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签完劳动合同后,公司迟迟不把盖完章的劳动合同给员工,怎么办?

A:“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没有“卖身契”,理就肯定不在你。所以当求职者遇到此类情况时,不要怕麻烦,应及时向HR提出申请,要求尽快拿到合同。万一哪天老板拖欠你工资或者不缴社保,你都没有证据拿去说理,当了免费劳动力不说,还连个“志愿者”的美名都没有,岂不太冤了。

Q:签订合同时发现合同上的公司名称与应聘时的不同,怎么办?

A:由于存在经营税收优惠差异,现在有不少公司在一个经营品牌时会设立多个实体经营机构。当求职者遇到应聘单位的名称和签署劳动合同的单位的名称不一致的情况,要仔细问清两个单位之间的关系。如果是一个系统内的单位还好,万一遇到劳务派遣,求职者则要重新考虑这份工作对自己所带来的收益了。不过,有些单位是全员劳务派遣的,遇见此类情况,求职者恐怕也没有回旋的余地,只得签署了。

Q:签订合同时,企业向我收取报名、押金、培训费用等,是否要支付?

A:《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即使企业要求员工进行培训,也是由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的带薪培训。因此一旦企业要求求职者缴纳费用,说明该企业存在诈骗的可能,至少不是正规企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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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求职陷阱


一、劳动合同期限

合同内容:开头要列明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基本信息。且双方应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

常见花招:目前一些用人单位片面强调用工的灵活性,千方百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期限很短。

解决方案:用人单位和职工应相互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从国际通行情况及今后趋势看,长期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成为主流。律师提醒,有三种情形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过错等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不签合同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合同内容: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常见花招: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只拿空白合同给劳动者签名,或干脆不签劳动合同,所签合同的内容也由老板随意决定。

解决方案:《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不签劳动合同,将付出高昂代价。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超过1年仍未订立,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只给空白合同签名,则可能构成欺诈。

三、同一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合同内容: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

常见花招:试用期满才签劳动合同、试用期很长、工资很低、试用期不参加社保等。

解决方案:首先要明确,试用期是包含在合同期内的。企业不能以试用期为由不签订劳动合同,且试用期内也必须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试用期的工资也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同时,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律师说,这意味着如果已有试用期,则劳动者今后调整岗位,或者离开单位后又重新回来等,都不能再有试用期。

四、休息休假首列合同必备条款

合同内容:双方应确定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

常见花招:很多企业严重超时加班,有的还规定单位可根据生产需要,随时要求员工加班,员工不得拒绝。

解决方案:企业因生产需要,可以加班,但要与工会和乙方协商,且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因此,所谓要求员工加班员工不得拒绝这样的条款,也是霸王条款,无效。《劳动合同法》有一个亮点,就是首次把休息休假列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给予劳动者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等带薪假期,并按约定支付工资。

五、不能随意调整岗位和工作地点

合同内容:双方应约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常见花招:一些企业为用工方便,在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约定上大而泛之。有的还规定,单位可随时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和地点。

解决方案: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是劳动纠纷多发的问题,双方明确约定很重要。首先,企业在约定工作岗位和地点上要比较明确。其次,双方要特别约定岗位是属于管理技术岗位还是生产操作岗位。因为这两类岗位对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有直接的影响。一旦单位在合同期内因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原因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地点的,双方应协商一致。

六、用人单位生死合同无效

合同内容:双方应约定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常见花招:一些单位没有明确告知劳动者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有些合同还规定,如果因为劳动者操作不当或违章操作,发生的工伤事故单位概不负责之类的生死合同条款。

解决方案:用人单位如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并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至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的所谓生死合同条款,也是无效。只要被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都要承担相应责任。用人单位还应根据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岗位,按规定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七、随意约定高额违约金无效

合同内容:劳动合同可以有服务期与竞业限制条款。

常见花招:一些用人单位规定,如果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就按服务年限的比例支付数万元的违约金。

解决方案:《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两种情况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一是,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双方可以约定服务期。如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可按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甲方提供的培训费用,并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二是,如劳动者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双方可约定劳动者负有保密义务,用人单位可与其约定竞业限制,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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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薪跳槽:馅饼还是陷阱


在求职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您知道?需要的求职技巧您知道?职场小编告诉你,在求职过程中切忌夸夸其谈,切忌过于自信,切忌自我炫耀,切忌左顾右盼以及切忌形象糟糕。感谢阅读《高薪跳槽:馅饼还是陷阱》内容,职场资讯网小编向您推荐一些求职技巧知识,希望能够帮到您。

诱人的高薪摆在面前时,很少有人不动心的。在职场上,为高薪跳槽的人比比皆是。只是,高薪跳槽到底是馅饼,还是陷阱?高薪跳槽,真的是那么美的事么?

