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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PK企业:关于钱这件事专题调查报告

自4月份以来,我国CPI一直呈上涨态势,7月更是飙升到上涨6.5%,达到37个月以来新高。近日公布的数据显示,8月CPI小幅度回落至上涨6.2%。尽管CPI有所回落,但依然维持在较高的水平。根据人力资源调研中心发布的《20xx企业离职与调薪调研报告》显示,预计20xx年薪酬增速达到8.4%。对比CPI,这样的涨薪幅度并不让人兴奋。通货膨胀和物价上涨的压力依然让职场人忧心忡忡。不少职场人士都表示物价太高,工资正在缩水。除了来自社会通货膨胀造成职场人的工资收入的实际支付能力在缩水,企业对于员工的实际工资收入也起到至关重要的影响,你每月实际到手工资是否达到最低工资标准?公司是否强行少发或者扣过你的工资?请假过多是否会影响你的年终奖和涨薪幅度?离职后,你是否能拿到奖金……哪些钱是企业必须支付给员工且是员工应该拿得到的?哪些钱是员工不一定拿得到,企业可从员工手中拿走的?

为此,近日()针对职场人展开了一项名为“谁动了你的工资”的在线调查,吸引到900多名网友参与。其中,40%为女性,60%为男性。从参与调查者的学历来看,拥有大专学历的网友占38%,拥有本科学历的网友占47%。从年龄段来看,出生年份在1976年—1989年的人群,即年龄在22岁-35岁的网友占了总人数的91%。此外,在参与调查的人群中,工作年限在1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占53%,工作年限在五年以上的网友占41%;45%的受访者来自民企,20%的受访者来自外资企业和外企代表处,15%的受访者来自国企、事业单位,12%的受访者来自合资企业。

员工PK企业:个人应该拿到的这些钱

作为员工,哪些钱是应该能拿到的?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和政府制定了不少法律法规。其中关于工资和社保的规定,作为职场人不得不了解,因为这是直接关系到个人的切身利益。

1. 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用人单位必须按法定最低标准支付的劳动报酬。在本次调查中显示,有20%的受访者表示他们的月薪在扣除奖金后,没有达到其所在城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按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并未剔除每月发放的奖金,所以奖金可包含在最低工资中。

在论坛上,有网友提出这样的质疑:“如果员工的奖金是与绩效挂钩的,奖金不是每月都能拿的,当他第一个月拿了奖金是达到了最低工资标准,但到了下个月他没拿到奖金,月薪就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了。以上海元最低工资标准1280元为例,比如该员工的奖金是400元,当他拿不到奖金时,月薪只有880元,那么他是否可以向企业要求拿最低工资1280元吗?”。对此,从事HR工作的热心网友解答道,不管工资奖金的比例如何规定,职工每月实际到手的钱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当员工没有拿到奖金造成月薪不足最低工资标准时,企业需无条件补足员工工资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

2.试用期工资

曾就员工在“试用期期间,最关注公司哪些条件?”进行过调查,调查显示,“薪酬福利”成为第二大受关注的选项,仅次于“职业发展前景”。依照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要按照三个“不低于”来约定,即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但在本次调查数据显示,有34%的受访者表示试用期工资占转正工资的80%以下。显然,还有不少职场人的试用期工资并没有达到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职场人可以提出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社保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和工资不同,社保是一种社会保险和保障机制,但当员工遇到风险的时候,提供的将会是经济方面的一定保障。比如按规定缴纳社保的员工,当他退休后按规定可以领取一定的养老金,当他失业了按规定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这些钱对于员工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据本次调查显示,40%的受访者表示公司并不以员工实际月薪作为社保缴纳基数,而是按所在城市的社保缴纳基数的下限为员工缴纳,甚至有14%的受访者表示公司根本不缴纳社保、公积金。网友“叶儿丶熙兮”透露,女员工在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都是按照该员工的月缴纳基数来发放的,但是现在存在不少企业,每月社保缴纳的基数是低于实际收入的,这一问题的出现,就会导致很多女员工在申领生育津贴的时候面临补贴“缩水”的情况。

