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对职场礼仪的理解。

职场,繁重的工作可能让你剪不断理还乱,效率也久久不见提高。其实,这都是因为你没有用对方法!小编来告诉你。感谢阅读《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九大条款,你的合同签的对吗?》内容,职场资讯网小编向您推荐一些职场百态知识,要注意的问题。欢迎您的参考,希望能够帮到您。

小编发现很多员工发现自己和公司签订的合同文本很简单,很多条款都不清楚,事实上,这是不符合规定的,在发生纠纷的情况下,真的很难说出来。那么什么是正式的劳动合同呢?

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九大条款,你的合同签的对吗?

它至少应包含九项法定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规定:

第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第二,劳动者姓名、地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号码。

第三,劳动合同的期限

合同期限主要分为固定期间,无固定期间和完成某项工作的一定时期。如果是临时工作,则必须明确劳动合同。如果没有明确的截止日期,则应视为无固定期限。无论您是签署一年,两年还是三年,您都必须拥有开始和结束日期。

第四,工作内容和地点

劳动内容应反映在劳动合同中,如从事职务,具体负责的内容。工作地点也很重要。工作地点必须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否则容易引起纠纷。

例如,合同规定工作地点在北京。有一天,该单位必须将工作人员转移到深圳。员工可能不接受,因为合同已经就一个好的工作场所达成一致。该公司单方面将员工的工作地点改为雇主的违约。

第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中国有三个主要的工作时间系统:

1.第一个是标准的工作时间系统:即每天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工人保证每周至少休息1天;

2.非计划工作时间制度:即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限制,保证工人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的原则;

3.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度:即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每日工作时间和平均每周工作时间应基本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

除实施标准工作时间系统外,还需要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其他工作时间系统,不予批准。

第六,劳动报酬

这对每一个工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和关心的,并且报酬应该在劳动合同中清楚地写出来。明确加班费、奖金、津贴的计算基础、补贴金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

第七,社会保险

国家规定,雇主必须为雇员支付社会保险,即,我们通常称之为5个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八,劳动保护,工作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

劳动保护在一般工作中不是很重要,但一些特殊行业,如有毒有害、高温高压等,从事更危险的职业,如机械、海事、航空等,尤为重要。

第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列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上述9点是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

那么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我们应该注意什么呢?

1.劳动合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雇主之间达成的协议,旨在建立劳动关系并澄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它与劳动合同之间存在很大差异。劳动合同必须规定对劳动者的义务。例如,有必要为劳动者支付各种保险并澄清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只是一方同意提供劳动而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形式。受劳动法管辖。

2.看看是否有明确的工作

当许多求职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他们并不注意是否有明确的工作,从而导致雇主随意更换工作。

有关人士说,有些雇主经常故意避免劳动合同中的工作条款,以便按照自己的意愿改变劳动者的地位,并无限期地扩大管理权,以便雇主可以随意改变合同内容。合同的履行。即使是刻意的殉难,劳动者也没有回应,最后只是不情愿地辞职。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大学生应该看看他们是否有明确的工作定义,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3.仔细查看劳动合同的所有条款和条件

许多专业人士在劳动合同中并不会仔细研究劳动合同的每一条款,大多数人认为仔细看合同似乎是对公司不信任的表现,他们说,合同的签订只会初步看工资、社会保险等,劳动合同是否没有规定他们不能去同侪单位,是否有培训违约金的规定,他们是否不清楚兼职工作等等。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除了九项法定强制性规定外,雇主和雇员还可以协商其他条款,如试用期,培训,保密,补充保险和福利等。据了解,有些雇主经常在双方订立的劳务合同文本中附上不合理的协议。如果劳动者签署并批准劳动者,那么在将来发生劳资纠纷时,劳工将处于被动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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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种劳动合同不能签!