不久前,向阳生涯职业咨询机构接待了一位高薪跳槽但却并不快乐的跳槽者——小曹。面对向阳生涯CCDM职业规划师,小曹说出了自己的跳槽经历。而就向阳生涯对数百位咨询者的调查表明,对于月薪在3000-8000范围的职业人,当有新的用人单位开出其当前薪水一半的价码时,有72%的被访者会选择“跳”。可见小曹的情况实际上非常普遍。

得到了高薪,失去了快乐

名校微电子专业毕业后,小曹加入了上海一家知名的微电子大型制造业公司。大公司的薪资福利水平受工作年资限制较多,刚入行的小曹薪水并不是很高。由于微电子行业是个高速发展的行业,人才的缺口非常之大,刚工作两年的小曹就常接到猎头公司的电话。市场人才紧缺加上对方公司急需人才,一般对方公司开出的薪水都比他现在的薪水高30%以上。

半年前,在猎头的精心包装下,小曹顺利跳槽去了新公司,职位和原来相比差不多,但薪水如他所愿高了不少。本来小曹的成功让大家都很羡慕,可刚工作两个月之后小曹有点泄气,并回想在原来公司的种种好处。原来,小曹原来的东家是家新成立不久的高科技公司,无论对于新入行的还是有一定工作经验的职场人也好,都有比较完整的培训体制,新兴公司也有很多机会和岗位去学习和实践,公司技术平台是开放给各个工程师的,工程师本身也有很多学习提高的空间,对于自身的技术提高和能力发挥很有帮助。而现在的这家公司是家老牌的高科技公司,按部就班地工作是维护公司正常运作的保证,对于工程师来说,只要天天做好自己手上的事情就好,每天就和工作机器一样地机械劳动,没有过多的机会去提高自己的技术,长此久往,工程师变成了高级操作工。对于有上进心的小曹来说,这样的工作不是他所希望的,薪水是比较满意了,但工作环境和工作状况让他不甚满意。还尚年轻的他不想就这样为了高薪而放弃学习提高的机会,做个大公司的小螺丝钉。

于是,迷茫的小曹走进了向阳生涯职业咨询机构,求助于职业规划师,按照目前的情况,小曹该怎么办?是该离开新东家?还是继续留守他的高薪工作?

跳槽无罪,“游戏规则”不可违

首先,技术密集型行业包括微电子领域、化工领域、生物制药领域,它们具有很高的技术壁垒,能够产生比较高的知识附加值,资本回报周期短,回报率也高,从业人员的收入属于高薪的范围。

对于小曹来说,跳槽本身并没有错,为高薪而跳槽也是职场人跳槽的追求目标之一。职场上不安于现状,为求得高薪跳槽,在当今是很平常的事,然而,向阳生涯CCDM职业规划师认为,跳槽要成功,一定要遵循游戏规则。如今的职场是识时务者的天下,影响一个人薪情的因素有很多。跳不跳槽要看大势、看两个市场:一个行业市场,一个职业市场,一定要结合行业信息和岗位信息进行职业定位,以避免跳槽后职位错位带来的风险。

作为职业规划咨询权威机构,向阳生涯首席职业规划师洪向阳认为,小曹的高薪跳槽明显存在下列三个问题:

1、盲目地追求高薪水,没有明确自己跳槽的目的,而没有平衡自己所需要达到的目标。

2、没有在一家公司积累到一定的技术,就草草为薪水而跳槽,缺乏对于自己的长远职业规划。

3、不了解新公司的公司运作和工作环境,而只为高薪而跳槽。

而在上述三个问题的背后,深层次的问题是小曹的跳槽并未建立在理性的职业规划的基础之上,这样盲目的跳槽,很可能带来职业生涯的倒退,高薪就好比是“毒药”,而一旦走入了误区,长此以往,将给职业生涯带来不可逆转的不利影响。

避免“短视”行为,要先“谋”而后动

一个行业做久了,或者在一个公司呆久了,一些人会产生倦怠,希望有新的挑战。于是,在他们遇到一个高于现有薪酬的公司时,往往会跳槽。而实际上,一个有职业规划的职场人不应该只考虑自己的薪酬,要想到你的专业能力、经验等资本永远都是最重要的因素。另外,丰富的产业知识、宽广良好的人际关系、资源整合的能力,还有创新突破的视野都是个人应该掌握的核心能力。如果只是因为高薪而选择一个新的工作,其实是短视近利的做法。

