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一下:合同期满也不能与终止合同的11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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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这段时间也有关注到华为前员工事件,关于具体事情,想必大家各有各的看法。今天小编这里只想和大家探讨,华为前员工在华为工作10年,为什么那么难以解除劳动合同?其实他是符合了劳动期满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还有哪些情形属于这种情况?一起看看吧!

十一种情况下劳动合同期满不能停止合同:

劳动合同的停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令效力依法被消灭,亦即劳动合同所建立的劳动联系由于一定法令现实的呈现而完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力和义务不复存在。

正常情况下,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能够停止劳动合同,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劳动合同到期也不能与劳动者停止。依据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会法的相关规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不能停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有11种:

1、劳动合同期满时,假如从事触摸作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作业健康检查的,需比及作业健康检查后断定无碍后才能够停止;

2、劳动合同期满时,假如疑似作业病病人在确诊或许医学观察期间的,需待医学观察期完毕经确诊非作业病后才可停止合同;

3、劳动合同期满时,假如劳动者在本单位患作业病或许因工负伤,视伤残等级而定:一至四级,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联系,退出工作岗位,合同到期不能停止劳动合同;五至六级,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联系,不能因劳动合同到期停止合同,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作业,但劳动者可提出解除或停止劳动联系。

4、劳动合同期满时,假如劳动者患病或许非因工负伤,在规则的医疗期内的,正常情况下需待法定医疗期完毕才可停止劳动合同。假如法定医疗期届满前现已治好的,亦能够停止合同。

5、劳动合同期满时,假如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一般来说,用人单位需待女员工哺乳期完毕才可停止劳动合同。但假如女员工属违背计划生育方针,则难以获得法令的特殊维护,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定见认为能够停止。

《劳动合同法》第42条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做出单向性约束,即假如员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能以员工的非过错原因解除劳动合同。一起也不能对此类员工采纳经济性裁员而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5条也规则,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42条规则的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停止。

6、劳动合同期满时,假如劳动者在本单位接连作业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只能比及退休时才可停止合同;

7、合同期满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接连作业满十年,且劳动者提出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不能停止劳动联系,有必要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准则或许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一起,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接连作业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且劳动者提出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不能停止劳动联系,有必要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9、劳动者已接连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则的情形,且劳动者提出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目前干流定见是用人单位不能停止劳动联系,有必要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留意:实践中各地有不同定见,全国绝大多数区域持该定见,上海在外)。wWw.zC530.COm

10、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许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主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许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实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主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11、员工洽谈代表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关于进一步推行相等洽谈和集体合同准则的告诉》规则,员工洽谈代表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企业原则上应当与其续签劳作合同至任期届满。员工代表的任期与当期集体合同的期限相同。

特别留意:用人单位强行停止的法令结果

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则,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则解除或许停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持续实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持续实行;劳动者不要求持续实行劳动合同或许劳动合同现已不能持续实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付出相当于经济补偿2倍的赔偿金。

提示: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定要契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则,不要违背法令规则,防止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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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到期也不能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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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之后,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如果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期间;在医疗期内的职工等情况,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也不能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合同到期也不能终止合同的11种情况:

1、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需等到职业健康检查后确定无碍后才能够终止;

2、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需待医学观察期结束,经诊断非职业病后才可终止合同;

3、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视伤残等级而定:一至四级,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合同到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五至六级,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不能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合同,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劳动者可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4、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正常情况下需待法定医疗期结束才可终止劳动合同。如果法定医疗期届满前已经治愈的,亦可以终止合同。

5、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一般来说,用人单位需待女职工哺乳期结束才可终止劳动合同。但如果女职工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则难以获得法律的特殊保护,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意见认为可以终止。

6、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只能等到退休时才可终止合同;

7、合同期满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关系,必须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且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关系,必须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9、劳动者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且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目前主流意见是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关系,必须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注意:实践中各地有不同意见,全国绝大多数地区持该意见,上海除外)。

10、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11、职工协商代表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

在以上11种任何一种情形之下,用人单位即使和劳动者合同期满,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一定要符合规定,若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劳动者可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给自己争取最大的补偿和待遇。

7种劳动合同不能签!


一是口头合同。这类合同一般由朋友、亲戚、熟人介绍到用人单位,双方只有口头意向承诺,碍于情面或觉得麻烦,没有正式的书面合同文件,没有签字认可。一旦发生纠纷,空口无凭,无据可查。

二是简单合同。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内容过于简单,基本要素残缺,没有必要的细节约束。

三是“暗箱”合同或者称为“一边倒”合同。这类合同的内容往往明显偏向用人单位一方,多数是用人单位事先根据自身利益拟定,只强调用人单位的权利和务工者义务,对务工者利益涉及很少,一笔带过,且不征求务工者意。这类合同往往内容模糊,滥用所谓的解释权。

四是抵押合同。少数用人单位要求务工者把自己的一些证件、财产抵押之后才能上班。当用人单位随意辞退务工者时,就以种种理由不退还抵押财物。

五是双面合同。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应付劳动保障部门检查,准备了两份合同,一份是合法、规范的假合同,仅由用人单位保管,应付检查,实际上并不执行。另一份不规范、不合法的真合同则双方持有,实际执行。

六是“卖身”合同。少数用人单位合同中要求务工者必须遵守所谓的“厂规厂纪”,并利用这些条款要求务工者加班加点,使强迫劳动成为合法,连吃饭、上厕所都严格规定时间,剥夺了劳动者的休息权、休假权、人身自由,甚至任意打骂、体罚、拘禁劳动者。