企业为何不按法律规定替员工缴纳社保、公积金?最直接的原因就是企业为了减少用工成本。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此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所以对于个人来说,如果公司没有按规定缴纳社保,可以要求公司补足,如果公司拒绝,个人可以进行举报、投诉。

员工PK企业:个人不一定拿得到的钱

国家法律法规上规定的员工应该拿到的钱,作为个人来说是必须去争取的,绝不能放弃。但对于企业可从员工手中拿走、员工不一定能拿得到的钱,具体还要看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1、罚钱

单位罚款出自于1982年实施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废止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随着这一《条例》的废止,用人单位不再有任何可以对员工罚款依据。虽然说罚款是不合法的,但是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这是过错赔偿,与罚款性质不同。

据此次的调查数据显示,44%的受访者被公司罚过钱,其中主要因为迟到(20%)、工作上犯错(11%)被公司罚钱。论坛网友“痘痘娃娃”说她所在公司规定员工九点上班,九点十分以后上班就算迟到。迟到一次罚50元。另有网友“夏娓娓”讲述公司同事被罚钱的经历:由于手续不全就让员工代领工资,公司的现金出纳曾被罚过200元。此次调查数据还显示,有4%的受访者被公司罚钱的最大数额,占月薪的21%~50%。

特约劳动法专家阿克表示,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该赔偿。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至于没有经济损失的迟到、早退等,也可以以扣工资的方式处分,至于扣款金额,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单位内合法的规章制度确定(单位合法的规章制度应该是事先全公司公示,而非事后告知,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扣除经济处分后,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同时经济处分的金额不能超过当月工资的20%。

2、扣钱

扣工资的性质则与前文提到的罚款不同。扣工资是在未发放的工资中扣除部分作为处分,是否可以扣工资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放劳动报酬的问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发放规则的条款,用人单位也有权通过合法程序制订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中可以明确劳动者如果存在某些行为的,要扣除部分工资。

日前有新闻报道,湖南省长沙县一位教师向媒体反映称,从去年开始,“捐款”成了工资单上固定的一项,让他不解又不愿。这种直接按月从工资上扣去的捐款方式,会让人觉得是在“被捐款”。 捐也捐,不捐也得捐,不捐就从工资里扣。这种强扣强捐的行为不仅违背了慈善捐款的自愿自发的本义,也是违法行为,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据此次的调查数据显示,43%的受访者遭遇过公司强行少发或者扣过工资的情况。7%的受访者表示公司扣了工资用于捐款(社会捐款、公司捐款)。10%的受访者表示公司少发的这些工资用于发放奖金(绩效奖、年终奖)。特约劳动法专家阿克表示劳动合同中如果明确,双方约定的月工资中,有一部分的发放时间是年底,这是对工资发放时间的约定,并不违法。但是员工一旦离职,这些年底发放的工资,应当一次性发给员工,不得以离职为由,克扣员工工资。

3、少发或不发年终奖

据此次调查显示,63%的受访者表示请假过多会影响到年终奖。24%的受访者表示不会。对此,特约劳动法专家阿克表示,公司内部的年终绩效考核属于公司的规章制度,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如果经过了前述程序,那可以将病假和事假的请假情形(其实就是考察出勤率)作为年度考核的指标。

据此次调查显示,75%的受访者表示离职后,拿不到奖金。19%的受访者表示离职后能拿到部分奖金,仅6%的能拿到全额奖金。离职后是否能拿到奖金要看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公司的规章制度。特约劳动法专家阿克表示,如果双方的劳动合同或公司的规章制度上明确有年终奖,而且明确了年终奖对应的年度,员工做满了这个年度,之后离职的,应当有年终奖。反之则没有。有些公司没有年终奖,但是会针对年度有其他奖励,比如根据绩效考核情况有一定的奖励,性质与年终奖有所差异,不能简单地认为是年终奖,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编后语:员工与企业之间关于金钱的纠葛远远不止以上所写的这些。如果说谈钱怕伤感情的话,那么亲兄弟还明算账呢,所以个人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是无可厚非的。员工与企业更多是合作的关系,不应该是PK这种对立的关系。企业应尊重个人的劳动,给予必要的劳动报酬和保障,个人也应该体谅企业的合法管理行为和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双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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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假请得多要被扣双倍工资?


