抬高过往薪资居然算面试造假?!。

职场,繁重的工作可能让你剪不断理还乱,效率也久久不见提高。其实,这都是因为你没有用对方法!小编来告诉你。感谢阅读《抬高过往薪资居然算面试造假?!》内容,职场资讯网小编向您推荐一些职场百态知识,要注意的问题。欢迎您的参考,希望能够帮到您。

学历、经验、薪资,何为造假?

求职者在面试中一旦有所夸大,其面试结果则普遍脱离不开以上三种情况。就面试时,夸大学历、经验、过往薪资是否伪造假这一问题本身而言,众多网友中网友都明确表示了夸大学历即为造假的明确观点。

以学位证书为代表的学历上的白纸黑字作为一个人接受教育程度的证明,无论是在面试或是其他场合都不能被改变。即使前有唐骏学历门事件闹得沸沸扬扬,却也不是每一位普通的求职者都能兜得住学历造假被拆穿的后果。也有人说学历只是敲门砖,毕竟在职场接受考验的还是个人能力,这样的观点却是忽视了求职者在职场上受到重视的另一项品质——诚信。能力可以在经过锻炼后得到提升,诚信却是受不得半点污染。孰轻孰重,想来明眼人还是能够分辨的。

与此同时,论坛网友“woodgirl”就面试时夸大个人工作经验的现象发表了这样的意见:“虽然从个人角度,夸大隐瞒是情有可缘;但对企业而言这样的行为就是造假,不容妥协。我身边有一个这样的例子,一家世界500强企业因为新开拓的业务,需要聘请一位协调能力强的高管来做大区销售总经理,公司请到了一位在中等民企有项目操作经验和有政府关系的副总承担此项职位。一年后,该空降总经理不但业绩很差,沟通协调力也平平,原来他的专长是以“卖消息”来让他人相信他有能力。最后以公司与他解除合同并给予一定赔偿了事。个人夸大工作经验会给公司带来的损失。所以从企业方看,筛选人才非常重要,在背景调查中,有丁点偏差也要宁可信其有,这样总好过招个定时炸弹回来。”

而对于夸大过往薪资,网友“碧落黄泉”给出了这样的观点:“关于薪资,很多人认为需要往高里说,如果说低了,HR就会给的低。我认为我们还需要懂得拒绝,如果薪资是你唯一过不去的坎,那么HR就算开低了,你也不怕,拒绝就是了,一个总是压你价的公司,一个自身薪酬体系只在平均水平以下的公司,不该是你跳槽的对象。当然前提你得有自己的底气,而底气的来源是你没有造假。”面试在谈到期望薪资时,求职者心理总要有一个大致的范围,同时也需要有自己的底线;如同对于期望薪资不能狮子大开口一样,过往薪资也应在合理的范围之内。毕竟这些都是公司的HR在背景调查时,一个电话就能考证出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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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巧问薪资


当我们要到一些公司或企业求职时,工资、福利、待遇是和求职者紧密联系在一起和必不可少的。货比三家是做买卖的基本原则,人才择业,实际上就是推销自己的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一种买卖,应当货比三家,从而找到最能体现自我价值的发展机会。但是,目前有一种说法,即在择业的过程中,最好不要问自己的薪酬,否则可能引起招聘者的反感,甚至有的人事经理更加绝对地说,如果应聘者主动问薪酬,我肯定让他走人。

于是这就给应聘者出了一道难题:主动问吧,怕被人看成斤斤计较,弄得不好还要得罪招聘者;“打闷包”吧,心又不甘,况且万一“开包”开出个低得自己难以接受的价,岂不是自己给自己吃药。

依笔者之见,问题的关键并不在该不该问薪酬。而在于你问的这个问题要把握好三个W:when、where和why。以下四种情况对应聘者来说大概碰到的机会会多些,在此特作些介绍:

1、在人才交流会上,当你递交应聘资料时,可以不失时机地问一声:这个岗位的收入大约是多少?由于交流会人多嘴杂,招聘者忙得焦头烂额,很可能在不经意中露出真相。如果他不愿回答甚至有反感,由于此时乱哄哄的,他也不大可能耿耿于怀记住你的名字,再“秋后算帐”。