一是口头合同。这类合同一般由朋友、亲戚、熟人介绍到用人单位,双方只有口头意向承诺,碍于情面或觉得麻烦,没有正式的书面合同文件,没有签字认可。一旦发生纠纷,空口无凭,无据可查。

二是简单合同。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内容过于简单,基本要素残缺,没有必要的细节约束。

三是“暗箱”合同或者称为“一边倒”合同。这类合同的内容往往明显偏向用人单位一方,多数是用人单位事先根据自身利益拟定,只强调用人单位的权利和务工者义务,对务工者利益涉及很少,一笔带过,且不征求务工者意。这类合同往往内容模糊,滥用所谓的解释权。

四是抵押合同。少数用人单位要求务工者把自己的一些证件、财产抵押之后才能上班。当用人单位随意辞退务工者时,就以种种理由不退还抵押财物。

五是双面合同。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应付劳动保障部门检查,准备了两份合同,一份是合法、规范的假合同,仅由用人单位保管,应付检查,实际上并不执行。另一份不规范、不合法的真合同则双方持有,实际执行。

六是“卖身”合同。少数用人单位合同中要求务工者必须遵守所谓的“厂规厂纪”,并利用这些条款要求务工者加班加点,使强迫劳动成为合法,连吃饭、上厕所都严格规定时间,剥夺了劳动者的休息权、休假权、人身自由,甚至任意打骂、体罚、拘禁劳动者。

七是“生死”合同。个别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在合同中要求务工者“出现伤病自理,如有意外企业概不负责”等。这类用人单位多出现在建筑、化工、采矿等高危行业。务工者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或不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一旦发生事故将面临巨大的费用压力。当然,即使签订了此类合同,只要是对方原因造成的工伤,务工者仍可向劳动保障及法律部门提出仲裁或诉讼。

未签劳动合同,新人该如何维权


很多职场新人常常会碰到这样的情况:由于没工作经验,但急着要找工作,因此,只是和HR口头上谈妥就立刻入职企业。事实上,这种委曲求全的做法,给求职者带来的弊端远远大于了利益。

网友“寒翎”的遭遇

网友“寒翎”就由于这种情况碰到了麻烦。他在论坛发帖说“当时谈妥的薪资是2800元,未签劳动合同”,而在工作9天被辞退后,单位承诺支付他的900元薪酬则一拖再拖:“一个多月过去了,我未收到一分钱,打电话过去询问,总是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脱。”

难道未签合同就只能忍气吞声?这当然不是。这时,反而更需要有积极地态度去争取自己的权益。

维权途径

1、和HR协商解决

最好的是尽可能和公司协商解决。一般企业都不希望自己牵扯进经济纠纷,因为这样或多或少会对企业的形象造成负面影响。当然,在协商前你要有充分的准备,即提供给对方你在该企业实际工作过的证据,如考勤表、打卡记录等。如果除此之外,你还有其他证据就更好,如追要工资时的录音记录,总之,越多的证据对你越有利,协商解决的可能性也越大。

2、申请劳动仲裁

如果协商未果,那只能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申请仲裁,除了上一点提到的要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之外,了解仲裁流程也是非常重要的。申请之后,特别要注意申诉时效:在发生劳动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超过时间劳动争议仲裁委将不予受理。

总之,要提醒新人的是:在职场中要学会保护自己。任何维权行为都只是后话,“防范”才最为重要。在入职前,劳动合同、纸面薪资凭据等一些必要的材料必不可少,万不可委曲求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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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就可以被随意辞退,并不发工资吗?

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注意的这几件大事!


接到录用是新的开始,但不一定是美满的开始,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注意以下这些常见的“陷阱”: 哪些劳动合同是无效的?那么跟着小编一起往下阅读吧!

找到工作后先别急着高兴,签劳动合同也是需要留个心眼的。有些企业为了“少吃亏多牟利”,让员工签订不符合劳动法的合同,这让许多新人失去了应有的权益保障。所以,在跟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应该先掌握一些必要的劳动法知识。

一份完善的劳动合同须具备的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了这些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密协议、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下面还有几个问题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经常要遇到的注意的:

到手的offer公司不承认了,怎么办?

招:为了让自己得到保障,求职时应当尽量要求公司发送纸质的offer,offer里最重要的内容应当包括公司名称、薪酬、入职时间等信息。如果公司没有纸质offer,可以要求公司发送电子邮件,留下白纸黑字总比开空头支票来得放心一些。记住,要求公司用公司邮箱发送offer,不要用个人邮箱,以便举证。如果公司不愿意,你可以要求公司进行电话确认offer,然后做好录音的准备,总之,留下证据很重要!

公司不肯把盖完章的劳动合同还给我,怎么办?

支招:“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没有“卖身契”,理就肯定不在你。遇到这种情况不要怕麻烦,一方面及时向HR提出申请,要求尽快拿到合同。另一方面,收集门卡、邮件、公司往来电子邮件等一系列能证明你在公司任职的资料。万一哪天老板拖欠你的工资或者不缴社保,你都没有证据拿去说理,当了免费劳动力,岂不是太冤了?