七是“生死”合同。个别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在合同中要求务工者“出现伤病自理,如有意外企业概不负责”等。这类用人单位多出现在建筑、化工、采矿等高危行业。务工者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或不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一旦发生事故将面临巨大的费用压力。当然,即使签订了此类合同,只要是对方原因造成的工伤,务工者仍可向劳动保障及法律部门提出仲裁或诉讼。

十二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企业需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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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断断续续一直有大公司因生意不好而选择裁员的新闻,虽然说对于企业而言,这也是迫不得已的选择,但对于普通劳动者而言,企业必须结清之前的工资、支付对应的经济补偿后才会安心离开。那么对于劳动者而言,除了企业经营不善需要裁员而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外,还有哪些情形也是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的呢?

哪些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并不是所有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只有在以下这十二种情况下才需要支付: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12)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即通常所说的社平工资三倍封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对于劳动者来说,一份工作是自己生存下去的重要保障,谁也不想遇到突然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但万一真的遇到了,一定要弄清楚解除合同的原因,如果是企业的责任,则必须向自己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企业拒不支付,劳动者是可以申请进行劳动仲裁的。

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证明两者存在劳动关系最有力的证据,并且能规定两者的权利与义务,更能在发生劳动纠纷时作为一项有力证据。但有些时候,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会直接无效,使得劳动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劳动者们了解清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就十分重要。

//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常见的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以下这些:一、劳动合同内制定的内容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如不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以及试用期超过半年;二、使用强制手段逼迫对方签订该劳动合同,如威胁、强迫;三、采用欺诈手段,让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如提供虚假的薪资;四、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程序形式不合法,如未经协商就进行签署;五、违反劳动安全保护制度;六、违反规定,收取各种费用,如收取培训费等等。此外,包括侵犯婚姻、健康、报酬、自主择业等权利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无效劳动合同带来的法律后果//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只要签订的劳动合同满足以上任意一条无效的条件,被确认是无效的,那么这个劳动合同就不受国家法律的承认与保护。一旦产生劳动纠纷,如果涉及薪酬拖欠,用人单位就必须向劳动者支付拖欠的薪酬,具体的金额需要参考该用人单位的具体薪酬而定。当然,劳动纠纷产生时,需要判定是劳动者有过错,还是用人单位有过错,对于无效的劳动合同,如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上几点,并且无效的劳动合同也会带来相应的法律后果。需要注意的是,不仅仅是用人单位会导致劳动合同的无效,劳动者有以下情况也会导致导致劳动合同的无效,如是否通过欺诈而签订劳动合同等,求职时也要规范自身,避免此类情况发生。希望这些能帮到大家!

法律知识:劳动合同变更协议情形有哪些?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双方都要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如果存在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双方还需再次签订劳动合同的变更协议以免发生纠纷,那么劳动合同变更协议情形有哪些呢?接下来小编为您进行普及,欢迎阅读了解。

一、协商变更

“协商变更”是劳动合同变更中比较常见的一种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我们可以知道,在“协商变更”中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二、法定变更

除了“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一些“法定变更”的情形:

三种可以变更的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我们可以知道,当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主动”变更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另行安排工作;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工作岗位;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对三期女员工的保护

一般情况下,除了“协商变更”外,用人单位是不能与“三期女员工”进行调岗或降薪等“劳动合同变更”的。但,在以下几种情况时,用人单位可以对“三期女员工”进行“调岗”:

当“三期女员工”从事法律规定的“禁忌从事的劳动”时,企业应当进行“调岗”。(如: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等等。)

当满足《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时:“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类“调岗”是法律对“三期女员工”的保护。

三、特殊情况——“口头变更”

一般而言,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我们可以知道:“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口头变更”在上述情况下也可以发生效力。

综上所述,引起劳动合同变更的情形总共有三种,一种是相关法律的变更,还有一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方面的变更,无论是哪种情形的变更都要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劳动合同变更协议情形有哪些”希望小编整理的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的情形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合同有哪些陷阱?这几种一定不能签


春节过后,许多求职者开始寻找新的致富方式。合法、规范的劳动合同是保障求职者合法利益的重要基础。然而,有关劳动合同的欺诈案件越来越多。因此,求职者在找工作时应该更加小心。小心合同中的陷阱,以免受骗。

劳动合同有哪些陷阱?这几种一定不能签

编辑总结了六种常见的合同陷阱,大多数求职者在遇到类似合同时必须保持警惕。

1、单方合同

合同无处不在“由甲方确定”和“按照甲方有关规定执行”等规定,忽视了乙方工人应享有的权利。 张少伟提醒说,面对这样的合同,工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该保持谨慎。

2、押金合同

雇主在招聘时以各种名义向工人收取存款和抵押贷款。如果工人在合同期间离职,这笔钱将被视为不可退还的违约金。”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签订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发生这种情况,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报告。

3、幕后合同

”所谓幕后合同,是指一些私营企业在制定劳动合同时不与劳动者谈判,也不向劳动者解释合同内容。张少伟称,劳动者订立合同,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裁定合同无效。

4、性命合同

“现在,一些工厂、建筑工地和其他高风险的雇主签订了越来越多的终身合同,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没有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提供劳动保护,也提出了‘工伤本身负责’等规定。”张少伟“表示,如果工人遇到这样的合同,他们绝不能签署这样的合同,也不能取笑自己的生活。