网友“十月光”的困惑: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全年请事假超过多少天,超过的部分请一天事假要扣除两天的工资?这样的制度是否必须经过员工签字才有效?如果在制度发布时员工都签了名表示同意,那新进员工是否也要签字才有效?

专家答复: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并结合用人单位自身的特点制定的,明确劳动条件、调整、规范劳动关系以及当事人行为的各种规定和劳动纪律的总称,一般表现为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等,也常被称为员工手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至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制定、修改、决定与职工切身利益直接有关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健康、保险待遇、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应当与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在执行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过程中,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协商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公布规章的决定和直接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或者将直接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通知劳动者。"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为了使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必须符合"三要素":

第一,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即内容是合法的;

第二,用人单位制定内部规章制度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程序是合法的;

第三,直接与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公布或者告知劳动者,也就是应当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通知劳动者知晓。

年假超过一定天数后,必须扣除两天的工资,这与工人的劳动报酬密切相关。通过这些规章制度,我们必须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国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如何支付公休假,但省市有地方规定: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休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支付工资。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指出,本制度工作日内的病休日工资,按照本办法的原则确定,除以所发生月份的发薪日。

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劳动者休假的,企业在休假期间不得支付工资,但不得扣除休假以外的工资。”

此外,《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休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支付工资。

综合来看,很多省市都不太支持用人单位在请事假当天工资以外再额外扣减工资,用人单位采取这样的制度存在违法致使无效的风险。

至于规章制度对于新员工是否有效,这需要考虑用人单位公示或告知的义务。新员工进公司时,对于公司已经制订完成的规章制度,已经不可能参与民主协商。但是新员工有权利知晓这些规章制度。只有在知晓的前提下,员工才能够去遵守这些制度。所以对于新员工,用人单位也需要给予公示或者告知。考虑到取证等便利性,推荐采取签收的方式操作。

当情人节遭遇加班,过节OR加班?


每一年情人节的这一天,空气中都弥漫着浪漫的气息。许多职场人都会早做打算,争取在这个属于情侣们的节日里给对方一个惊喜,让甜蜜与幸福的味道能够像酒一样愈久弥香。想法总是美好的,但计划赶不上变化,当情人节加班的坏消息逼迫忙碌的职场人在两者之间选择其一——一边是不得不完成的工作,另一边是每年一次的浪漫情人节,果真是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吗?其实你还有第三种选择!

“当情人节遭遇加班该怎么办”,这个问题并没有难倒论坛的网友们。根据论坛上的投票结果显示:参与投票的网友中有20%的人表示他们能做到“加班过节两不误”;有11%的受访者会以工作为重,并表示“只要感情好无论哪天都是情人节”;另有6%的受访者表示会想方设法一定要过情人节,哪怕不惜翘班;出人意料的是,调查中竟有6成多的受访者表示自己根本不过情人节。要么过情人节,要么加班,何来第三种选择?且听笔者一一道来:

1.过节不加班:早作准备型

“情人节遭遇加班该怎么办”,这个问题似乎从来没有难倒过Dolce。Dolce在一家软件公司做测试人员,本身的工作并不轻松,加班加点也是常事。Dolce和自己的男朋友是在大学里相识的,两人的感情好到每天要定时打两个电话:中午饭点打一个,晚上下班时间打一个,这一定律坚持了三年。所以一到情人节,还有什么可能阻止他们相会呢?