劳动合同上公司的名称与应聘时的不一样,怎么办?

前程无如果遇到应聘单位的名称和劳动合同上单位的名称不一样,一定要仔细问清楚这两个单位之间的关系,是总公司分公司的关系?还是集团隶属关系?如果完全没有关系,就吃了哑巴亏了!

公司给的薪酬和offer上说好的不一样,怎么办?

支招:

1. 出示你之前收到的邮件、电话录音等信息,进行维权;

2. 拒绝入职。如果认为这样的公司不值得你留恋,可以拒绝入职;

3. 协商争取。如果没有更好的选择,可以和公司协商,在试用期和福利问题上为自己多争取一些。

签合同时,公司要向我收押金、培训费用等,我要付吗?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即使企业要求员工进行培训,也是由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的带薪培训。因此一旦公司要求你缴纳各种费用,说明这家公司肯定存在问题。

招聘陷阱多,求职需谨慎,最后预祝大家面试成功,。

你有仔细看过你的劳动合同吗?


最近,关于修订《劳动合同法》的消息引起广泛关注。劳动合同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微信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于“铁饭碗”吗?下面这几个问题,个个关系你的钱袋子。一起来看看!

你有仔细看过你的劳动合同吗?

你有仔细看过你的劳动合同吗? 1、聘书能视为签订劳动合同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九项规定。

聘书的内容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必要规定的,不能视为签订劳动合同。

2、微信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吗?

《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数据信息也是书面形式的合同。 微信上的合同据说属于数据信息的范围。 但必须具有真实姓名认证和可靠的电子签名。

3、Offer与劳动合同不一致

以何为准?

一种情况是劳动合同产生于offer之后,劳动合同的要约内容的规定是不一致的,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提出就同一问题达成新的协议。此时,劳动合同条款的效力高于报价。

另一个是雇佣合同里没有这个条款。 在这种情况下,不是时间决定谁更有效,而是在雇佣合同签订后,这个提议是否仍然有效。 如果雇主没有指定工作邀请的有效期,那么在雇佣合同签订之后,工作邀请仍然有效。

相反,如果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书面声明自动失效,或以劳动合同内容为准,则劳动合同中未体现的内容将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4、约定与实际发放的工资

不一致怎么办?

在实践中,公司与雇佣合同中的工人同意降低工资,并在工作中支付更高的工资,这种情况很常见。 用人单位这样做的主要原因是以逃避法律作为计算工资的基础,支付社会保险费、加班费等责任。 但是,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如果有证据,如发放记录,证明企业支付的工资与劳动合同工资不一致,仲裁机构和法院将在发生争议时支持实际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工人必须小心保留工资单作为证据。

5、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等于“铁饭碗”吗?

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终身劳动合同,如果有法律上的原因,也可以提前解除。 如果用人单位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劳动者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劳动者严重失职,用人单位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等。 此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还可以约定双方在一定期限内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如果符合这些条件,也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6、订立劳动合同时

薪酬协议不明确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和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就应当明确约定报酬,但有时不排除双方还没有具体约定支付工资,我们该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报酬不明确的,应当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计算新聘职工的报酬;集体合同中没有集体合同或者约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本条规定的"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向从事同一工作、同工同酬和业绩相同的劳动者支付同等报酬。

7、单位扣减或拖欠工资

劳动者能签署劳动合同吗?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根据第46条和“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工人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单元作为标准的工作生活中,每满一年支付经济补偿按月领薪,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不到半年,付一半的工人月薪。

浅谈关于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也是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建立、变更和终止的一种法律形式。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劳动关系靠行政手段建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自主决定权。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在近几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逐渐有了用人自主权,劳动者也有了自主择业权。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后,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是完成一定的生产劳动过程所必要的条件;对劳动者而言,是参与劳动过程、完成劳动任务并获取劳动报酬的保障。