5、包身合同

为了防止人员频繁流动,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一些雇主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提出类似“3年内无工作转移到同一行业公司”的条款,并扣留劳动者的人事档案。根据有关规定,张少伟是指非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和不涉及商业秘密的工人不受此类合同约束。

6、备份合同

据了解,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人事和社会部门的检查,私下准备了两份合同。其中一份虚假合同是完全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签订的,但尚未执行。与工人签订的真正合同是另一份合同。针对这种情况,张少伟向广大劳动者支付了招募费:“劳动者必须收集自己签订的合同复印件,如有问题,可以作为诉讼的重要依据。

所以,在用人单位与员工办理劳动合同签署手续的时候,一定要留个心眼,员工应在用人单位填写清楚劳动合同内容、并确认与已经谈好的用工条件相一致后,再签名。

什么情况下会导致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近日,有网友咨询小编什么情况下会导致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小编根据这个问题搜集了相关法律规定信息,下面跟着小编一起看看,希望会对遇到同样问题的大家有所帮助。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这一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作了具体规定。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订立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可以由用人单位拟定,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拟定,但劳动合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才能签订,否则,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否无效,主要的认定依据是看其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条件有三:

其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这里的“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威胁”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威胁或者乘人之危,违反了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必须遵循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因此,以此种手段订立和变更的劳动合同无效。除此之外,其他诸如采取恐吓、威逼等手段,使对方当事人违背其真实意思而订立和变更的劳动合同也是无效劳动合同。需要指出的是,该项内容不仅指用人单位,也包括劳动者在内。

其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这主要是指用人单位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的条款中,只规定自己的权利,而对涉及劳动者的条款,则更多地规定的是义务,对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利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则不作规定。这种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劳动合同。

其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法律法规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违反了法律法规特别是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自然无效。这种无效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况,一是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用人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或者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劳动者不具备劳动行为能力或者尚不满16周岁等。二是劳动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工作时间超过国家规定,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劳动报酬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等。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法律之所以不规定无效劳动合同的起算时间从履行的时候起,主要是因为无效劳动合同的订立从一开始就是错误的,而对建立在错误基础之上的劳动合同是不应予以承认的。

劳动合同,签几年合适?


近日,重庆市人才中心的一项调查显示:近半求职者希望劳动合同期限只签一年,选择签3-5年的只有17%,签5年以上的仅5%,3%的求职者认为有没有劳动合同无所谓。专家分析说,如今多数求职者并不打算在同一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5年,他们认为签1年合同“船小好掉头”,利于下一步就业选择。

你希望签几年的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你是否已盘算好离职所需付出的成本?劳动合同期限对你的职业发展有何影响?

1年太短,5年嫌长,3年正好

剑华(财务)

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究竟多长时间为好?这个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一般来说,签约期限的长短与自己的能力、工作性质成反比——如果你有很强的能力,有很强的人脉和专业优势,而公司给你的待遇却不够高,或阻碍了你的上升空间,那么,你多半会选择签订短期合约;但你若能力一般,岗位又很容易找到替代者,比如低技术含量的服务型行业,那么为了有份稳定的收入,相信你肯定希望能签订较长期限的合约。

我呢,上述“两种人”都不是,既不算稀缺人才,也不是毫无特长,到底签几年才算合适?说真的,我一时还真拿不定主意。不过,经验告诉我,期限太长或太短都不好,如果一定要用数字量化的话,就是1年太短,5年嫌长,3年正好!

签1年合同,虽说“船小好掉头”,但弊端也显而易见。首先对用人单位不利,如果一年期满后,员工就可以终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岂不无形中成了员工的跳板和培训学校?也损失了员工为单位创造价值的潜在机会;其次,对员工自己发展也不利,因为服务期太短,单位不但不会重用你,不找借口克扣你的工资待遇就不错了;第三,如果合约期太短,一旦用人单位想裁员,只要与你合约结束不续约,就可以避免支付任何补偿金,这对员工来说而言,无疑是一大损失。

说5年合同太长,是因为这不利于人才流动。如果你在一个单位工作了二三年仍然得不到重用,就说明此处非你久留之地。为确保自己的价值不被低估,及时退出该公司该是一个比较明智的选择。而如果签约时间太长,公司万一用合约来限制你的自由,就会陷入被动,即使能成功离职,也难免付出比较高昂的代价。

为什么说签3年正好呢?这可不是简单的中庸,而是一种意在双赢的策略:对用人单位来说,可以减少频繁换人的损失;对员工来说,3年的时间,足以看清一个单位了,觉得不好可以不续签,觉得好就续签,进可攻退可守,何乐而不为?