在向阳生涯CCDM职业规划师的建议下,小曹依靠他在大公司两年多的工作和技术背景,最终选择了一家规模比较小型的微电子设计公司,公司的规模不如前两家,薪水福利待遇也比前家少一些,但良好的技术平台让很有钻研精神的小曹如鱼得水,工作虽然辛苦但很有收获,设计团队很强,同事间的互相探讨技术、共同开发新的产品,对于小曹来说都是笔宝贵的财富。小曹渐渐发现,自己的技术之路正越走越宽泛,职业发展道路也更加稳健地上升。

所以,高薪跳槽不一都是馅饼,也有可能是陷阱。在跳槽之前一定要考虑清楚是否会带来事业的提升,因为事业的提升必将带动薪酬的上升。如果跳槽带来的仅是薪酬的上升,事业反而是下降的,那么就应当尽量避免这种“短视”行为。

作为职业规划咨询权威机构,向阳生涯所咨询过的类似案例实在太多,通过小曹的案例,希望对广大职场人有所启示,永远大家切不可看到高薪就跳槽。要想跳槽,准确的定位是非常重要的。只有真正明白你需要的是什么,找到适合你的职业定位和职业发展之路,那么,高薪就只是时机问题!

洪向阳简介:上海向阳生涯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首席职业规划师、总经理,上海紧缺人才培训工程《职业规划岗位资格证书》专家组成员.。

找工作,当心“陷阱”!


现在大家找份工作不容易,为了讨口饭吃,心里着急!这时候,某些别有用心的用人单位最容易利用劳动者求职心切又缺乏法律知识的弱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设置陷阱,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14年5月,小姚找份在公司担任销售顾问的工作,开始公司与他口头约定6个月的试用期,期间每月工资1600元,转正后是2000元。试用期满后,公司拿出一份空白劳动合同,让小姚签名,结果小姚没多想,把名签了,合同被公司收走了。

2015年,公司未给小姚缴纳社保,工资一直按试用期标准发放。小姚多次要求公司发转正后工资,就这样和公司产生了劳动纠纷。为了讨说法,小姚申请了工会法律援助。然而,在劳动仲裁庭上,当公司拿出劳动合同才发现,小姚签的空白合同上,试用期一栏被填上了1个月,工资待遇被填上了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合同约定,公司并没有违反试用期规定,公司每月发放1600元工资符合劳动合同工资待遇的工资待遇约定。

小姚缺乏法律意识,签了空白劳动合同,掉到陷阱里,吃了大亏,结果小姚的试用期赔偿金及未足额发放工资的主张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小姚的经历,提醒了广大就职者,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订立的,一旦签字盖章就受其约束,必须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朋友们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谨慎,记得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告知义务,仔细查看劳动合同是否有用人单位名称住址、劳动者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实践、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条款。

同时,签订劳动合同时千万不能向用人单位上交身份证或者押金,谨防人财两空;双方约定的试用期不等于白干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并且试用期的长短与劳动合同期限长短是有关联的。

最后,朋友们应切记,劳动合同书必须一式两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在签合同过程中有疑问,记得问工会娘家人,拨打12351即可。

签订劳动合同的七大陷阱


陷阱一:签署空白合同

刘某与某公司的劳动纠纷一案中,用人单位提交的劳动合同中,工资标准为2500元、期限自2008年3月开始,为期两年零六个月。而刘某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事后在仅有双方签字盖章的空白劳动合同上补填的内容,并提交了入职申请表,证明真实的入职时间为2006年5月,提交银行打卡记录,证明真实的工资收入为每月4000元。因此该案中工资标准(标准越高经济补偿金数额越高)及劳动关系期限成为当事人的争议焦点。

提示:由于劳动合同的格式化填写特点,书面劳动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填写内容不完整、甚至是空白合同签字盖章的现象十分普遍,出现劳动争议纠纷后在空白劳动合同之上倒签时间、补填内容等虚假行为不断发生。劳动者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前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尤其重视格式化劳动合同中需要特别约定的空白填写内容,不在有空白格的劳动合同上签字,自己坚持保留一份劳动合同原件。

陷阱二:合同内容约定不明

张某与某公司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岗位为行政助理,在工作期间发生争议。用人单位以张某工作不能达到公司要求为由,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同时称无须向张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张某则主张某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需要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在审理过程中,在审查张某工作是否能够达到公司要求这个重要事实时,却发现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关于张某工作内容的约定是达到甲方要求,而什么是甲方要求则没有予以明确。