劳动合同必须是具有签约资格的当事人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订立,内容应当具备法定条款,并须合法,合同形式并应采用书面形式,否则,将被确认无效。本文主要从无效劳动合同方面切入,对劳动合同的效力进行讨论。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一、无效劳动合同概述劳动合同的无效是指劳动合同因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劳动合同的有效要件而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力的情形。主要表现在:(一)无效劳动合同欠缺劳动合同的有效要件一个劳动合同的有效成立,它必须具备劳动法律所规定的有效要件,这就是主体要合格、意思表示要自愿真实、内容要合法、完整、形式符合法定要求这四个方面的要件,任缺其一,均可导致劳动合同不能有效成立。(二)无效劳动合同不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拘束力无效劳动合同因其欠缺有效要件而不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有效合同的拘束力。但这并不是说,无效劳动合同不发生任何法律效果。它作为法律事实的一种,必然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责任问题,也即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基于过错而对他方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可因其行为的严重性程度不同,引发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问题。二、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由两大类,《劳动法》第18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结合我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主体不合格的劳动合同主体不合格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而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主体双方是否具有签约资格,是决定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重要前提。具体表现为:1.用人单位不具有劳动合同主体资格这主要是指用人单位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具有用人自主权的企业必须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如果不具有这种资格,即不得非法签订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童工国家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严禁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特定行业或岗位、工种不得招用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否则即属非法。现实情况是,一些企业,特别是乡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雇用童工现象屡禁不止,国务院于2002年12月1日实施新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加大了打击非法招用童工力度。(二)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合法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所构成,其实质表现为双方当事人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的有效必须以合法为条件,否则即因违背而无效。在实践中,劳动合同内容不合法主要表现在:1.劳动合同内容违反国家强行性法律规范强行性法律规定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当事人在其订立劳动合同的活动中必须遵守,否则即属违法。2.劳动合同的内容严重违反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而显失公平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完整、全面,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定应当公平、合理,如果只规定一方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或者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即应认定劳动合同因显失公平而无效。(三)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自愿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劳动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劳动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自愿、真实主要表现为:1.受欺诈而订立劳动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捏造虚伪情况、或者歪曲、掩盖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欺诈行为作为一种违法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可构成刑法上的诈骗罪。2.因胁迫而签订的劳动合同胁迫即威胁、逼迫的意思,是指以某种现实或将来的危害使他人陷入恐惧而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这种胁迫可表现为某种身体或精神强制。如以伤害某单位负责人家人相威胁而迫使该负责人同意录用便是这种类型。受胁迫而签订的劳动合同,其内容基础受外来力量干涉,故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也根本违背了自愿原则,应认定为无效。三、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根据无效的劳动合同要求另一方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对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法律有特殊的要求和规定。一般民法对于无效合同的处理,采用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和追缴国库三种方式。而无效劳动合同中,由于劳动者用以交换的劳动力的特殊性,不可能采用返还及追缴等办法处理,所以,根据无效劳动合同的特点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撤销合同、修改合同和赔偿损失三种。1.撤销合同撤销合同的处理方式,适用于被确认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是国家不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应通过撤销合同来消灭依据该合同而产生的劳动关系,即劳动合同整体被确认无效。如正在履行的合同,要停止履行。对于已履行的部分,应按事实劳动关系对待,劳动者付出了劳动的,应得到相应的报酬和补偿。2.修改合同对于修改合同的处理,适用于被确认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及程序不合法而无效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的某项条款被确认无效,该项条款不得执行;应依法予以修改。修改后的合法条款应具有溯及力,溯及到该合同生效之时。如《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3.赔偿损失无效劳动合同所引起的赔偿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不是劳动者。这一点在《劳动法》第97条有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四、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机关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机关,必须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而不能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确认。其中,经仲裁未引起诉讼的,由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经仲裁引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认定。

员工主动提出接触劳动合同需赔款吗?


我们都知道,在雇主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后,雇主没有理由任意终止与雇员的劳动合同,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如果员工自己接触到劳动合同,是否还需要赔偿?有什么责任?

员工主动提出接触劳动合同需赔款吗?

下面是高级法律顾问为您解答法律问题。首先,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案例再现

刘某是企业员工,并与企业签订了6年劳动合同。在合同执行的第四年,企业为企业培训贡献了9000元人民币,双方签署了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的培训协议。本合同的规定如下:

业务完成后,刘某服务期限不少于三年,原劳动合同期限也延长。如果刘某要求在完成后三年内终止劳动合同,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毕业后,刘某工作不到一年,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同意。此后,他多次与企业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刘某赔偿企业培训费9000元,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据刘某称,企业提出的赔偿金额过高,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也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陷入僵局,企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过反复调解,企业最终与刘某达成协议,刘某企业赔偿6000元培训费,双方终止劳动合同。

案例解析

第一是不支持刘某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终止。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赔偿。``