2、面试时,在谈到你的工作经历时,招聘者往往会问你现在的收入情况。你可以在回答了对方的问题后,反问一句:这个标准与贵公司的相比如何?招聘者不会回答准确数字,但是因为有了参照物,他的回答也许会含蓄些。比如,“不会低于过去的收入”或“目前我们可能还达不到这个水平,但差距不会很大”之类。通过这些回答,你可以推算出新岗位的大致薪酬水平。即使对方不作正面回答,或对这个问题是“承前启后”后,所以也无法过分怪罪于你。

3、还会有一些招聘单位在面试时会主动问:你期望的薪酬标准大约是多少?此时,你可以以退为进提出反问:我愿意接受贵公司的薪酬标准,不知按规定这个岗位的薪酬标准是多少?这样,你不但没有露出自己的底,反而可能摸清了对方的底。如果你对对方的标准满意的话,那么双方可能一拍即合。

4、其实,要打听应聘岗位的薪酬,不但可以直接从招聘者口中问到,你还可以通过各种社会关系间接打听到你应聘企业或公司、应聘岗位的大致薪酬水平。要提醒的是,根据一般心理,从间接打听到的数字往往会比实际水平低,因此,如果你对打听到的数字能接受的话,那么,你下一步的任务就是千方百计地表现自己了。

揭秘高校就业率造假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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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年招生季,面对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高就业率”成为各高校形形色色的招生简章上最吸引眼球的噱头。“看起来形势大好,可实际上几乎家家有水分!”尽管展示给家长和考生的就业数字“看上去很美”,北京某重点高校研究生部负责人赵岩却坦言“就业率注水早已成公开的秘密”:以他所在高校为例,今年对外公布的研究生就业率是95%,可实际情况却要“至少砍掉三分之一”。

“注水就业率”被曝光其实并非首次,教育部也三令五申“高校毕业生就业签约必须遵照"四不准"原则”,但一些学校或明或暗诱导毕业生“炮制”签约的做法还是禁而不止。而如何打破“虚假就业率”怪圈,准确评价高校的人才培养质量更成为“打假”背后最值得关注的问题。 “学生忽悠学校,学校以假乱真” 毕业一个多月,已经“就了业”的张丽,还在找工作。而就在前不久,这位湖北某医药学校大专毕业的女生,刚刚向学校递交了就业协议,上面赫然写着“已被武汉某标签公司接收”。张丽说:“那啥都代表不了,只代表一个章。学校有规定,不交就业证明就不发毕业证,我们班大部分学生都是托关系找单位盖章。” 和张丽一样,陈燕所在的湖北某职业学校也有这样的荒唐规定。更严苛的是,为了给学校装点“专业对口且就业率高”的门面,她“被就业”的工作还必须得和“专业相关”。万般无奈下,学护理专业的她求爷爷告奶奶,才在一家私人美容院盖上了章,而她同班的20多个同学里,有四五个都在这“就了业”,“没办法,找医院医生盖章太麻烦。一般给私人老板多说些好话,他们都肯帮忙”。 “反正只要一个章,大不了花点钱。”因为认识一家超市的老板,大连某高校毕业生李磊不仅早早“就了业”,还因帮着班里十几位同学“敲上了大红章”而小赚了一笔,“学校只认章,就了业就能成为一个有效分子,才没人看什么质量。” 这个就业季,和他们一样辗转求职后“被就业”的毕业生绝非少数,还有不少人在网上晒出了五花八门的“注水”就业方式:刻 假公章“假装”就业、一个小卖部签下30名本科毕业生、百元网购就业协议……而被逼造假的原因也大致相同:对没能签约就业的学生,轻则派辅导员软磨硬泡、重点监控;重则扣留毕业证书,不予发放。  “被就业”坑害学生,更坑害教育 被人为“注水”的就业数字年年有、年年新,有网友感叹毕业生“神通广大”的同时,更调侃“大学教给学生的最后一课竟然是"造假"。”可面对指责,杭州某高校的赵老师却显得满腹委屈:“老师压力也很大,毕业生就业时,班主任之间竞争很激烈,如果排名很低,以后的工作、待遇都会受到影响。” 而对于学校而言,就业率这个重要数字更是牢牢掌握着其“生杀大权”。据了解,教育部曾在2005年发文规定,对“连续2年就业率不足50%的专业要严格控制招生规模,就业率连续3年不足30%的专业要减少招生甚至停止招生。”而招生数量与政府教育经费划拨、各种科研立项、教师福利待遇等方面密切相关。 “很多地方还把硕士点、博士点的设置和就业情况挂钩。"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一点也不稀奇。”从事就业工作多年的刘林把这些规定称作牢牢捆绑高校的“紧箍”,让就业率造假成为不少高校的“无奈之举”。 “统计就业率的目的是为了掌握专业设置、学校综合实力、大学生就业整体趋势,为之后的专业设置、均衡高校资源配置起到指导作用。”对于这样的“集体造假”,不少教育专家倍感痛心,"被就业"绝不是简单的数字游戏,不管出于什么目的,这种吹出来的"就业率"不仅使参考效果大打折扣,也是对教育理念的莫大讽刺,既坑害学生,也坑害教育。” 就业率统计应采用第三方评价 “就业率"注水"现象,有违高校一直倡导的诚信建设,不仅对学校本身产生信誉危机,还会使社会产生人才信任危机,使学生个人产生新的学习无用论思想。”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副院长史秋衡如是认为。但不少专家指出,就业问题十分复杂,多年来不仅是国际社会上的一个难题,更是高校难以独自面对的棘手问题,“更何况,我国的实际情况还是让高校自身统计就业率,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数据的客观性自然值得推敲。” 有专家建议,在统计高校就业率时应引入第三方评价,由人社部门或第三方机构进行统计评价,扼住造假的源头。 史秋衡则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就业率造假问题,还应积极转变“敲个公章就是就业”的粗糙认定方式,更关注学生就业质量。他建议,教育部门可在政策分类引导中发挥积极作用,并联合其他部委制定高校专业设置基准和产业行业标准,促使社会建立良好的就业结构与秩序,让高校从关注就业率这一外部因素,变为专注就业质量这一内涵要素,“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应该转变唯就业率论英雄的狭隘观念,允许一些高校转型期就业数据暂时很难看,同时督促一些乱作为高校要严格自律。”