别贴上“飞鸽”标签

桂子(办公室主任)

如果说,求职者在和用人单位签劳动合同时就盘算好离职成本,那他将成为职场中不受欢迎的人。心猿意马的人在哪里也干不长,他付出的最大成本是:得不到用人单位的信任。

十年前,我大学毕业找工作,单位答应帮我解决进京户口,条件是必须在厂里干满5年。说实在的,这家工厂给我的工资很低,一个月才1000元左右。几个一起来的大学生因受不了这份清苦,都先后交几千元违约金开溜了。我思之再三,还是留了下来:5年合同,一诺千金,过河拆桥的事我做不来。所以,我在这块“贫瘠的土地”上坚守下来。

后来,我结婚了。厂里也没亏待我,把我老公从外地调来,也上了户口,安排了合适的岗位。5年劳动合同期满后,董事会决定为骨干员工买房,我又赶上了这趟车——一套房子几十万元,再加上两个进京户口,让我觉得自己这些年的坚守是值得的。后来,企业效益慢慢好了,我也被提拔成中层干部,收入也大幅提高了。

我有一个学弟,是学强电专业的。他当初也和一家企业签了5年合同。这5年,他一头扎在车间里,不怕苦不嫌累,先后负责几台新型进口设备的电器安装调试,把书本上的知识用到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5年合同期满后,他跳到一家私企当电器工程师,现在已经坐到副总的位置,收入十分可观。他深有感触地对我说,他如今成为这一行的专家级人才,一直感谢原来单位对他的重用。如果他不是签5年合同,原单位不会放手把他放在关键岗位,他也就学不到真本事。谁愿意把重要的工作交给“飞鸽”牌的人呢?

如今同学聚会,谈起往事,都说我们有长远眼光,吃小亏占大便宜。

做人不要只看鼻子尖下的一点地方,如果你觉得某个岗位有发展前途或者有良好学习机会,而人家要求你签3年以上劳动合同,你最好不要放弃。

“补充条款”要谨慎

燕萍(人力资源)

《劳动合同法》强制规定:企业必须要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我看来,签订劳动合同只不过是种形式,意义不是很大。

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离职,提前3天;在合同期内,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就可以正当离职了。所以,无论你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是1年、还是3-5年或5年以上,甚至无固定期限合同,都没有关系。

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合同内容,包括其中的额外补充条款。有些“补充条款”是针对公司给你的某些“特殊照顾”,如果你接受了,就意味着你要老老实实地“回报”,要想提前离职可得考虑成本。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嘛。

同事小李是我们公司的骨干,公司曾经送他去国外培训。出国前,他和公司签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如果违约将按服务期的20%来赔偿。但2年后,小李却向公司提出离职,痛快地付了违约金,双方好聚好散。

临走前,小李偷偷告诉我:新东家会帮他付这笔违约金的,我提醒他当心又被套住,他不信。结果半个月后,他哭丧着脸告诉我,他刚离狼群,又入虎口了——和新东家的劳动合同中,果然也添加了这笔违约金额。不过,在薪水数字增加的前提下,小李还是欣然接受了那个补充条款——一个愿挨,一个愿打,也就没什么好说的。

这不,小李还是干得好好的,听说最近还晋升副总了。

莫须有的“违约金”

叶花果(职员)

大学毕业时,我一心想要离开家乡那生活了20多年的西南小城。恰好,华北某市教委到学校来招人,我被录用了。教委的人事科长在让我在就业协议上签名时,口头告知我,协议期限为7年,但却没有写进书面协议。那时,幼稚的我还担心对方会变卦,专门问那个人事科长:要不要在协议上把期限写上?可是科长却漫不经心地说,以后再说。我也就没再坚持。

谁料想,这个“以后再说”,后来让我付出了不小的代价,也给我一个争取权益的机会。

去当地教委报到后,我才知道,教委把我们这些从其他省市招来的大学生分配到下辖各中学。我和来自宁夏、吉林、辽宁的10个学生,被分到下面镇上的中学当高中老师。我一心投入了教学,与同事相处也很融洽。

然而,在第三个学年结束的时候,我还是选择了离开,原因是当地冬天太冷,来自温暖的南方的我,一直不能习惯这里的气候;还有这里太偏僻,信息也闭塞,校园建设相对落后,待遇也不够高。

我先向校方递交辞呈,校方同意后,再向教委汇报,然后通知我可以走人了。在我之前,当初一起去报到的大学生早就有辞职的了,我也听说他们的档案和户口被教委扣留,原因是未到协议期限,需要缴“违约金”,他们大部分人都无奈地接受了。轮到我,尽管据理力争,但教委一口咬定我“违约”,必须缴纳2000元/年的“违约费”才能走人。争执不下,我只好甩手离开,去了广州。

这几年,由于档案和户口被扣,我在上户口、工作、买房等方面都遭遇了极大阻碍。迫不得已,我只好找一位律师朋友陪我去和当地教委交涉。我的律师对教委的人说——所谓“违约金”,并没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明确,因此我就没有承担的义务;而我的档案,对方必须退档,否则我将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教委赔偿损失。

经协商,事情终于“和平解决”了,可是我已经搭进了好几年等待的时间,错过了一些很好的机会。

通过自己的经历,我奉劝一些用人单位,该改一改想通过扣档来阻止人才流动的旧思路了。毕竟,人才流动将成为人力资源配置的合理方式,各单位如想留住人才,应在内部结构和奖惩制度上下工夫,创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环境。

假如……

吴祝华(财务)

假如我是一名刚走出大学校门的学生,不管招聘单位有多好,名气有多响,待遇有多高,哪怕是世界500强,我最多只会签订1年的用工合同。我会在这一年里,用心去工作,用心去观察单位的前景、环境、企业文化,以及领导、同事们的工作作风和人际关系。

假如我在该单位工作了3年,感觉工作环境、同事关系融洽、薪酬待遇位居本地区中等及以上水平的话,我会签订5年以上合同。

假如我已经45岁以上,单位让我感觉还不错,上下关系、同事关系较为融洽,薪水待遇位居同一地区中等以上水平,我将会和单位签订长期合同。

假如我和单位签订合同未满,与领导和同事一起共事没有愉快感,反倒是一种负担或烦恼的话,哪怕薪水再高,单位名气再响,我宁可支付违约金和培训费,也不愿久留这种没有乐趣的工作环境中。