对于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协议当事人的经济补偿,原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作出了具体规定,即,“劳动合同当事人,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单位职工的工作年限,每年全年发放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雇主必须提出解雇请求,雇员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在这种情况下,刘某倡议提议终止劳动合同。与单位一致,即使双方协商释放,也不能按照上述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违反培训协议的员工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部颁布的“劳动赔偿办法”(“劳动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或者违反劳动合同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按照双方另有约定的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补偿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刘某与单位签订服务期协议后,在服务期内终止劳动合同的做法明显违反了服务协议,即劳动合同,以便企业支付培训费。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应该有一个角色,公司要求刘某报销培训费用是理所当然的。

第三,如何确定刘某报销的培训费金额?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的精神,对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处理的精神进行了依据。用人单位对职工进行各种技术培训(指有支付货币证书的情况),职工提出的各项技术培训由用人单位出资。

小编认为如果雇主终止劳动关系,如果在试用期内,雇主可能不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如果试用期到期,在合同期内,雇主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具体支付方式为:如果服务期限一致,资金金额将根据服务期限进行划分,并根据员工履行的服务期限扣除。 。根据该条例的精神,刘某上诉请求是合理的。由于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限为三年,企业支付的培训费用为9000元,培训费用按服务期限划分。劳动者每年应扣除3000元。 刘某培训完成后,在单位工作了一年,所以应该赔偿企业两年6000元的培训费。

使用注水简历所签劳动合同无效


所得薪酬等要返还 单位有损失要赔偿

最近,南京的晚报披露了一份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针对南京高校研究生诚信状况进行的一次专业心理调查,结果表明:至少有1/4的研究生并不抵触在求职中改变自己的履历,进行造假行为,具有造假倾向。大学生的“诚信”形象遭遇前所未有的“危机”。

在世人面前,这种造假行为让造假者失去了“诚信”;而在法律面前,他们为自己挖的则是陷阱:劳动合同面临无效、到手的薪金还要吐出来、还有可能被索赔损失!而在为简历“注水”时,后者他们也许并不详知。

记者近日约见了几个正在求职的毕业生,他们谈了几种不同情况的简历造假现象。

夸大:胆儿小的也是班干部

某经贸学院应届研究生毕业生小王:现在大学生的简历哪有不做假的啊?只是程度不同而已。胆儿大的说得夸张点,胆儿小的也能给自己安个班干部、优等生的。我读本科时,做过个人网页,我就把这点“本事”说成了我当过网络团队领导。你要是实在没有过工作经历,可以写你在学校的社团经历啊,谁去调查?要说正常包装你实在不会,可以上网,网上就有专门的网站教你如何写简历。

找“枪手”:把假的变成真的

某研究生院毕业生小于:目前,毕业生学历做假的还真不多,因为一般学校的毕业证书网上都能查,是真是假,一查就查出来了。

现在做假证太简单了。但我们没必要办假证,如今假证在城里不好使,最多边远的乡镇、县城还能骗骗人。城里的学生在学历上做假,也就是找‘枪手’帮忙考个四级证书、六级证书。我就替人考过三次四级考试。

造假:从里到外都是假的

社科院刑法研究生小张:当然,也有大骗的,像前不久,自考本科生刘志刚冒充北大博士在郑州出事就是个例子,但那例子太个别。与其说刘志刚胆子太大,不如说被他骗的人责任心太差,这个骗子把整个简历都改了,学习和工作经历都是虚假的、编造的,郑州航院却把他作为高级人才招聘到该院工作。后来还是因为他对航院给他的待遇不满足才引起郑州航院调查的,这才发现刘的众多信息均为虚假情况,才向警方报案,检察机关已经以涉嫌诈骗罪对刘志刚提起公诉。

简历不实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上述求职者的行为显然是用一种欺骗方法来获取招聘单位的认同。那么,这种有所泛滥的简历注水行为,造假者又该承担什么责任呢?

北京一报社人事处负责人认为:简历造假还真没有必要。用人单位在招聘的时候,一般都会与学校联系,对简历进行核实。前不久报道的江西理工大学为在校的主要学生干部建立一份专门的学生干部档案。将学生干部档案加盖学校公章后在网上公示,从而有效地防止了毕业生假冒学生干部现象的发生,也使该校学生干部在求职就业时不再“空口无凭”,而且该份档案还将与其他档案一起进入人事档案袋进行保存。而用人单位一旦发现应聘者有造假行为,即不予录用。