简历造假:赢了现在工作,输了未来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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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最难,只有更难”——用在一年一度大学员就业季再贴切不过了。去年690万毕业生,今年720万,怎么不让大学生压力。如果你问应届毕业生在这个时候的心态,“困惑”绝对是最多的选择。然而,作为一个过去的人,小编告诉你,每个大学生其实都要经历这种情感障碍。多年后,回想起那些寻找工作的岁月,这是值得体验和感觉,就像你突然长大了。而不是抱怨,享受打磨的过程..

简历造假:赢了现在工作,输了未来职场

“恢复骗人指数,你经历过吗?”调查数据的专题显示,超过的HR一半受访者说,“时间和经验的从业者的技能和欺诈的体验”当谈到遇到这样的情况会在做什么,大多数HR表示,“我们将拒绝工作应用求职者“。一位资深人力资源总监告诉记者,建议大学的真诚表达毕业生求职,欺诈很难骗过他们这些人多看了两眼,却留下了不好的印象;即使暂时停止成功,该公司被发现后,很可能会全部工作的积累才失去它。

“简历写作策略”成为校园里的一个热门话题

人力资源求职者的第一印象的负责人从提交自己的简历。如何写简历,进入就业市场的资深学生每门必修课,学生过去的工作成就简历模板和攻略,校园将成为基本的人人网和BBS上的热帖。在写简历生动,绚丽而不是夸夸其谈,胡编乱造 - 每个人都知道的道理,不能坚持是另一回事。

“为了尽快储备人才,去年我们把总经理助理职位直接面向本科生开放。”在长沙高新区的一家软件企业任人力资源主管的饶波告诉记者,他们本来在湖南一家985高校招到了一名男生,各方面都非常合适,当时心里非常高兴,“后来在背景调查时发现,他在一家协会的获奖和任职经历全部是造假的,他仅是一个爱好者而已。”饶波表示,其实这些经历有否并不跟他的能力和专业相关,“这个孩子的锦上添花之举在我们看来就是弄虚作假,会怀疑诚信人品有问题。”饶波介绍说,他们是软件企业,非常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更不敢把这么重要的职位交给他了。

长沙一家英语培训连锁店的人力资源主管陈璐(音译)对记者表示,尽管急需人才,但任何故意伪造简历的求职者不仅仅是性格问题,这表明,人才问题更大,“因为对自己能力不自信的人会考虑在简历上化妆,”他说。 如果一份简历被发现有欺诈行为,“零容忍”是不可能的。

过于修饰将变成造假

51工作对HR做了一项调查:“你能给应聘者的简历多少水?”HR说,要看水分在哪里,有的夸大了,有的扭曲了,对于教育、工作经历等最基本的情况,肯定是真的,但对于夸大的能力,简历中的描述很难做到100%准确,这可以区别对待。