每年到2月初,当全部门人员当月的加班排班表张贴出来时,Dolce的名字自然和2月14日这个日期无关——因为一切事项她都在一月就打点清楚了!第一年,初出茅庐的她“有幸”没有轮上加班;第二年,她用“甜言蜜语”外加“物质奖励”神奇地找到了某个男同事和她换班;到第三年,她索性提前请了年假,安心去享受他们的“两人世界”了。如今,到了第四年,随着两人的婚讯传来,他俩也算是“功德圆满”了。在年初的部门聚餐上,经理打趣地问:“Dolce,听说你们要结婚啦?倒是行动蛮快的嘛!”“可不是,她哪一年过情人节不是模范标兵啊?”在同事的调侃和欢笑中,甜蜜的气氛围绕着Dolce。

2.加班不过节:有点复杂

这种选择似乎比较复杂,笔者在此将其分为两种类型:

1)有舍有得型

如今Javan的日历上已经没有“情人节”这个名词了,Javan结婚已经3年了,“情人节”只是他和老婆的过去式。当初恋爱时,他们和许多年轻的情侣一样,情人节、七夕节、圣诞节、相识纪念日……只要是个节日他们都会庆祝一番。但是结婚以后,他们开始精打细算过日子,倒不是说他们之间已经丧失了原有的浪漫情怀,只是要为接下来的“宝宝计划”做好充分准备。自从结婚以后,他们对“浪漫”也有了更加深刻地认识——炽热不会永恒,淡淡才能隽永,夫妻之间的浪漫不是一天内的竭尽所能,而是生活中的一点一滴。Javan和老婆都坚信:“只要相爱,每一天都是情人节”,因此现在还是得为孩子多做一些积累。

“老婆,这个情人节又要加班了!老板说了,加两小时900块的加班工资呢……好的,那我就选择加班了,谢谢老婆!”Javan提前向老婆打报告,说完满带幸福地放下电话,因为电话那头的老婆道:“好的。我今天特意买了鸡翅,回家做你最喜欢吃的红烧鸡翅啊!”

舍弃一天的浪漫,换取点点滴滴的幸福,这是Javan面对“情人节遭遇加班”问题的选择。

2)无欲无求型

“情人节遭遇加班该怎么办”,这对于Maron来说根本就不是一个问题。因为想当年没有女朋友的时候,2月14日对他来说只是日历上普通的一天;如今即使有了女朋友,2月14日也依旧不能和女友卿卿我我——因为他赶上了幸福但又让人心烦的“异地恋”。

“我是在广告公司做TP的,平时加班是家常便饭。以前没女朋友的时候,2月14号跟我没关系,我跟着师傅干活,如果情人节当天师傅有事,我就替他加班,反正别人过别人的节,与我无关;如今我有了女朋友,也成了别人的师傅了,得了‘天时地利’,但一直都没‘人和’过,因为没有机会和女朋友一起过节。”Maron和他的女友都是上海人,但Maron的工作地在杭州,他的女友工作地在上海。平时两地分居的小情侣只能依靠各类通讯工具了以关心、安慰和传情。至于到了情人节怎么办?“寄个快递,送个花什么的呗!人不在,心在就成!”

Maron笑称自己的情人节过得是“无欲无求”。不知天下还有多少这样的牛郎织女,愿他们幸福吧!

3. 过节又加班:苦中作乐型

这种类型就是我们在调查中所提到的“加班过节两不误”,即加班和过节之间的第三种选择。

Ketura在一家平面设计公司做策划,向来以聪明伶俐著称的她总会替同事解围,为团队拿下了许多难缠的客户。正因为如此,老板把一件苦差事交给了Ketura——有一个很刁钻的客户天天催着要策划方案,Ketura的同事做出了多套方案但都没能入得客户的法眼。2月14日就是客户要求的最后期限,因为这是一笔价值不菲的单子,老板不舍得推掉,所以他把所有的希望都寄托在Ketura的身上了,让她当天无论如何也得交出策划。可2月14日是情人节啊,老板才不管这个呢!