现在,用人单位都强调应聘者的实际能力。在录用前,应聘者一般都要经过二到三轮的技能笔试和面试,有的甚至还有实习期。过五关斩六将的激烈竞争后,那些在简历中夸大其词、把别人经历说成自己的、找人替考证书的等水分都将随之蒸发。

百密仍有一疏,简历造假者也有可能凭借注水简历而录用。在录用后,用人单位发现其欺骗行为的,该造假者应承担哪些责任呢?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黎建飞认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简历造假者采取欺诈方式订立的劳动合同当然就无效。这对于造假者就没有任何好处了,劳动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劳动合同正在履行的,也立即终止。造假者已经在用人单位取得的工资、保险、公积金等一切酬劳等都得返还给单位,户口、档案都得退回原籍,还得赔偿单位由此造成的损失。

简历造假,不仅要受到道德的谴责,还要承担劳动法上的责任。更甚者还将受到刑事制裁。刘志刚因伪造虚假简历被公诉,对于泛滥的文凭、简历造假现象,更是有着一种警示意义。(完)

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证明两者存在劳动关系最有力的证据,并且能规定两者的权利与义务,更能在发生劳动纠纷时作为一项有力证据。但有些时候,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会直接无效,使得劳动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劳动者们了解清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就十分重要。

//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常见的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以下这些:一、劳动合同内制定的内容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如不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以及试用期超过半年;二、使用强制手段逼迫对方签订该劳动合同,如威胁、强迫;三、采用欺诈手段,让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如提供虚假的薪资;四、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程序形式不合法,如未经协商就进行签署;五、违反劳动安全保护制度;六、违反规定,收取各种费用,如收取培训费等等。此外,包括侵犯婚姻、健康、报酬、自主择业等权利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无效劳动合同带来的法律后果//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只要签订的劳动合同满足以上任意一条无效的条件,被确认是无效的,那么这个劳动合同就不受国家法律的承认与保护。一旦产生劳动纠纷,如果涉及薪酬拖欠,用人单位就必须向劳动者支付拖欠的薪酬,具体的金额需要参考该用人单位的具体薪酬而定。当然,劳动纠纷产生时,需要判定是劳动者有过错,还是用人单位有过错,对于无效的劳动合同,如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上几点,并且无效的劳动合同也会带来相应的法律后果。需要注意的是,不仅仅是用人单位会导致劳动合同的无效,劳动者有以下情况也会导致导致劳动合同的无效,如是否通过欺诈而签订劳动合同等,求职时也要规范自身,避免此类情况发生。希望这些能帮到大家!

劳动合同有哪些陷阱?这几种一定不能签


春节过后,许多求职者开始寻找新的致富方式。合法、规范的劳动合同是保障求职者合法利益的重要基础。然而,有关劳动合同的欺诈案件越来越多。因此,求职者在找工作时应该更加小心。小心合同中的陷阱,以免受骗。

劳动合同有哪些陷阱?这几种一定不能签

编辑总结了六种常见的合同陷阱,大多数求职者在遇到类似合同时必须保持警惕。

1、单方合同

合同无处不在“由甲方确定”和“按照甲方有关规定执行”等规定,忽视了乙方工人应享有的权利。 张少伟提醒说,面对这样的合同,工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该保持谨慎。

2、押金合同

雇主在招聘时以各种名义向工人收取存款和抵押贷款。如果工人在合同期间离职,这笔钱将被视为不可退还的违约金。”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签订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发生这种情况,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报告。

3、幕后合同

”所谓幕后合同,是指一些私营企业在制定劳动合同时不与劳动者谈判,也不向劳动者解释合同内容。张少伟称,劳动者订立合同,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裁定合同无效。

4、性命合同

“现在,一些工厂、建筑工地和其他高风险的雇主签订了越来越多的终身合同,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没有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提供劳动保护,也提出了‘工伤本身负责’等规定。”张少伟“表示,如果工人遇到这样的合同,他们绝不能签署这样的合同,也不能取笑自己的生活。

5、包身合同

为了防止人员频繁流动,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一些雇主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提出类似“3年内无工作转移到同一行业公司”的条款,并扣留劳动者的人事档案。根据有关规定,张少伟是指非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和不涉及商业秘密的工人不受此类合同约束。

6、备份合同

据了解,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人事和社会部门的检查,私下准备了两份合同。其中一份虚假合同是完全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签订的,但尚未执行。与工人签订的真正合同是另一份合同。针对这种情况,张少伟向广大劳动者支付了招募费:“劳动者必须收集自己签订的合同复印件,如有问题,可以作为诉讼的重要依据。