在任何情况下,简历掺假和适当的修改或本质的区别,五矿二十三冶助理人力资源部部长程军红说,公司将继续掺假和适当的修改被发现,“背景调查求职者,如果没有记忆模糊,但很明显的欺诈行为,我们不会考虑。“

随着公司变得更加“警惕” ,在简历上使用欺骗手段的风险增加。 通过严格的笔试和面试来选拔人才,简历再写好,如果不通过考试,那是徒劳的。 一旦出卖了自己,那个求职者失去的不仅仅是一个工作机会,还有生活的可信度。 履历水涉及到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和毕业生个人对社会问题的态度。 虚假简历无疑违反了诚信原则,事情暴露了,只能被用人单位抛弃和拒绝,对自己的职业发展不利。

假简历的后果很苦,最好不要尝试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陈述。”知识,技能,学历等考核合格的信息失实,属于以欺骗手段影响用人单位就业决定的求职者,构成无效劳动合同..一经查实,用人单位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但家庭住址,家庭成员这些档案信息,如有虚假,不直接影响用人单位就业决策..一些单位可能会关注员工的家庭地址,并通过居住在遥远的地方来预测他们的工作稳定性。但家的远近对稳定性的影响无法量化,也会受到交通等其他因素的干扰,显然这不会是用人单位招聘员工的决定性因素,仅供参考使用..同样,如果婚姻状况和生育状况都是假的,那么如果员工将来真的想请晚婚假,单位可以以员工已经结婚为由拒绝给予晚婚假..因员工入职时已向公司申报结婚身份,不是第一次再次结婚,不能再享受晚婚假..

对于求职者来说,简历欺诈就像一颗定时炸弹,越是成功的工作场所,一旦引爆,成本就会越大。

年假天数,资历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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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施行,使得2008年员工与企业双方的博弈波诡云谲,特别是“五一黄金周”的取消和带薪年假的强制执行,强烈冲击了人们早已熟悉的休假格局。带薪年假无疑是大家期盼已久的福音,但在初期尚无细则作为刚性支撑的情况下,民众仍不免有担忧和质疑,那么带薪年假的实际操作如何?会不会只是一纸空文?

带着这个问题,2008年6月薪酬调查部针对带薪年假的实休情况从个人和企业HR两方面进行了一次专项调查,此次调查共回收2505份个人问卷及465份企业问卷。465家企业中有57%是外商独资企业,其次为民营企业占到24%。个人反馈方面,则民营企业为38%,外商独资企业次之占32%(见图一)。

图一

调查发现一:年假天数,资历说了算

关于年假天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第三条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见图二)而我们的调查反馈数据显示,5天是最普遍的年假起始天数,如此操作的企业占到所有参与调查企业的44%左右,其次为7天(占18%)、10天(占13%)。起始年假最多的是一家美资公司的上海办事处,多达17天。而年假的封顶天数最普遍为15天(占40%),其次为10天和20天(均占14%左右)。最长可达40天,是一家大连的合资制造业企业。

图二

在《条例》出台之前,很多公司已有既定的年假政策,并没有统一的标准,所以年假天数在法律规定以外,有很大的弹性。访谈中,一位HR告诉我们:“以前员工享有的假期比现在要宽泛些,工作1至3年的员工都有5天带薪年假,3年以上则会更多。”而另一家外资软件公司的HR说:“在我们公司,做满1个月就会有1天,2个月会有2天,做满1年就有11天,从第2年起每年增加1天,到20天为止。”

调查数据显示,有58%的企业是按照《条例》中的规定,只以工作年限作为确定年假天数的依据,这样操作起来简单,员工也容易理解。有近三分之一的企业确定年假天数时,除了工作年限,还会考虑级别、工作表现、工种等因素。还有12%的企业只根据级别、工作表现及工种或者几种情况的组合来确定年假天数。虽然工作年限是最普遍考虑的因素,但其他因素也会或多或少影响到部分企业的年假策略(见图三)。

图三

工作年限在确定年假天数方面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但《条例》中对于其定义却十分模糊,并没有说明工作年限的具体计算方法,这也给企业的执行带来一定的困扰。在访谈中我们发现,多数企业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因为以前的工作很难考证,就算可以查社保缴纳记录,毕竟有的人之前可能没有缴纳过社保。但这种做法对那些有一定工作年限而跳槽的人来说就显得有失公平了。也有企业是按照员工总的工作年限计算的。接受我们访谈的一家制度比较完善的公司正在调整政策,考虑按照最宽泛的方式,按员工从毕业后的年份开始计算。这也不失为一个好办法,只是在细则出台前,恐怕采取这种办法的企业不会很多,毕竟涉及到人力成本问题。

