖而出,直接进入视线招聘者的线。
人力资源部什么时候收到电子邮件?
根据笔者对不同行业和常规工作习惯的了解,在中午上班的时候,一般会收到邮件:早上8点半到9点半,这是早上开始上班的时间。
中午的时间来收集项目是1:30到2:30,这是一次在中午开始工作,晚上下班前,即17:30分配到6:30,该消息被充电的时间。
在这三个时段投入工作的最佳时间是在早上,因为招聘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处理邮件,而且他的精力处于最佳状态。
其次是中午的时间, 下班前的时间你最好就不要发送邮件了。
由此类推,通常一周中最好的时间是周一的早上8点30分前把邮件寄到目标公司中,或者在长假期之后工作的第一天早上8点30分前把邮件寄出,在此之前最好要准备你的个人简历。
当然,最坏的时候,是时候关闭了一天的工作工作周五的时间长假期前。职场近年来笔者一直担任小鼠,从早上,中午,下午测试收集,三个不同的时间段,以发送电子邮件的工作,该消息被发送答复早晨概率的工作是最高的。
简历发送
是否需要附件
在发送简历和求职信时,很多朋友喜欢添加附件,或者以附件的形式发送,为了加强自己的简历,不断地添加砖块和灰浆,常见的可以添加一些音乐背景或实际案例,可以为简历添加很多颜色。
然而,我们认为,目标公司还没有成立一个邮件附件的限制?如果其他公司建立了电子邮件附件的限制,以及您的电子邮件,并包含一个附件,那么对不起,他们不会收到您的邮件,而且你可以把你的邮件为垃圾邮件,这样就完全失去的机会。
所以,一般来说,我建议你直接把内容粘贴在电子邮件的正文中(纯文本形式) ,这样你的简历就有了更强的适应性,增加了他们的工作机会。
如果你有一些优秀的内容需要展示,那么请附上你的附件吧,不要怕邮件会被过滤掉,因为你还可以发一份没有附件的, 分别发两份邮件就可以了,双管齐下嘛。 在实际应用当中,笔者通常采取双管齐下的办法,先发送没有附件的版本,再发送一份有附件的版本,给招聘者多个选择应该是最好的解决方案吧。
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动问HR面试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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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什么情况下,求职者可以主动找HR询问面试结果?
锦囊菌鼓励求职者致电询问结果,但求职者也应体谅HR:因为在很多时候,不是HR而是职能部门的管理者乃至更高层决定一个岗位的录用人选,HR也只是一个“传声筒”。所以对于询问面试结果,锦囊菌给出的建议是:
1. 最佳时机应选择在面试后一周左右,因为这个期间HR要考量多位候选人。
2. 致电询问时态度诚恳,语调不卑不亢。其实HR也是打工者,没必要害怕,当然也不能过于急切。
3. 多提开放性问题,少用封闭性提问。“这个岗位的招录期限是多久”、“不知道贵公司对我的印象如何”会比“贵公司是不是准备录取我”、“我能不能来上班”让你和HR的交流更顺畅。
4. 提问简练,切中要害。HR很忙,特别在招聘季,所以不要指望HR会跟你聊上个10分钟乃至更久,请直奔主题。
5. 问一次便足够了!不建议你在打电话询问一次没有得到实质回音后,隔天再打电话去问。电话打多了反而让人厌烦,说不定让好事儿变成坏事儿。
求职是一个双向选择的过程,双方能一拍即合自然是最好,但更多时候是落花有意、流水无情,所以求职者切不可“在一棵树上吊死”。对于是否要打电话去问面试结果,借用网上一个段子作为结尾:成功的三个要素是,坚持、不要脸、坚持不要脸。希望所有求职者能积极去努力、理智对结果,最终找到一个满意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