所以,在用人单位与员工办理劳动合同签署手续的时候,一定要留个心眼,员工应在用人单位填写清楚劳动合同内容、并确认与已经谈好的用工条件相一致后,再签名。

签订电子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随着无纸化办公的兴起,电子劳动合同因其能够节省成本、提高效率,有利于优化用工管理,而被不少企业所关注。在2020年3月,人社部允许北京开始使用和推广电子劳动合同,随后多个城市也开始加入其中。那么在签订电子劳动合同的时候,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签订电子劳动合同的平台要注意

目前大部分企业在与员工签订电子劳动合同时,是选择第三方平台来完成线上签订的。那么在签订前需要关注该平台的具体情况:

首先是看其综合的服务能力,包括产品、资质、技术团队等,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是需要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同时达到国家资质的认定,并具备相应的证书,从而保障签署的电子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其次,电子合同平台需要具备电子签约服务,包括合同创建、合同签署、合同管理、合同存储等,全流程在线签约,操作上手简单,有助于企业签署高效便捷,实现无纸化办公,应对企业各类签署场景需求。

最后,电子合同平台需保障合同签署安全以及后续司法服务的提供。一般来说,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会采用区块链+时间戳等技术手段,使得签署的电子劳动合同数据上链,固化,确保数据不被篡改,与此同时,一旦引发纠纷,平台可以提供在线诉讼、在线仲裁服务,并且由公证处提供公证书、委托司法鉴定中心提供鉴定书,保全证据链,以便司法出证使用。

签订电子劳动合同的合同本身要注意

1、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首先要弄清企业的基本情况,要判断是否是合法企业,可以要求将法人代表姓名、单位地址、电话等内容明确写在合同中。

2、劳动者要弄清自己的具体工作,并在合同中写明工作的内容和具体地点。

3、基本工资数额、绩效工资数额、计算方式、发放时间、支付方式等,都要在合同一一写清楚。不要轻信老板的口头承诺。

4、劳动者应要求用人单位对购买社保的事项作出约定;对于劳动合同中的一些免责条款,要多留意;不要签空白合同。

从长远来看,电子劳动合同是大势所趋,以后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尝试并应用电子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而言,只要注意企业和自己签电子合同的平台是正规的平台即可,重点还是应该放在关注合同本身的内容之上。

HR必看!劳动合同全问题解读


最近不少企业里的朋友都在咨询关于劳动合同签订的问题,有关期限、时间、人员、试用期等等,一一解释略太分散,今天在这里一并解答,供各位HR和管理人员参考。

一、什么时候签?

这点毋庸置疑,当然是开始用人之前就签合同是最保险的。最迟,不能超过开始用工之日起一个月。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曾出现过用人单位恶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所以,《劳动合同法》专门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规定了很重的惩罚措施: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第二个月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换而言之就是,如果员工本来一个月工资3000元,但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从员工工作的第二个月起,企业就得给他每月6000元。这种惩罚对于人力密集型企业显得格外严厉,动辄几十人、几百人的双倍工资,大概没有几个老板可以淡然处之。

这个双倍工资到底要支付多长时间呢?法律规定,从用工满一个月起到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日。但是国家还是比较能体会企业家们的心情的,所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给这个双倍工资加了一个期限——十一个月。

那么,双倍工资发满这十一个月之后呢?恭喜你,法律就会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已经建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此时用人单位将不能再以合同到期为由辞退员工了。

二、和谁签?

看到这个,可能很多朋友就要笑了:这个问题有疑问吗?但是请注意,笔者必须严肃的提出这个问题,因为对于普通用工情况来讲,这确实不是个问题,但是对于一些特殊主体,这个问题就关系到你的劳动合同到底是不是劳动合同了。

学生

在校学生到企业,基本上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学校安排的教学实习:

就是学校强制要求学生到企业实习,如果通过实习,就可以得到学分。比如法学院学生大二大三的时候安排的暑期实习,就属于这一类。这种实习不形成劳动关系,所以双方不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不用缴纳社会保险。但是,对于风险较高的实习岗位,企业最好给购买适当的商业保险。

2、课余的勤工俭学:

比如假期工、小时工、商场促销等,学生从事勤工俭学的目的基本上是为了赚些零花钱或者贴补家用,和企业也没有严格的管理关系,所以这种情况下属于劳务关系,无需签订书面合同,无需缴纳社会保险,当然,商保适当的买一些还是比较稳妥。