调查发现二:规则下的休假自由

在分工日益细化的现代职场,每个人都是工作链中的一环,每个人的年休假情况,将影响整个组织资源的调动。调查数据显示,有68%的企业和55%的个人选择了根据员工实际申请来安排年休假,也就是说怎样休假、何时休假主要依据个人意愿。员工在申请休年假时,一般先要向部门主管申请,在安排好自己的工作及不影响整个部门运作的情况下,主管才会同意休假申请。经过部门主管层的安排和过滤,等休假申请到HR手中的时候,基本上就没有理由驳回了。这也不难解释,为什么HR的反馈问卷中对于员工休假申请有91%选择了“90%以上的申请会被批准”,只有不到4%的HR选择了“调整员工休假日期的情况超过全部申请的3/1”,而“不批准的申请超过全部申请的1/3”成了无人问津的选项。

当然还有很多其他情况,不少的企业会在年假申请规则中加入一些附加条件。比如有些公司会对年休假进行统一安排,春节时多放几天,那几天就用年假冲抵,有的公司则因各种因素限制,希望员工在固定时间内休完年假,或有限制次数,例如“连续休假不得超过X天”等(见图四)。一位HR说:“因为一线工人的岗位问题,不好安排,所以对他们的年休假基本是公司统一安排,以免影响业务运转。”还有的公司要求休假的员工保持手机24小时开机,以便工作遇到问题时能够得到及时处理。

图四

我们可以看出,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个人对于怎样休年休假是有相对主导权的,因为毕竟相对自由的年假不同于“一刀切”的黄金周,适当的调整有时也是十分必要的。德国人就很善于调节假期,每年的七八月份是欧洲的休假旺季,但如果所有人都选择在这个时候休假,工作势必受到影响。为此,德国企业和机构会提前两三个月确定员工休假安排,对暑期工作做出适当调整。为缓解交通压力,德国学校还将放假时间错开,采取轮流制。

调查发现三:应打破的零和游戏——工作VS休假

再说年假应休未休的主要原因,从图五可以看到,“工作繁忙”在HR方面为首要原因,在个人方面位居第二;而在个人方面排第一的“公司不准假”却是HR认为影响最小的因素(见图五),这又是为什么呢?

图五

经过进一步分析我们发现,HR和个人理解的“公司不准假”是有一定差异的。在个人方面,如果休假申请在部门经理那里就因为工作忙等原因被否决了,那就是“公司不准假”;而对于HR来说,更多的理解为是HR不准假,因为部门经理肯定在不影响部门运作的前提下才会同意员工的休假申请,所以到了HR这里,没有特殊原因就不会否决。而且这也和个人数据的来源多为民营性质企业也有一定的关系。所以才导致同样的选项却得出截然不同的结果。

这样看来,“工作繁忙”当之无愧地成为未休年假最主要的原因,一方面自己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很少有人会丢下未完成的工作而去休假,另一方面这种情况下恐怕主管也不会同意员工休假,这就像一场工作和生活之间的零和游戏。所谓零和游戏,是指一项游戏中的两方,一方所赢正是另一方所输,游戏的总成绩永远为零。在职场中,人们总是难以处理好工作与生活的平衡,而多数情况下大家会认为把组织利益放在首位是理所当然的,一旦个人利益获胜,组织必定会付出代价。

工作是永远也做不完的,除非辞职。难道工作和休假就不能双赢吗?《哈佛商业评论》曾对此问题进行过探讨,研究发现有些主管在平衡工作与生活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果。这些主管通常会把企业的目标清楚地告诉员工,并鼓励员工设定自己的生活目标,支持员工经营自己的生活,他们还会不断改善工作方法,以提升组织绩效,并为员工节省时间和精力。当他们发现工作和生活有冲突时,反而让大家有机会检讨工作绩效不彰的问题,并能形成良性循环:由于主管愿意协助员工平衡工作与生活的需求,员工对组织更有向心力、更加信任,在工作上投注的心血和精神也会更多,工作绩效自然因此提高,使组织受益。主管看到这样的良性循环后,便会继续守着这些原则,协助员工兼顾工作与私人生活。所以,工作繁忙不应成为有假不能休的传统解释,只要我们愿意改善,工作和生活(或者说休假)是有可能突破零和游戏,而达到双赢的。

另外,HR方面的“其他”项也占了很大比重,其中包括员工为了拿高额补偿金而自己不愿意休或员工并没有申请等因素。

调查发现四:年假也有保质期

总有无法休完的年假,当年末来临时,那些没有休完的假期何去何从?是贬值,是增值?是依旧等待主人来年的光顾,还是伴随新年的钟声烟消云散?