我始终认为,不管在什么单位工作,苦点累点都没关系,至少要让自己和同事感觉到,工作是快乐的,领导并不是只会简单地发号施令,不会滥用职权压制下级。如果有这样良好的工作氛围,哪怕工资低一点,我也乐意在这儿工作。

不能稀里糊涂过日子

张昊(职业规划师)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同的人会做出不同的选择。

1年也好,5年也罢,无论你做怎样的选择,有一点必须明白,不能稀里糊涂地过日子。表面上你是签了1年合同,1年后可以干净利落地“走人”,但问题是如果1年后还找不到“下家”,而“上家”又无意留你,该怎么办?所谓未雨绸缪,1年有1年的打算,5年有5年的计划,关键在于你对全局的考虑。

从职业生涯规划的角度看,一个人的职业发展要经历以下几个时期:

(1)职业准备期:24岁之前,这是为将来从事职业打下知识储备的时期;

(2)职业选择期:24~27岁,毕业后走上社会,到找到第一份相对稳定的工作作为事业发展的起点;

(3)职业适应期:27~32岁左右(开始工作后的8年);

(4)职业稳定期:32~50岁左右,这是职业生涯中时间最长、劳动效果最好、发展和成就事业最宝贵的时期;

(5)职业衰退期:50岁之后,此时是事业的收获和人生的享受季节,在岗时是“元老”,退休后也可以安度晚年。

如果一个人到了职业衰退期还一事无成,那肯定是在前几个阶段任务完成上欠了债。所以我们要学会理性思考,分析自己和环境的各方面因素,扬长避短,打有把握的仗。

有人说现在的社会“‘计划’没有‘变化’快”。这句话有一定的道理,但也不完全确切,我们并不能因为这句话而放弃计划。计划一方面要全面分析各种因素,另一方面要有充分的自信和勇气,只有这样,才能科学地为自己规划人生。

做事有时需要忍耐一下


有一位年轻人毕业后被分配到一个海上油田钻井队工作。在海上工作的第一天,领班要求他在限定的时间内登上几十米高的钻井架,把一个包装好的漂亮盒子拿给在井架顶层的主管。年轻人抱着盒子,快步登上狭窄的、通往井架顶层的舷梯,当他气喘吁吁、满头大汗地登上顶层,把盒子交给主管时,主管只在盒子上面签下自己的名字,又让他送回去。于是,他又快步走下舷梯,把盒子交给领班,而领班也是同样在盒子上面签下自己的名字,让他再次送给主管。

年轻人看了看领班,犹豫了片刻,又转身登上舷梯。当他第二次登上井架的顶层时,已经浑身是汗,两条腿抖得厉害。主管和上次一样,只是在盒子上签下名字,又让他把盒子送下去。年轻人擦了擦脸上的汗水,转身走下舷梯,把盒子送下来,可是,领班还是在签完字以后让他再送上去。年轻人终于开始感到愤怒了。他尽力忍着不发作,擦了擦满脸的汗水,抬头看着那已经爬上爬下了数次的舷梯,抱起盒子,步履艰难地往上爬。当他上到顶层时,浑身上下都被汗水浸透了,汗水顺着脸颊往下淌。他第三次把盒子递给主管,主管看着他慢条斯理地说:把盒子打开。年轻人撕开盒子外面的包装纸,打开盒子里面是两个玻璃罐:一罐是咖啡,另一罐是咖啡伴侣。年轻人终于无法克制心头的怒火,把愤怒的目光射向主管。主管又对他说:把咖啡冲上。此时,年轻人再也忍不住了,啪地一声把盒子扔在地上,说:我不干了。说完,他看看扔倒在地上的盒子,感到心里痛快了许多,刚才的愤怒发泄了出来。这时,主管站起身来,直视他说:你可以走了。不过,看在你上来三次的份上我可以告诉你,刚才让你做的这些叫作承受极限训练,因为我们在海上作业,随时会遇到危险,这就要求队员们有极强的承受力,承受各种危险的考验,只有这样才能成功地完成海上作业任务。很可惜,前面三次你都通过了,只差这最后的一点点,你没有喝到你冲的甜咖啡,现在,你可以走了。人生哲理:忍耐,大多数时候是痛苦的,因为忍耐压抑了人性。但是,成功往往就是在你忍耐了常人所无法承受的痛苦之后,才会出现在你面前。千万不要只差那么一点点就放弃了。

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九大条款,你的合同签的对吗?


小编发现很多员工发现自己和公司签订的合同文本很简单,很多条款都不清楚,事实上,这是不符合规定的,在发生纠纷的情况下,真的很难说出来。那么什么是正式的劳动合同呢?

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九大条款,你的合同签的对吗?