晚上7点钟,所有人都下班了,办公室里只剩下Ketura一人。男朋友如约而至,他们原本计划一起出去购物,然后再看场通宵电影,可现在这计划泡了汤。Ketura小心翼翼地问男友:“你能不能陪我加会儿班,然后我们再出去?”男友很爽快地应道:“你忙吧,我先到外边转一圈,待会再回来找你!”不知过了多久,Ketura的男友回来了,手里托着比萨、鸡翅还有饮料:“先别急着忙活了,吃点东西吧,我都饿得受不了啦!”Ketura对于这个“意外”很感动。

简单地补充了一下能量,Ketura又开始奋战,改了无数次策划方案依旧不能让人满意。男友在一边看着也有些着急了,说:“你们的策划创意我不懂,可我也是这个产品的消费者,让我看看这个策划方案是不是能打动我?”经过一番讨论,Ketura终于理清了思路,在众多设想中找到了头绪。不过当最后一稿完成时,今年的情人节已经过去了2个小时了。

Ketura碰了一下趴在桌上的男友说:“喂!醒醒,我做完了,我们出去过情人节吧!”男友揉揉眼睛,嘟囔着说:“这将会是我最难忘的一个情人节了!走,到电影院睡觉去!”

如果你不能像Ketura一样让对方陪着你一起加班,那也没关系,我们还有方法:请把情人节当天的工作效率提高到有史以来最高水平,全力以赴地干活,忙完就可以踏踏实实地去赴约啦!把“耽误”降低到最低限度,就可以做到加班、浪漫两不误了。

根据论坛上的调查数据显示,也有61%的受访者表示自己根本不过情人节。究其原因,不是他们不想过,而是……

4、根本不过节:别无选择型

Tevin 从来都不会因为“情人节”而感到慌张,如果遇上加班,反而能解决他寂寞空虚的问题。看着同事们一边对老板突然安排的加班任务怨声载道,一边又不得不硬着头皮拿起电话向自己的男友女友连声说抱歉,Tevin轻蔑地苦笑一下,喃喃自语道:“哼!我是光棍,我怕谁!”

“情人节遭遇加班该怎么办”这个问题对于Tevin来说根本没什么选择,因为他还不知道自己的有缘人在哪里候着呢!每每遇到加班,同事们都调侃他说:“Tevin,就你最幸福了!大家现在都是左右为难,而你了无牵挂、潇洒自在!”这话听得Tevin心里总不是滋味。在20xx年,自己能摆脱这个称号吗?Tevin心想:“其实,我最怕情人节的孤独与寂寞了!”

在此,祝愿在20xx年里所有单身的朋友都能觅得所爱,愿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

刚入职被公司压工资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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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劳动者在找工作的时候会遇到,公司扣着自己第一个月的工资不发,说要工作满两个月或者三个月后,再一起发放;或者是第一个月工资只发一部分,剩下一部分之后满多长时间再发。有些没有经验的员工会选择屈服,只能靠自己的存款或他人的接济勉强生活。面对这一情况,员工到底可不可以拒绝呢?

压工资犯法

《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也有明确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曰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由此可见,每个员工的工资都应该按时、足额发放,不能附加任何不合理的条件。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克扣新入职员工第一个月的工资,或者故意压着工资晚发,是违法的。

被压工资后怎么办

如果员工遇到企业压着自己的工资不按时、足额发放,且和企业抗议或协商失败,那么可以选择:

1、向劳动保障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请求加付赔偿金。

2、以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法律条文中的压工资处理方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规定: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则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只要不是公司破产或遭遇巨大经济损失,导致发不出工资。正常情况下公司压工资不发都属于违法行为,不管是新入职的员工还是老员工,都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公司按时、足额发放自己的工作。

扣减工资和克扣工资的区别,该如何证明?


私企、民营企业、小企业等等经常会有扣工资的情况发生,员工遇到公司克扣工资的情况,会给他们的生活、工作、心情都会带来影响。但是其中有的是扣减行为,有的是克扣行为,在维权的时候你分得清吗?员工遇到了克扣工资的情况又该怎么证明?下面由小编为你解析,希望看完之后对你有所帮助。

克扣,是指用人单位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扣减劳动者的工资,没有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的行为。

但,在下述情况下,扣减行为,不是克扣。

1.国家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定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中明确规定的。

4.企事业工资与经济效益相连的,在效益下滑时。

5.因劳动者请假扣发的。

除此之外,所有的扣减行为,都是克扣行为。皆应受到处罚。

克扣工资所需要的证据

克扣工资所需要的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单、当事人陈述、同事的证言等证据。

“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报酬(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额工资)的行为。

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责令其支付应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及其1至5倍的赔偿金。由此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委员会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应支付的工资报酬及其25%的经济补偿。

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不属于“克扣”:

(一)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如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等);

(二)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如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和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等);

(三)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四)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相应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的工资等。

遭遇“理智型”上司怎么办?