从HR的反馈数据看,未休的年假“计入下一年”及“计入下一年,但有限制”的居多,两者总和约占63%,而个人的反馈数据则多为“自动作废,没有任何补偿”,约占60%(见图六)。仔细分析数据,我们发现做出这一选择的样本,比较集中来自民营企业。带薪休假最终还是对企业财力的一种考验,不过我们相信企业在这方面的投入是会获得相应收益的。而这种收益可能体现在不断提高的工作效率上,也可能体现在更让人满意的员工流动率上。

图六

未休年假跨年度累计的方式维持了年假本来的形态,其中又有不到一半的企业有最后期限的规定,比如未休年假的有效期只能到次年的3月或6月,届时再休不完就要作废或者给补偿金。一位HR说她们公司的未休年假可以延长至次年元宵节,因为公司外地员工很多,这样可以保证一部分人可以陪家人过一个放松的春节。而这个方法是和员工们一起讨论出来的,公司对员工意见的重视使得员工也很自觉,很少找借口请假。对员工的理解和尊重换来了员工的敬业和忠诚,这样的方式和结果使这位HR感到很自豪。

有的公司年假天数要比国家规定的多,比如工龄1年的小刘有8天年假,本年度小刘休了3天年假,那未休年假在国家规定天数以内的为5-3=2天,公司额外的假期为8-5=3天,这种情况下对于未休年假又是如何补偿的呢?我们总结了此次调查中不同公司对这种情况的不同处理方法:

A:国家规定天数以内的(2天)按日工资的三倍补偿,公司额外的假期(3天)按一定倍数(如,1倍或1.5倍)补偿;

B:国家规定天数以内的(2天)按日工资的三倍补偿,公司额外的假期(3天)自动作废;

C:全部未休年假(5天)都按一定数额买断(比如一天200元);

D:未休年假(5天)自动作废,没有任何补偿。

对于未休完年假“按日工资3倍补偿”的做法,在我们举办的HR沙龙上,不少HR是持保留态度的。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条规定可以理解为,只有在员工申请了年休假,且单位因工作原因不能安排的,员工本人也同意了,才按3倍日工资收入支付。这里提到三个关键步骤:员工申请休假、公司不同意、员工同意不休假,是否都能提供确实的证据是一个关键。因此,我们提醒本文的读者,请务必使用书面休假申请,并留底;也提醒各位HR,请尽量为有未休年假的员工安排年假。

因为现阶段尚无操作细则,所以未休年假的补偿方法呈现多样化,若员工是为3倍补偿金而选择不休年假,是完全违背带薪年休假制度初衷的。所以,有花堪折直须折,莫待无花空折枝,我们鼓励员工在有效期限内把年假用完,这也是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强有力的保障。

调查发现五:让年假逐渐成为文化

带薪休假制度是热爱生活的法国人最早创立的。在国外,休假早已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例如德国政府对不休假的个人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以此鼓励人们休假;芬兰政府则要求雇主向休假的人提供额外津贴,以保证他们有足够的钱外出旅行或消费,而不是只能在家中枯坐度过假期;就连工作狂的日本人也能享有名目繁多的休假。2007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出台无疑将是中国休假制度的一个里程碑。

此次调查中有49%的个人休年假的原因是“想放松一下”(见图七),这个比例倒是有点出乎意料。在我们一贯的印象中,中国人休假一般都用来探亲、旅游或处理紧急事务,而仅用来放松一下似乎显得过于“奢侈”,身边也有一些同事和朋友都表示“舍不得用年假”。这个数据表明,当职场人士的工作压力增大到一定程度时,大家已经开始学习调整自己了。偶尔的放松有助于调节紧绷的情绪和压力,然后才能以更充沛的精力和更清醒的头脑投入工作。其实,这才是休年假的最根本的意义所在。

图七

当然,制度要有一个完善的过程,企业要有一个调整的过程,个人也要有一个适应的过程。带薪休假不是谁的恩赐,而是每个人应享有的权利。制度需要强有力的执行和监督,才能让带薪休假逐渐成为一种被普遍接受的观念,一种文化,当人们都能尽情享用带薪休假的美味蛋糕时,必能促进工作和生活的和谐发展。

薪酬调查部

2008年6月

附录:

带薪年休假发展历程

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今年起,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职工休假。”

1995年1月1日自该日起施行的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2006年1月1日自该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第76条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

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法制办全文公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完)

单位可以因为简历造假开除我吗?