它至少应包含九项法定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规定:

第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第二,劳动者姓名、地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号码。

第三,劳动合同的期限

合同期限主要分为固定期间,无固定期间和完成某项工作的一定时期。如果是临时工作,则必须明确劳动合同。如果没有明确的截止日期,则应视为无固定期限。无论您是签署一年,两年还是三年,您都必须拥有开始和结束日期。

第四,工作内容和地点

劳动内容应反映在劳动合同中,如从事职务,具体负责的内容。工作地点也很重要。工作地点必须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否则容易引起纠纷。

例如,合同规定工作地点在北京。有一天,该单位必须将工作人员转移到深圳。员工可能不接受,因为合同已经就一个好的工作场所达成一致。该公司单方面将员工的工作地点改为雇主的违约。

第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中国有三个主要的工作时间系统:

1.第一个是标准的工作时间系统:即每天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工人保证每周至少休息1天;

2.非计划工作时间制度:即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限制,保证工人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的原则;

3.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度:即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每日工作时间和平均每周工作时间应基本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

除实施标准工作时间系统外,还需要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其他工作时间系统,不予批准。

第六,劳动报酬

这对每一个工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和关心的,并且报酬应该在劳动合同中清楚地写出来。明确加班费、奖金、津贴的计算基础、补贴金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

第七,社会保险

国家规定,雇主必须为雇员支付社会保险,即,我们通常称之为5个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八,劳动保护,工作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

劳动保护在一般工作中不是很重要,但一些特殊行业,如有毒有害、高温高压等,从事更危险的职业,如机械、海事、航空等,尤为重要。

第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列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上述9点是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

那么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我们应该注意什么呢?

1.劳动合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雇主之间达成的协议,旨在建立劳动关系并澄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它与劳动合同之间存在很大差异。劳动合同必须规定对劳动者的义务。例如,有必要为劳动者支付各种保险并澄清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只是一方同意提供劳动而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形式。受劳动法管辖。

2.看看是否有明确的工作

当许多求职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他们并不注意是否有明确的工作,从而导致雇主随意更换工作。

有关人士说,有些雇主经常故意避免劳动合同中的工作条款,以便按照自己的意愿改变劳动者的地位,并无限期地扩大管理权,以便雇主可以随意改变合同内容。合同的履行。即使是刻意的殉难,劳动者也没有回应,最后只是不情愿地辞职。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大学生应该看看他们是否有明确的工作定义,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3.仔细查看劳动合同的所有条款和条件

许多专业人士在劳动合同中并不会仔细研究劳动合同的每一条款,大多数人认为仔细看合同似乎是对公司不信任的表现,他们说,合同的签订只会初步看工资、社会保险等,劳动合同是否没有规定他们不能去同侪单位,是否有培训违约金的规定,他们是否不清楚兼职工作等等。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除了九项法定强制性规定外,雇主和雇员还可以协商其他条款,如试用期,培训,保密,补充保险和福利等。据了解,有些雇主经常在双方订立的劳务合同文本中附上不合理的协议。如果劳动者签署并批准劳动者,那么在将来发生劳资纠纷时,劳工将处于被动地位。

关于回复邮件的Tips,了解一下


人无完人,在工作中,每个人都会犯一些小错误。

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的小错误是会被上司和同事容忍的,即便是犯了,也无伤大雅,过去就算了,而且对我们的成长和进一步发展也不会有多大的阻碍和伤害。

今天小编就来跟大家分享以下这个小细节引发的大失误,希望大家看完之后能有所启发,避免给职场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网友自述:这段时间,我们部门正和公司其他部门进行跨部门合作,由我们提供策划,技术部同事负责制作,市场部同事协调各项资源。

我是代表我们部门的直接负责人,平时我只与市场部同事M联系较多,和其他部门负责该项目的同事则接触较少。三方合力,产品终于正式上线了,M给涉及该项目的三个部门的几位直接负责人群发邮件以通知,并表示感谢。

我也在其中,也得回礼吧,于是回复邮件感谢了M。结果,邮件刚发出去,我喜悦的心就凉了半截——本只打算发给他一人的邮件被我错按成了“回复全部”,而邮件抬头却只提了M,这下让我好不尴尬!尤其是我在邮件里还提到了我俩在合作之初商议的具体事宜,而其中部分事宜原本是我俩私下统一口径、不对其他人员公开的……

以下是关于回复邮件的Tips,仅供参考:

1、及时回复邮件。

小编认为收到他人的重要电子邮件后,理想的回复时间是2小时内。对于一些优先级低的邮件的回复最好不要超过24小时。倘若你正在出差或休假期间,建议应该设定自动回复功能提示发件人,以免影响正常工作;

2、区分“答复发件人”和“全部答复”。

假如是只需要收件人单独知晓的事,或是作为收件人的你对发件人的邮件提出异议,单独回复给发件人就好了;假如你对发件人提出的要求作出了结论性响应,应该“答复全部”。在点击“全部答复”前,要三思而行!

以上就是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关于发送邮件环节经常会犯的通病,看似不太严重,但实际上对我们的未来发展却影响重大,希望大家以后都能重视职场中的任何小细节。

简历投递的“野路子”了解一下!


职场百态频道整理了各种职场技巧,各种职场故事。感谢阅读《简历投递的“野路子”了解一下!》内容,职场资讯网小编向您推荐一些职场百态知识,要注意的问题。欢迎您的参考,希望能够帮到您。

都说简历是求职的敲门砖,那么投简历这项敲门技术,就决定了你是否有面试机会。大多数求职者投递大量简历才能得到几个面试机会,简历的回复率极低,那么如何提高简历的回复率呢?一定要站在对方(企业/HR)立场想问题,猜测对方喜欢什么,然后投其所好,才能吸引对方的关注。所以投好简历的思考角度就变得越来越多元化。小编分享几点建议:

1.别人都这样投,可以跟随,也可以反其道而行,但切忌盲从。

2.多渠道是个好方法,投简历也需要运用自己的优势,朋友圈、社交圈的利用会有意外惊喜。

3.海投可以有,但一定要记得自己投过些什么。

4.可以重复投,但要注意相隔时间。

5.搜索职位不要只看第一页,第二页,多翻翻后面的。

6.写好邮件标题很重要。

7.对自己颜值有自信的人,可以在简历上放张照片,毕竟这是个看脸的世界。

8.多刷新自己的简历,更容易让HR看到你。

9.研究投递方法只能解决部分问题,研究简历制作,懂得人脉交往,更有机会让工作找上你。

在这个世界上,任何“主动投怀送抱”的行为总是会被嫌弃的,得不到才是最好的,投简历亦然。

混职场的残酷真相,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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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句1:涨薪要靠跳槽,别指望加薪!