如何与理智型上司相处?

这种类型的上司可能是最多的。

他们一般说话不多,举止安顺;高兴时不会手舞足蹈,悲痛时不会逢人诉说;认为对的,不会热烈地表示赞成,认为错的,不会竭力地表示不满。他们过于理智的头脑,往往让下属猜不出他们究竟在想些什么。

因此,遇到理智型上司,一切工作计划,你只要提供意见,不要自作主张,等到决定计划后,你只要负责执行便好。至于执行的经过,必须有详细的记载,即使是极细微的地方,也不能稍有疏忽。这种一丝不苟的精神,正是理智型上司所喜欢的。

但执行中所遇到的困难,你最好能自行解决,不必请求,随机应变原非他所长,多去请求反易贻误,最好事后报告当时如何应付,他就会很高兴。但须注意的是,即使事后报告,也要力求避免夸张的口气。虽然当时的确十分难办,也要以平静的口气,加以轻描淡写为好,如此反而更可表现你的应变本领。(完)

苏州某公司规定员工坐黑车将被开除


苏州市园区一家科技公司以“存在潜在工伤危险”为由,做出了一项内部决议,规定员工不允许乘坐黑车,“违者予以开除处分”,而且真的用这样的“家法”开除了一名员工。这样的“家法”合法吗?被开除的员工因此与公司对簿公堂。近日,苏州市中级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法院认为,该规章制度已超出企业内部劳动规则范畴,属无效规章制度,判决公司支付该员工赔偿金7800元。

案情:工程师坐黑车被开除
李志刚是一名机械工程师,2011年11月5日,他进入苏州工业园区万盛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担任设备维护工程师,同年12月26日与万盛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2500元。
2012年9月8日,万盛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以“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存在潜在工伤危险”为由,通过了“严禁乘坐非法营运车辆,违者予以开除处分”的决议。职工们私下对这个决议议论纷纷,但大多数人并没有当真,“谁能知道坐没坐黑车啊?”

2013年4月13日,李志刚适逢休息日,一大早就出门办事去了,临近中午,李志刚在路边等待出租车回宿舍,一辆非法营运的小面包前来揽客,李志刚没有多想,就乘坐这辆车前往万盛公司宿舍区。公司宿舍区的警卫人员发现其“乘坐黑车”后,随即根据公司的相关要求进行记录并报告了主管人员。

让李志刚没有想到的,公司果然是“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仅仅因为乘坐了一次黑车,公司竟然把他开除了!就在他“乘坐黑车”一周后,万盛公司于2013年4月20日向李志刚发出了离职通知单,以李志刚乘坐非法营运车辆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开除的依据是否合法
乘了次黑车,就把做得好好的工作丢了!李志刚觉得委屈,于2009年6月向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认为自己按劳动合同约定履行了工作职责,万盛公司以乘坐非法营运车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裁决万盛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7800元。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7月27日裁决,驳回了李志刚的全部仲裁请求。李志刚不服,遂于2013年8月27日诉至苏州工业园区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法院于2013年9月23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法庭上,双方就万盛公司解除与李志刚的劳动关系的依据是否合法成立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李志刚主张,万盛公司没有权力禁止员工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对员工在工作时间之外的行为,公司也没有权力去干涉。“2013年4月13日是我的休息时间,不需要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只要遵守法律。如果我有什么违法行为,应由国家行政机关进行处罚,而不是单位,所以万盛公司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违法!”