提示:格式化劳动合同中的填充内容,是劳资双方需要特别重视的重要劳动权利义务的约定,书面劳动合同需要通过劳资双方就内容进行详细约定,才能起到规范用工、定分止争的作用。

陷阱三: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不随便事前约定

李某与某公司签订为期五年的书面劳动合同,某公司为李某办理了户口进京手续,同时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北京户口)》。该补充协议约定,原劳动合同已经执行满一年的,根据合同解除、终止或无效日距劳动合同约定的到期日的年限,由李某按照每年8000元向某公司支付违约金。最终,该约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条款。

提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进行了专项培训、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两种情形之下,可以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此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陷阱四:竞业限制过于泛滥

郑某入职某公司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在合同期满离开公司后三年内不得在与公司生产同类产品的公司任职,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但未就补偿数额进行约定。因为郑某已经遵守了竞业限制规定,最终法院按照郑某离职前工资标准的50%酌情确定了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

提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通常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该案中郑某的岗位是驾驶员,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范围,但因为其已经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陷阱五:利用关联公司规避经济补偿责任

陈某自入职B公司后,B公司一直以A公司名义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A公司的经理系B公司法定代表人,后B公司于2011年1月注销。陈某主张其在2009年8月至9月B公司办理注销期间,被派往A公司工作。A公司则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提示:由于关联公司不能在劳动法律关系中被视为同一用人单位,一些用人单位往往利用具有关联关系的不同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工作年限中断,最终会影响到经济补偿金的数额。面对用人单位这样的规避行为,在证据方面能够确认公司之间具有关联关系,都会连续计算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为劳动者争取更多的补偿利益。

陷阱六:滥用劳务派遣,逃避用工主体义务

苑某原是某单位下岗职工,2003年9月9日到B公司工作。2010年4月,B公司要求将合同换签变更为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苑某不同意,诉至法院。B公司认为因苑某与其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苑某与B公司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协议,故不应认定苑某与B公司之间的关系为劳动关系。

提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岗位一般设置在具有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特征的岗位上,而目前实践中劳务派遣岗位、派遣公司资质没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加之劳务派遣恰恰又能满足委派单位降低用工成本的需要,致使劳务派遣制度发展过于迅速,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负面效应,加剧了劳资关系的矛盾。劳动者在入职之前要明确用工形式,了解劳务派遣关系的法律意义,慎重选择劳务派遣公司,依据法律规定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陷阱七:违反法律强行性约定,排除劳动者法定权利

付某2008年7月1日与甲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9年7月。合同约定:付某承诺,入职一年内不结婚、怀孕、否则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一切责任由付某承担。付某2009年6月生育一女。付某向公司请假,甲公司不允许,并以付某无故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认为,付某2009年2月25日至2009年6月1日因怀孕休病假,甲公司应按照本市最低工资80%的标准向支付上述期间的病假工资,甲公司无须向付某支付病假工资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其上述请求不予支持。

提示:相关部门应进一步从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方面完善女职工权益保护的相关制度,加大对用人单位执行保护女职工权益相关法律规定的检查和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明确法律责任,强化救济措施,为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提供完备的法律支持。劳动、工商等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形成女性职工权利保护联动机制。同时,女性也要及时适当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找工作,不容易,招聘陷阱要当心!


随着高校毕业季结束,一些骗子又盯上了离校未就业毕业生。人社部门提醒,刚毕业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加上求职心切,容易陷入招聘陷阱,因此需特别提高警惕。据人力社保局工作人员介绍,这些陷阱主要有以下几种。

找关系招聘诈骗。骗子谎称与某单位领导是亲戚或朋友,可以为求职者打通关系找到工作,但走后门要花钱打点关系。

网络招聘诈骗。一些网络骗子编织招聘陷阱,诱骗求职者把钱存入指定的账户以达到诈骗目的。

捉迷藏招聘诈骗。一些中介在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后宣称职位已满,还有一些中介收取报名费后立即携款逃之夭夭。

传销陷阱。传销组织以招工为由,利用年轻人渴望成功的心态,宣扬好工作高收入,导致一些学生迷失于传销漩涡中难以自拔。

相关专家提醒,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应尽量把就业指导中心、学校提供的需求信息、校内或政府部门举办的招聘会作为求职主渠道,对网上求职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需求信息要注意甄别,特别要谨慎对待要求缴交各种费用的招聘。