很多人会在工作后总结出一个“真理”:想要快速、大幅度涨薪,只能靠跳槽!加薪基本没戏!事实上,在论坛关于该主题的投票中,也确实有超7成的人选了“涨薪要靠跳槽”这个选项。

然而世事无绝对,只能靠跳槽涨薪,说明也许你没遇到好公司,或者没优秀到让公司为你破例:

论坛网友“陈皮特”:“加了2次,基本上翻倍了。碰到一家舍得给钱又给平台的公司,不要太爽。不过这样的公司太少了。”

君:如果是架构成熟的大公司,加薪幅度要统一权衡,很少有较大的跨度,毕竟加薪一般不会只针对某个人,调整的范围一旦扩大,集中到个人身上的也就变少了。但是小公司本身人员结构简单,薪酬制度未必有那么严格,如果确实业绩出色,大幅度的加薪也是有可能的。跳槽本身确实是一个快速提高薪资的机会,但前提是,你有足够的底气和资本去和企业开价,同时你的目标企业也是正确的,能接受你的价码,并且最后博弈成功,风险与机遇并存。

金句2:不是工作久了,就会让你升职!

在以前,公司升职挺看重工龄、工作年限的,小年轻即使做得好,也要熬个几年才可能上位,甚至可能一直轮不到。那么,现在还是这样的氛围吗?只有工作久了才能升职吗?

工作多久不算什么,关系多深才是硬道理:

论坛网友“柳絮随风舞”:“升职是要看关系的,能让你升上去的岗位大多是不重要的、无所谓的、没什么权限或者工资也不会给得太高的,重要的岗位还得是自家人。”

论坛网友“幻彩旋律”:“升职是要看关系的和资历的,领导喜欢你,你就升职,不喜欢你就待一辈子吧。”

年限不是问题,能力才是根本:

论坛网友“bbsugar”:“现在不是了, 因为环境变化太快,以前的经验到现在都不抵用了, 现在上司都喜欢重用提拔一些90后的员工,因为上司说的他们很快就能领悟,一些以前没有人做过的任务交给他们也能完成得很好,逻辑思维也很强。”

君:如今的社会发展速度不同于过去,信息化和互联网化使得以往经验上和认知上的差异发生转变,年轻一辈相比从前有更多的优势和机遇。相比工作年限,如今更有价值的是自身过硬且能紧跟时代更新的能力以及关系维系良好的“人脉网”。

金句3:一遇到问题就跳槽,结果发现去哪都一样!

刚入职没多久,发现这个公司还不如之前的!虽然没有上家的问题了,但是又冒出了新的问题,好想直接走人啊!然后就陷入了“频繁跳槽”的怪圈:一遇到问题就跳槽,结果发现去哪都一样。这种情况下,跳槽真的能解决问题吗?

跳槽,是为了验证跳槽能不能解决问题:

论坛网友“桃源君”:“跳槽可能解决不了问题,但不跳槽是永远解决不了问题。”

忍无可忍,无须再忍:

论坛网友“大白”:“受不了老板天天剥削我们,天天加班,更过分的是没有加班费。果断选择跳槽,终于摆脱了无良老板的魔爪。”

君:有些情况跳槽是止损,但还有些情况跳槽并不是最佳选择,比如人际关系复杂等。社会本身就是个鱼龙混杂的“大舞池”,你会碰到亦师亦友的领导同事,同样也会遇到阿谀奉承的职场小人。跳槽之后又遇到渣同事怎么办?再跳槽吗?逃避解决不了问题!除此之外,在找各种跳槽原因之前,不妨先找找自己身上有没有问题,解决不了自己的问题,就算跳到天涯海角也会碰到相似的难题。

请等一下的职场故事


职场,繁重的工作可能让你剪不断理还乱,效率也久久不见提高。其实,这都是因为你没有用对方法!小编来告诉你。感谢阅读《请等一下的职场故事》内容,职场资讯网小编向您推荐一些职场百态知识,要注意的问题。欢迎您的参考,希望能够帮到您。

他失业了,但妻子并不知道。出门前,他俯身吻了吻还在吃早饭的妻子说:“你吃过饭,就把碗筷放这里吧,我中午回来洗。就要迟到了,我先去上班。”说完,匆匆下了楼。他要赶去一家知名企业应聘。

主持招聘会的人事部部长一边翻看着他的简历,一边问:“请问你认为自己有哪些方面的优势?”