万盛公司则认为,此管理办法针对所有员工,对进入宿舍的员工都有约束力。李志刚乘坐黑车可能增加工伤危险的发生,公司的规章制度并无不当。在对李志刚乘坐非法营运车辆事件经过进行反复核对查明后,公司确认其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立即做出了对其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并通知李志刚办理相应离职手续。公司做出的决定合法合理,有根有据。公司未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故无需支付赔偿金。

法院判决:单位规定违法应赔偿
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也称为企业内部劳动规则。规章制度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合理。万盛公司有权通过制定规章制度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但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以及劳动管理范畴以外的行为,用人单位只能进行倡导性规定,对遵守规定的员工给予奖励,但不宜进行禁止性规定,更不能对违反此类规定的员工给予惩罚。

“万盛公司以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存在潜在工伤危险为由,规定员工不允许乘坐黑车,违者开除,该规章制度已超出企业内部劳动规则范畴;且乘坐非法营运车辆行为应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或法规进行规范,由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不合理、不适当。工伤认定系行政行为,工伤赔偿责任是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定责任,万盛公司意图通过规章制度的设置来排除工伤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亦属无效规章制度。故万盛公司不得依据该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理,该公司因李志刚乘坐非法营运车辆而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按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向李志刚支付赔偿金。”
据此,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判决万盛公司应支付李志刚赔偿金7800元。

万盛公司不服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判决,于2013年10月13日向苏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近日,苏州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万盛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如何才能成为公司的“不可或缺”的好员工


前几天,一个朋友和我说,因为疫情的关系,他们公司决定裁员,而他就在裁员名单上。

他不得不重新找工作,更悲惨的是他不知道该找什么工作,仿佛瞬间被抽空。

这样的剧情,还在不断上演。

这不得不让我们思考,自己在公司中到底处于什么样的位置?

是“不可或缺”的吗?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坦诚地面对自己。

假如你回答是否定的,没关系,今天小编将和你一起来探讨,如何才能成为公司的“不可或缺”的好员工。

在职场这个大舞台上,想要走在大多数人的前面,你需要有坚定的目标和明确的职业规划。你可以制定计划和目标,但最关键的是你需要全力以赴地去实施。

古人云:“百日小成,登堂入室;千日大成,登峰造极”。要实现职场上的“好员工”,就必须要对自己有信心,相信自己来到这个世上,不会碌碌无为地白走一遭,哪怕是干不出一番大事业,也一定能小有所成。我们大都是普通人,不管做什么事一定要想“我能成功”,遇到困难一定要想“我能克服”。不能妄自尊大,但也不能妄自菲薄,对自己要有一个公正的估值,不能低看自己。现实中,很多人在工作事业上获得成功,自信和勇气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职场上,对于价值员工的成长来说,学习更是十分重要的。当一个员工工作勤奋刻苦、心无旁骛时,他才会真正钻到工作中去,才能把工作做得更出色,成功自然也会慢慢向他靠近。时刻不放松业务学习,并且要做到学有专长,才能成为某一方面的骨干或“尖子”。如果放弃对新知识的学习、新技能的掌握、新问题的研究,就算你是个“老职场”,也可能落伍。

在企业里工作,员工们大多数干的都是“小事”,而对业务专长的精准把握会是你成为“独当一面的好员工”的保障。在本职岗位上工作出色并能独当一面,无需让人操太多心,他就会一丝不苟地把事情做到最好。要学会成为领导的希望和助力,在工作中遇到问题时,你自己要想办法去解决这些问题,而不是把遇到的问题留给领导。领导有其自身的工作和责任,而员工要做的就是帮助领导分忧解难,而不是拿一些琐事去增加领导的工作。那些不论领导是否安排任务、自己主动促成业务的员工,交付任务、遇到问题后不会推脱的员工,能够主动请缨、排除万难、为公司创造价值的员工,是老板最需要的员工。“听命行事”不再是优秀员工模式,积极主动独当一面的员工,才是老板需要的。

其实,好的工作本身就是合作,好的就业本身的就是创业,好的职业本身就是事业,职场当中有两种人,一种是主动改变自己的人,一种是别人要求他改变的人。大多数是别人要求才愿意改变,所以他们的工作就是为了完成别人交给他的任务。而另一种人,他们是主动请示工作,主动承担责任的人,他们做事从来不等待别人来分配工作,而是自动,自发,自觉,自愿地工作。因为他们是为自我成长而工作,是为了体现自身价值,发挥自身潜能。他们在职场中则会成为成长最快,业绩最好,也是最受单位组织和企业老板欢迎的“好员工”。