最近小编在网上看到这样一则事假,单位可以因为简历造假开除我吗?那么久跟着小编一起看一下一下内容吧!

很多求职者都知道,简历要写的生动、精彩但不能夸夸其谈、胡编乱造。但是知道是一回事,自己遵守与否又是另外一回事。部分求职者为了吸引HR的注意,往往会在简历上进行“改造”。但是这世界上没有不透风的墙,更没有包得住火的纸,一时的欺骗就像是埋了一颗定时炸弹,一旦被引爆,那后果就只能由自己负责了。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有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知识技能、学历这些判断是否胜任的信息如有虚假,属于求职者以欺骗的手段影响用人单位录用决定,这构成劳动合同无效。一旦查实,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任何的经济补偿金。

而家庭住址、家庭成员这些档案资料信息,如有虚假,并不直接影响用人单位录用决定。有些单位可能会关注员工的家庭住址,通过住得远近来预测其工作稳定性。但是家的远近对稳定性的影响是无法量化判断的,同时还会受到交通工具等其他因素的干扰,显然这不会是用人单位招聘员工的决定性因素,仅仅会作参考使用。如果求职者提供虚假家庭住址,骗得单位的录用,其后果不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那么严重,但他应该承担由此造成的责任——上下班非常辛苦。因此发生迟到早退,单位便有权按照规章制度惩罚。同样,如果婚姻和生育状况有虚假,那员工未来真要请晚婚假时,单位便能以员工已结过婚为由,拒绝给予晚婚假。因为员工自己入职已向公司申报过自己已婚的状况,再结婚属于非首次,不能再享受晚婚假了。

所以,如果你真的希望以此方式获得一份工作,并且这一行为并不构成违法,相信单位暂时也没直接途径可以查得到这些信息的真实性。但是当你进入这家单位后,有一天你的上司知道你入职时给予的这些信息虚假时,你的升职加薪,未来的职业发展,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影响。这其中的得失,只能由你自己来衡量了。

简历造假,单位可以开除我吗?


职场,繁重的工作可能让你剪不断理还乱,效率也久久不见提高。其实,这都是因为你没有用对方法!小编来告诉你。感谢阅读《简历造假,单位可以开除我吗?》内容,职场资讯网小编向您推荐一些职场百态知识,要注意的问题。欢迎您的参考,希望能够帮到您。

为了吸引人力资源部的注意,一些求职者倾向于"修改"他们的简历。然而,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也没有包得住火的纸,一时的欺骗就像埋下一枚定时炸弹,一旦引爆,后果是不可想象的,但也只能对此负责。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与劳动合同直接有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解释。”如果知识、技能和学历信息是虚假的,则属于以欺骗手段影响雇主就业决定的申请人,构成劳动合同的无效。经核实后,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任何经济赔偿。

而家庭住址、家庭成员这些档案资料,如有虚假,并不直接影响雇主的招聘决定。有些单位可能会注意到员工的家庭住址,并通过住得很远来预测他们的工作稳定性。然而,家庭距离和邻近程度对稳定的影响无法定量判断,而且还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例如交通工具。显然,这不会成为雇主招聘雇员的决定性因素,而只是作为参考。如果应征者提供虚假的住址,欺骗用人单位,后果不会导致劳动合同失效,但他应该承担责任--上下班很难。因此,如果你离开得晚且早,该单位将有权按照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罚。同样,如果婚姻和生育状况是虚假的,那么当雇员将来真正想休晚婚假时,单位可以以雇员已结婚为由拒绝准予晚婚假。由于员工本人已经向公司申报了自己的婚姻状况,再婚已不是第一次,不能再享受晚婚假了。

小编温馨提醒:如果你真的想这样找工作,而且这种行为不构成违法,我相信该单位暂时无法直接查出这一信息的真实性。然而,当你进入这个单位时,有一天你的老板知道你在录用这份工作时提供的信息是虚假的,这可能会影响你工作的加薪和你未来的职业发展,你必须自己衡量得失。

面试通过,薪资不满,应该这样谈!