他说:“我毕业于重点院校,博士学位。”

部长摇头说:“我们公司50%以上都是博士,再说,学历并不代表能力,不能说明什么,这一点不能算。”

他又说:“我曾在一家著名的合资企业,从一名基层员工做起,在很短的时间内,因为业绩突出,被破格任命为总经理助理。”

部长笑了笑,指指另外几位考官说:“在座的几位,包括我自己,都有和你一样的经历。”

他想了想说:“我出生在农村,自幼生活条件艰苦,造就了我吃苦耐劳的品德和百折不挠的个性。”

部长说:“这一点儿还算说得过去,可是,如今像你这样从农村出来的大学生太多了。”海归一族的部长说着耸了耸肩,双手一摊。

细密的汗珠不知何时已经爬满了他的额头,他知道,部长这个优雅的姿势是在做一个无情的宣判。他只好怅然而无奈地站起来,向着考官们深鞠一躬,十分失望地向门口走去。

“等一下!”他还没走到门口,部长大声喊,“请过来看看你简历里这一页是什么?”

他接过来一看,不好意思地说:“很抱歉,这是我妻子的病历,我每天都带在身上,今天放错了。”

部长一下来了兴趣,对他说:“如果方便的话,能谈谈你为什么每天都把妻子的病历带在身上吗?”

“是这样的,”他说,“我妻子去年出了车祸,脊椎损伤,就是为了带她去治病,我才辞掉了原来的那份工作。遗憾的是,一年过去了,她的病情依然没有明显的好转。可我一直相信,我妻子的病是可以康复的,只不过没有遇到最好的医生。因此,我便把她的病理特征和病历打印出来,随身携带,一旦遇到有关专家和朋友,便送给他们一份,以便获取更多最新的医疗信息……”

几位考官的目光相互对视了一下,各自点了点头。人事部长微笑着说:“恭喜您,您被我们公司录用了。”

面对他满脸的诧异,人事部长接着说:“您能舍弃待遇优厚的工作和光明的前途来为妻子治病,让我们很感动。一个能如此忠贞地对待爱情的人,我们相信他也一定可以很忠诚地对待工作和公司。”

提升情商的社交小技巧,了解一下!


不管是在职场上混,还是在日常生活中与人交往,其实都应该掌握一定的社交技巧,这样不仅不会让我们吃亏,而且还可以帮助到我们认识更多的朋友,积累更多的人脉资源。那么,您知道有哪些可以提升情商的社交小技巧吗?下面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1.了解人和人性

提高人际交往和掌握成功的人际关系技巧的第一步是:正确的了解人和人的本性。

了解人和人性可简单概括为——“按照人们的本质去认同他们”,“设身处地认同人们”,而不要用自己的眼光去看待别人,刚不要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别人。

人首先是对自己感兴趣,而不是对你感兴趣!换句话说:一个人关注自己胜过关注你一万倍。

认识到“人们首先关心的是自己而不是你”这一点,是生活的关键所在。

2.需要剔除的几个词语

当你与人交谈时,请选择他们最感兴趣的话题。他们最感兴趣的话题是什么呢?是他们自己!把这几个词从你的词典中剔除出去——“我、我自己、我的”。

用另一个词,一个人类语言中最有力的词来代替它——“您”,你是否对谈话感兴趣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你的听众是否对谈话感兴趣。当你与人谈话时,请谈论对方,并且引导对方谈论他们自己。这样你就可以成为一名最受欢迎的谈话伙伴。

3.需要让对方觉得自己重要

人类最普遍的特性便是——渴望被承认,渴望被了解。

你愿意在人际关系中如鱼得水吗?那么,请尽量使别人意识到自身的重要性。请记住,你越使人觉得自己重要,别人对你的回报就越多。

4.需要学会赞同别人

绝对不要忘记任何愚人都可以反对别人,而只有智者和伟人才会赞同——尤其是当对方犯错误时!“赞同艺术”可概括为以下5点:

A.学会赞同和认可;

B.当你赞同别人时,请说出来;

C.当你不赞同时,千万不要告诉他们,除非万不得已;

D.当你犯错时,要勇于承认;

E.避免与人争论。

您需要学会聆听别人

聆听越多,你就会变得越聪明,就会被更多的人喜爱,就会成为更好的谈话伙伴。

当然,成为一名好的听众,并非是一件容易的事,这里小编有5点建议可供参考:

① 注视说话人;

② 靠近说话者,专心致志的听;

③ 提问;

④ 不要打断说话者的话题;

⑤ 使用说话者的人称——“您”和“您的”。

6.您需要明了对方想要什么

促使人们按照你的意愿去做事情的第一步,是找出促使他们这样做的原因(即他们想要什么)。和别人说他们想听的东西,他们就会感动。

你只需简单地向他们说明,只要做了你要求他们做的事情之后,他们便可以获得他们想要的东西。“了解人们所想”的方法是:多询问,多观察,多聆听,再加上自己的不懈努力。

7.您需要学会让别人替你说话

当你说一些有利于自己的事情时,人们通常会怀疑你和你所说的话,这是人的本能的一种表现。

更好的方式就是:不要直接阐述,而是引用他人的话,让别人来替你说话,即使那些人并不在现场。因此,要通过第三者的嘴去讲话。

见到过这样一句话:“一个人的成就,情商占80%,专业技术、智商占20%。”在工作或生活中,有时候好的情商,会比专业技术,还有能力更重要。

拥有高情商,会说话,被人喜欢,是一种能力,愿我们都能做一个高情商的人,能够被别人喜欢,受到尊重。

《科普一下:合同期满也不能与终止合同的11种情形》由职场百态编辑撰写而成,内容素材主要来源于网络,希望在您职场百态过程中能帮到您!我们把大量的“五种职场礼仪的注意”内容汇集于专题再现给您,希望您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