公司只发薪资不发工资条,属于违法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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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月的发薪日,总是大家最期待的日子,很多人都会先自己算下本月的薪资,但个人计算毕竟不像财务那么专业,所以到账的薪资和自己想象中也总会有些出入,所以公司往往也需要发放给员工薪资条。可是很多公司却存在只发薪资不发工资条的情况,对于薪资差别不大的员工来说可能也不太在意,但是对于销售绩效类员工来说,薪资条包含了工资的组成部分,包括代扣社保、公积金等信息,非常重要。那么,公司不发工资条违法吗?又该如何维权呢?

只发工资不发工资条,违法!

根据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也就是说,公司在发放薪资的同时,也应该向劳动者提供一份个人工资清单。根据这个规定,如果企业不发放工资条,或劳动者向负责人索要工资条拒不发放的,即属于违法行为。

工资条包含诸多权益,应好好保存

工资条,实际上是指法律规定的个人工资清单,小小一张工资条,包含了诸多劳动权益。工资条是非常重要的资料,用人单位和员工都应该认真保存。随着时代的发展,现在很多单位已用电子版工资条代替纸质版工资条,电子版工资条有更多的可操作性和便捷性,但不便于保存,也有篡改和丢失的风险,建议每月打印出来留存备用。当遇到拖欠工资或者金额存在争议时,可以作为证据向当地人事劳动争议仲裁中心出示。

工资条能够显示工资明细和劳动关系

劳社部在2005年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工资条可以作为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凭证,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工资条可以作为劳动仲裁的重要证据。另外,工资条最主要的功能还是反映劳动者每月的薪资构成,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有没有扣除员工的五险一金及个人所得税,员工凭借工资条也可以监督企业单位是否按国家标准扣除相关款项,发放实得薪资。针对企业无故扣款,不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形的,工资条也是具有一定证据意义的,而且是十分重要的证据。

总体来说,别看薪资条就是一张小小的纸条,它的作用还是很大的,能让你直观清晰看到自己薪资的组成部分,以及有没有按时缴纳五险一金等,必要时还能作为证据出示,证明自己和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遇到不发工资条的企业,一定要勇敢提出,尽量杜绝这种行为发生。

遇到渣公司了,上班第一天被毁约!


论坛的网友“己所不遇”:“我去一家公司应聘调试工程师的职位,面试的负责人说我通过了面试,并且和我谈妥了试用期以及转正后待遇,让我去原单位办理离职手续,还安排了报到时间。所以我就另行租赁了方便到新公司上班的住处而搬离了原住处。然而,到该公司报到上班后,却被告知不能胜任该职位,并通知人事部不得给我办理报到手续。”

该网友所遇见的情况确实令人气愤,这家公司的诚信存在问题。对于普通求职者来说,遇见这样的事,该如何保护自己呢?

劳动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形式。劳动合同除了受到《劳动合同法》的约束之外,也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约束。《合同法》中对于合同订立磋商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面试中口头发出报到信息,属于法律上的要约行为。《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这家公司在面试时告诉你报到事宜之后,你认为公司将录用你,已经向原单位申请离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还把原先的住房退租,换了靠近新公司的住处。很明显你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所以这个公司发出的录用意向不可撤消。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还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从合同法原理引申,你在这个事件上作为无过错方,有什么直接损失,可以要求新公司赔偿。

但是,在维护自己的权利之前,要注意有关证据的保存。由于自己缺乏经验,没有在面试人员口头告诉你报到信息时,索取书面Offer,造成现在证据上被动。可以通过电话录音与公司有关负责人确认让你报到的事宜,或者保存邮件通知你报到日期等证据,尽量帮自己争取更大的机会。

对于职场的所有人来说,这个案例值得引以为鉴,切记,入职前索取书面Offer是很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