网友李巧的困惑:

我最近在准备换新工作,面试了一家金融公司,通过面试以后该公司给了我一个薪酬,但是他们给的薪酬跟我现在工作的公司的薪酬是一样的,我觉得对我来说薪酬低了,怎样与面试公司谈薪酬好一点呢?

专家的答复:

跳槽,肯定是希望比现在更好,所以如果你比较在意薪资,那不如再与企业就这个问题谈一次。 一定要重视基础薪资的谈判。基础薪资就是你的岗位薪资,一般企业HR或部门负责人问你,你期望的薪资是如何的,你先别回答,可以反问对方:“不知道贵公司对这个岗位的薪酬设置是如何的?” 永远记住,提问的人控制着局面。 企业跟应聘者其实是一样平等,不要觉得自己来面试就是有求于人——你完全可以提出自己合理的要求。当HR给出了答案,你心里就有个底了——高于你的期望值,你可以直接接受;远远低于你的期望值,你就可以知道这个岗位对这个企业来说重要程度如何,或者他们对你本人的定位是如何的,又或者这家企业的薪资明显低于同行的,自己斟酌着可以撤了。如果薪资比较接近你的期望值,那么你可以开始下一轮的谈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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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应该怎么算?


职场百态频道整理了各种职场技巧,各种职场故事。感谢阅读《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应该怎么算?》内容,职场资讯网小编向您推荐一些职场百态知识,要注意的问题。欢迎您的参考,希望能够帮到您。

在任何一个国家,都会有自己的法定节假日,这是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的重要反映,除了一些特殊岗位或特殊人群外,普通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可以依法享受属于自己的假期。那么如果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也需要工作的话,那法定节假日工资应该怎么算呢?

法定节假日的工资有多少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不低于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很多人会有一个误区,国庆假期一般为七天,不少人会认为这七天都应该算三倍工资。但实际上十一假期的七天,只有前三天属于法定节假日,是有三倍工资的,而后四天属于假日加班,只有两倍工资或是调休。而能够享受三倍工资的法定节假日,全年一共只有11天,其余的休息时间加班都只能是两倍工资、

不同情形下法定节假日工资怎么算

计件工资时的加班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在法定节假日以计件单价的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综合计算工时加班工资: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劳动者一个月的平均工作天数为20.92天,一个月的平均工作时长为167.4小时。只要是月平均工作天数超过20.92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时间超过167.4小时的,都属于加班,用人单位都需要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就需要支付其日工资的三倍,金额为月工资(元)÷21.75(天)*300%*1(天)。

相对而言,我国的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更偏向保护劳动者的各项权益,法定节假日工资的相关规定也是如此。如果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了要求自己必须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情况,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资,如果支付的不是足额的三倍工资,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薪资那点事:“浮动薪资”是否妥当?


签订劳动合同时说好的工资,却被告知企业规章制度另有安排?相信不少员工会在求职时发现这种情况。现在一小批的企业中都有这样的薪酬管理方案,将工资中的一部分作为考评工资,按照考评结果视情况而定。甚至有些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变更薪酬管理方案,造成原工资的部分变成了考评工资。“浮动薪资”是否妥当?

其实这样的做法不太妥当。劳动合同是员工与企业之间的达成一致的结果,签订了合同,没有特殊原因就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薪资作为劳动合同中的重要部分,不能随意变更,尤其是拿出企业制度来否定刚签订的合同。

难道企业规章制度不应该遵守吗?笔者同意,只要内容和程序合法,企业规章制度确实应该执行,但是规章制度的效力对于劳动合同来说却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因为劳动合同是企业与劳动者直接的约定,而企业规章制度则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通过的,对员工的直接影响力要弱于劳动合同。所以如果二者存在矛盾,应该按照劳动合同上的规定来履行,而不是企业所认为的按照规章制度来履行。

对于企业来说,如果确实要实施这样的薪资管理方案,应该在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中明确指出哪部分是固定发放工资,哪部分是属于要经过考评后才能拿到的工资,而不是先签好后再说。对于原来已经签过劳动合同的老员工,尽量在合同终止续签时作如是变更,或者直接签订变更合同。这样一方面自己不会处于很被动的状态,另一方面,刚入企业就感觉被骗了一把,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就无法调动,对于企业的文化建设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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