3、毕业生实习:

这一点之前并没有引起业界注意,大家普遍认为不构成劳动关系。但是2010年第6期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里刊登的《郭懿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里的论述表现了不同的声音:“即将毕业的大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按合同约定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在明知求职者系在校学生的情况下,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其发放劳动报酬的,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

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毕业生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还是存在争议的,关键看当地裁判机构的实践做法。在招用应届毕业生时,还是尽量完善手续,比如签“三方”+实习协议,然后购买适当的商保。

退休人员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所以实践中产生了达到退休年龄,但是还没有来得及办理养老退休手续,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劳动者仍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只要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就自然终止。 (这一点在实务中仍有争议,有的裁决人员认为即使达到退休年龄,如果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仍然为劳动关系,而非自然变更为劳务关系)

因此,与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需要签订的是劳务合同,而无需签订劳动合同。

三、签多长时间?

第一份劳动合同的签订非常重要,因为如果第一份合同履行完毕,用人单位续签之后,是否签订第三份劳动合同的权利就在于劳动者,而非用人单位了。由于已经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员工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不得拒绝,否则,用人单位就需要向员工支付双倍工资!

所以说,第一份劳动合同非常关键。对于不同的员工签订的合同期限需要区别对待,在这里主要对行政人员、产线员工、销售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做简单分析:

行政人员:

行政人员的稳定性对于企业来说非常重要,稳定的行政团队,能够给予业务团队很大的帮助,所以行政人员的选择很是重要。所以,在招聘阶段,招聘主管就需要格外注意对于行政应聘人员的选择。但是招聘毕竟时间较短,在实际工作中才能真正发现该员工是否与企业匹配,我们一般建议,行政人员的合同期限不少于三年,这样就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最长的六个月试用期。这样,用人单位就可以通过试用期内员工的表现决定是否继续留用员工,并且只要能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可以随时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无需等到六个月试用期满;

产线员工:

产线员工存在较大的流动性,而工作年限较长的产线工人较为稳定,因此,对于工作年限较长的员工可以签订期限较长的劳动合同,但是注意对于他们的试用期不用太长,因为产线员工是否符合岗位要求比较容易确定;至于工作年限较短的员工可能本人也不太愿意签订期限太长的合同,觉得会束缚他们的自由,因此,对于这类员工,合同期限可以较短些,但是试用期较为关键,因为技术层面比较好判断,但是人员素质尤其是人品的判断可能需要较长时间;

销售人员:

对于销售人员来说,除了少部分能转到到管理岗的人之外,更多的人员吃的都是青春饭。尤其对于刚毕业的学生,能选择从事销售行业,除了极少数是真的喜欢销售这个岗位,相当一部分都是抱着先就业再择业,先赚钱再转行的态度,再加上销售人员流动性较大,所以,对于这类人员,建议第一份合同期限以2-3年为宜。

高级管理人员:

高管的合同是重中之重,必须提前签订,因为高管工资高,如果没签书面合同,劳动者提起仲裁,那双倍工资可就相当可怕了。至于合同期限,最少三年,原因:一可以适用最长的试用期;二可以给高管更稳定的心态;三是因为高管的稳定对企业的平稳发展的重要性。

另外,对于高管来说,仅签订劳动合同是不够的,涉密人员必须签《保密协议》,专项培训的必须签《服务期协议》,重点涉密人员最好再签《竞业限制协议》、《目标责任书》之类的文件。

四、在哪签

就在单位签,当面签最保险。

员工将合同拿回家,让其他人代签,然后以非本人签字为由随时离岗的情况并不少见,更有甚者,向企业要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事情已经出现过,所以让员工在单位当面签是最保险的。如果员工确有困难没法亲自签字的,可以由其授权(书面形式、录音形式、录像形式的都可),由其他人先代为签订,等员工方便后再亲自签字即可。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中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部门人员的劳动合同,最好由其他部门负责代表公司与其签订。

五、试用期

试用期也是重中之重,《劳动合同法》对其期限、待遇、违法成本均有明确规定,本次因篇幅问题,先简单阐述,有机会再进行单独分享:

期限限制: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次数限制: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排除: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待遇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罚则: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九大条款,你的合同签的对吗?》由职场百态编辑撰写而成,内容素材主要来源于网络,希望在您职场百态过程中能帮到您!我们把大量的“你对职场礼仪的理解”内容汇集于专题再现给您,希望您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